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分红类保险产品的发展过程中,资本市场及基金市场的发展起了关键的作用,它们既促使保险投资逐步放开,又使得保险公司本身的投资能力、对基金的选择能力不断提升,从而促进了投资分红类保险产品的投资分红收益的实现和产品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
综观世界保险市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无论是产险还是寿险业务中的个人保险产品,其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份额也不断增大。与此同时,投资分红类型个人产品也越来越被社会所关注。从产品创新的角度看,研究保险发达国家和新型保险市场投资分红型个险产品的创新历史,对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都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而经济发展迅速的我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本文所研究的个险产品,是指由个人支付保费、被保险人也为个人的保险产品。
非寿险的投资分红类产品
由于东西方消费习惯的差异,东方人习惯于储蓄,而西方人热衷于借款消费和投资,因此储蓄型产品主要出现在新型保险市场如日本和韩国。日本的投资储蓄型财产保险产品诞生于1963年。日本先后开办了火灾相互保险、长期综合保险、满期返还长期保险、储蓄交通伤害保险、储蓄动产保险、储蓄公寓保险、储蓄家族普通伤害保险、储蓄生活综合保险、新储蓄女性保险、建筑物更新综合保险、储蓄自动车保险等。这些产品保险期限3~10年不等,最初是一种到期返还型保险产品,近年的发展趋势是在保单到期后,保单持有人可享有公司的投资回报,或者获得实际投资回报与公司承诺回报二者中的高者。
另外,日本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均可以经营非寿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如家庭财产投资连结保险、意外伤害投资连结保险、年金投资连结保险和汽车投资连结保险等九大类产品,保险期限一般也为3~10年,多是比银行利率高的预定利率产品。在低利率的市场下,这些新产品的保费一路攀升,在1998年达到最高峰,占产险总保费的60%,其中,仅投资型意外险1986~1988年间的保费收入就达到6.5兆日元。在日本经济出现严重的通货紧缩之后,非寿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因这些高预定利率保单而受到严重影响,第一相互海上火灾公司就因投资回报不足,无法承担所承诺的保单责任而破产。
在韩国,所有的财产保险公司也可经营非寿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主要以国债回报率为依据,保险期限也一般为3~15年。韩国的长期财产保险产品于1969年11月正式推出,先后推出了家庭综合保险、长期司机福利保险等固定利率产品。1990年后,又推出了浮动利率长期保险产品,如21世纪综合储蓄产品、Safe Aged年金保险、最优癌症保障、三星医疗保险,以及联动利率险产品。这些联动利率保险产品利率不固定,而是随某个参考利率变动而变动,并保证比这个参考利率高出一个固定的比例,参考利率主要从银行利率、国债利率、企业债券利率中选择。2000年,投资类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46.6%.虽然保险公司正在不断鼓励和扩大浮动利率和联动利率保险产品的销售,以缓解固定利率产品由于利率变动所带来的利差损问题,但由于韩国国民厌恶风险和高储蓄愿望的特点,以及浮动利率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较低等原因,导致固定利率保险产品的销售并未减少,反而浮动利率产品同比出现了下降。
投资连接产品趋向于万能型和基本收益保证型
由于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生死两全保险等传统产品未来的现金价值是建立在对死亡率、投资回报率和经营费用率长期估算的基础上,在购买保险时就已确定,没法与资本市场同步发展。而传统的分红产品,尽管可能由于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的结果使被保险人能获得一定的分红收益,但由于保险公司对于分红保险这种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负债一般采用比较稳健的投资策略,与资本市场的其他金融工具相比,投资收益有很大的差距;加上在非有效充分竞争的市场上,多缴的保费也未必会以分红的形式归还给保单持有人,而且随着利率的上升,分红产品也很难应对新投资型产品的竞争。因此,在高利率的市场环境下以及在资本市场得到迅速发展的时期,大量的传统保单和分红保单的持有人以保单做抵押取出资金甚至是大量退保而转向其他的金融产品。即使是与利率变化挂钩的新型分红产品,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尽管新型的分红产品的分红水平可根据当前的货币市场利率作相应调整,或者是保险人承诺在保单最初的几年提供特定的分红率,或者是分红采用保证的回报率(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与指数或其他因素挂钩的)和额外的随公司的投资效果而确定的回报率(该回报率甚至是超过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的市场竞争收益)两部分,但是它也难以与资本市场上的股票型金融投资工具的收益相比。同时,过高的保证分红率或者是超过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的市场竞争收益率,存在现金流量的变化对资产负债的影响导致的风险,而且市场竞争收益还隐含一个前提,即现在的亏损依赖于以后较多的持续的现金流和较高的投资收益来弥补,因此风险较大,保险公司也不太愿意接受。
尽管大多数公司对投资连接产品并不提供保证利率,即使部分公司承诺了最低保证利率,它也一般不会超过银行存款利率,但是,由于保险公司通过对投资连接产品设立独立账户的方式,按被保险人的意愿对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投资,由被保险人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同时享受投资收益,因此,投资连接产品在资本市场发展顺利的时期就得到了有效的发展。另外,社保基金管理者和企业年金管理者也希望能分享资本市场发展的成果从而减轻资金压力,这也有力地促进了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发展而冷落了分红保险。
相对于传统保险,投资连结保险显然是一种变额保险,因为其保额是变动的。在投资连接产品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变额寿险、万能寿险、变额万能寿险等发展过程。其中,变额万能寿险及建立在其基础上的变额年金保险,还有基本收益保证型保险产品,获得了很大的发展,而一般的变额寿险产品和万能寿险产品则逐步受到冲击。因为:第一,开发变额寿险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死亡保障或者是使死亡保障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死亡给付金额取决于投资收益率,在投资收益好时这种产品就销售好,在投资收益差时这种产品就不好销售。再加上该产品是一种固定缴费的终身寿险产品,没有灵活性,极其不能适应市场不稳定的情况以及消费者的风险资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希望调整保费交付方式的情况,因此逐步被淘汰。第二,于1979年在市场推出的万能寿险的最大特点就是其具有很高的灵活性,能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需要,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补偿本期死亡保障金额和任何其他费用支出,以后的保费金额则可灵活变化甚至为零,也可以改变死亡收益额。另外,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向被保险人提供生活费用调整条款和购买额外保险的选择权。因此,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利率水平迅速上涨的时期,万能寿险始终保持的高额投资回报使得被保险人不光是可以改变死亡收益数额。而且还可追加保费获得更大收益的特点,即使是在资本市场状况不好时也可以减少保费的交付,使得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由1979年