[内容摘要] 目前我国的企业并购运作方兴未艾,尚处在起步和摸索阶段,在诸多方面需要完善和理顺。而英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企业并购运作已有较长历史,其操作程序、法律规范、配套设施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经验,我们对此加以研究借鉴,无疑对我国的企业并购运作顺利健康发展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美、英两国的企业兼并、收购最为频繁,分别位居世界第一和第二位,频繁的购并使其运作日臻完善成熟,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并购程序和规范。目前我国的企业购并尚处在摸索阶段,在理论和实践上都缺乏经验,研究美英国家的企业购并运作,取长补短,对我们无疑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美、英的企业购并运作概括而言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并购目标的确定
购方如何找到并确定购并的对象,直接关系到整个购并过程的成败。英美在这方面首先进行的是风险测算,包括:1.购方计算确认被并购目标在清算后债权人及投资者所能分配得到的数额,从中掌握资产、负债状况的优劣;2.计量非资产负债表事项,如利润分配项目及其增减态势;3.比较分析被并购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并通过相应的技术指标反映;4.观察被并购方内外部因素,比如公司近期的业绩在多大程度上不佳,公司管理体系是否有一定的稳定基础,公司的购销渠道是否畅通等等。其次要进行信息整理和评价。英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地便利了购方全面了解在本领域内有哪些企业面临困境,特别是美国在这方面的网络系统已非常完善,通过网络,购方可迅速获得关于法律、银行、评估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了解困境企业的盈亏状况及其利润质量真伪,同时发现其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出结论或决策。第三是对困境公司进行估价。主要分三步:首先是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查账,以确定公司资产的总价值;其次是调整公司债务状况并予以估价;再次要分析公司价值中不受时间影响即不会发生时间性贬值的价值因素,以便掌握公司价值随时间推移可能发生的变化,为并购行为的顺利完成创造条件。
二、确定资产所有权的法律地位
英美国家的购并操作者们认为,购并对购方而言,最主要是要确保其所购资产的所有权的完整性,在持续经营状态下不致受到侵蚀,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对资产所有权予以法律确定。首先,购方应通过自己的深入调查及要求卖方严格承诺的方式,表明被购并公司对其资产的所有及经营符合法律规定,如实进行登记申报并存有政府的相关批件,在经营期间不存在工商登记及经营方式、范围方面的违规问题;其次,应明确被购并企业对现有的所有待售资产拥有实际意义上的占有或控制权,不存在权属争议,并且合法而完整地拥有商标权、专利权等工业知识产权,不会对他人的同类产权构成侵犯,也不受他人的侵犯;再次,被购并公司应以合理可信的方式证明自己的所有者权益是真实可靠的,尽最大可能保证账实、账账的相符。
三、履行破产拍卖程序
美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拍卖程序以快速、低成本为原则,可有效地防止资产的延迟出售及企业资产的贬值。具体程序包括:第一,提出拍卖申请。按照申请人的不同,提出方式可分为三种:1.债权人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请求法院出面出售债务公司的资产,出售比例依债权而定;2.不通过法院,由购方直接向债务公司通过谈判方式提出,经过协商达成购并协议;3.如果债务公司已认识到破产的命运在所难免,并且希望寻求到理想的购方,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资产价值,则债务公司也可请求法院宣布破产。第二,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出售的决定。法院的审核主要是看被购并公司的资产出售部分占其总额的比例,据以做出决定,若比例不大并且合理真实,法院即可依照简易程序同意按市场公平价格出售,但若比例较大或者是资产全部,法院则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包括出售收益超过资产评估价值的程度,资产出售对后期重组方案的影响度,以及资产的时间价值等。
四、购并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其一,交接问题。合同的最终签订及生效标志着资产所有权的转移,为保证交接的顺利进行,英美在法律上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包括:规定被购并公司应保证应交接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有条件在正常状态下进行持续经营;被购并公司不能与第三方发生有损于购方利益的交易关系,其自身商业活动不得超出合同规定范围;购方也应严格按交接协议从事商业活动,不得违约,否则,被购并公司有权对抗。其二,资产担保问题。英国法律规定,在并购中买卖双方都应提供担保,以保证交易的有效进行。如果购方的实力不足,资产不能完全保证足以支付买价,则因由其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同样,如果被购并公司的财力在支付破产费用及职工保障资金上有困难,则其也必须提供担保。此外,如果被购并公司在此前存在财产抵押,则应由被购并公司决定新的担保人。其三,被购并公司的原有职工问题。企业并购必然涉及职工的待遇及其数量的变动,并且许多职工有可能因此而失业,为给予职工一定的保障,法律规定对因购并而被解雇的职工,区分“不公正解雇”和“应该解雇”,分别对待,对“不公正解雇”者应按一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美、英企业购并运作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目前的企业并购及产权转让活动甚为活跃,相关的新闻性事件时有发生。为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企业并购在理论研究、舆论宣传及实际操作等方面都较之以往掀起新高潮,但我们应当看到这种高潮的相对性,对国内企业并购市场不能盲目乐观,必须对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成熟之处有充分认识,并采取措施予以规范。英美国家在几十年间频繁多样的收购行为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逐渐总结出了较为完备的理论和实践体系,在诸多方面都能给予我们有益的启示。
1.构筑完备的产权交易法律体系,为并购创造优良的法律环境。我国目前在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上的一个最大阻碍是缺乏有效规范的引导,没有形成调整约束产权交易市场和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没有如《并购法》这样的专门法律法规,导致产权交易活动的缺乏秩序性,交易双方在具体操作时常常无章可循、无法可依,而仅靠一些政策来操作,这就势必严重制约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及并购行为的健康运作。因而,有关部门必须在法规建设方面做更多的工作,在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产权交易管理和监控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尽快制订出有关企业产权交易的较为全面的法律法规,重点应致力于对交易程序、交易各方行为、中介组织、配套设施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明确规范,同时完善配套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之相互协调和补充,最终将并购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
2.改变对企业亏损问题的传统认识。市场经济的鲜明特征是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规则决定了企业必然有盈利也难免亏损,为此,我们应通盘考虑,以市场眼光来正视亏损。我国当前国有中小型企业普遍存在亏损现象,究其原因,有其自身经营管理因素,市场供求波动影响,技术改造薄弱以及体制方面的不顺等等问题。特别是我国目前的国企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虽在逐步深化但仍处于摸索时期,因此,在现阶段的市场竞争中出现亏损企业是正常现象,问题在于我们能不能及时实现存量调整,使之由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转变为社会财富的积极创造者。因而,我们必须转变谈“亏”色变的旧思维模式,正视企业亏损的现状,从根本上探寻企业亏损的原因,着重从体制上加以理顺,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步伐。针对小型企业的特点,采取更为灵活的放开政策,鼓励合理的兼并、联营及出售,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流动,使之能更多地参与到高效益领域中去,更有效地发挥资本性作用,以逐步解决企业的脱困问题。
3.建立健全产权交易的无形市场。在英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其企业并购和产权交易并没有建立专门的产权交易机构,而是把主要的并购行为和产权交易活动放在无形市场中进行。我国目前的产权交易市场数量虽不少,但是缺乏完善的信息服务功能,而往往仅能提供初级层次的产权信息,而且把产权交易活动限制在这种有形市场中,与市场化方向相背离,也有违于以市场为主进行资源配置的原则,因而发展以产权交易信息网为主要模式的无形市场势在必行,目前应着手建立起全国性的包括健全的网络体系、先进的检索系统、科学的处理程序及高素质专业人才在内的完整信息网络。利用信息网络,产权交易的具体操作者可获得最全面和迅捷的信息,有利于产权交易突破我国传统的行业、部门、地区及所有制的限制,为并购行为运作开辟广阔的空间。
4.调整政府在并购和产权交易行为中的角色职能。政府管理经济的行政职能决定了其在企业并购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我国目前的产权市场尚处在初建阶段,政府的行政性重组更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同时,从英美国家的企业并购经验来看,其每一次并购高潮的出现都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并且必须由政府制定法律来规范并购行为。但是政府的作用不是违背市场规则,强行干预企业购并,比如政府出面做优势企业的工作,劝其兼并那些资不抵债、亏损严重的企业,进行所谓的“拉郎配”,使优势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最终也被拖垮。这种现象必须消除。政府应着重发挥宏观的保证作用,要将其作用体现在政策导向上和市场规范上,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制定合理的产业结构政策,指导企业并购向产业结构合理化的方向发展,以实现资源在产业间的合理配置。
5.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为并购的顺利运作创造轻松的条件。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到企业职工的处理问题,而我国的国有企业社会负担沉重,也是并购良性运作的障碍之一,比如富余分流人员、退休及伤病人员的生活保障要由企业来承担,这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长期运行的结果,也只有经过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才能得到解决。建立起包括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医疗保健等方面在内的社会保障机制,就可使企业的富余人员、退休及伤病人员的生活保障主要由社会保障部门从多方面筹集资金来解决,使企业从这些负担中解脱出来,轻装上阵,保证并购行为的顺利进行。
6.建立健全产权交易中介服务体系。企业并购过程离不开中介服务机构,并购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包括选择确定并购目标、评估被购并对象、可行性研究、确定并购价格、策划并购技巧、财务计划、协助或参与谈判、达成交易、委托代理及资产治理等等,都需要具备专业经济和法律知识人才的中介服务机构。在英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这种中介机构很是繁荣,并已颇为完善,其形式主要有投资银行、投资公司、评估师公司及商业银行等等。而在我国这类中介机构的出现迄今只有不到十年的历史,尚处在起步阶段,其形式是刚刚完成脱钩改制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如果说法制建设是产权交易的“硬性”条件,则中介服务机构是产权交易的“软性”条件,良性的并购运作对二者都不可或缺。为此,必须进一步落实脱钩改制的成果,彻底改变评估中介机构原来的挂靠体制,完善其自律机制,培养并壮大从业人员队伍,使之向规模化方向发展。
7.在企业并购过程中通过优惠政策解决部分债务问题。破产和并购是解决债务问题的两个基本手段,通过并购,由优势企业来承担劣势企业的债务,这对购方而言必须以被购并方的资产有较好的使用价值为前提条件,在购并后通过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则面临较严重的债务问题,因而需要政府制订较为优惠的政策,为优势企业对这些企业的购并提供便利条件。政府主管部门可根据被购并企业的债务情况,并与银行协商一致,免去企业所欠银行的部分借款利息,并允许银行增大坏账准备金提取金额,以加大购并和破产的力度,从而使并购与解决企业债务问题能齐头并进。总之,企业并购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重要方面,也是市场有序竞争的表现和必然产物,是不论国家的经济市场化程度强弱而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20年的实践充分说明,只要把市场作为通过竞争实现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手段,则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就随时有可能受到资产重组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并购是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方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强和国内国际竞争的加剧,对企业竞争力的要求越来越高,为适应这种要求,应紧密结合我国实际,积极研究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并购经验,使我国的企业并购能站在较高的起点上,少走弯路,求得不断完善和发展。
紧密结合我国实际,积极研究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并购经验,使我国的企业并购能站在较高的起点上,少走弯路,求得不断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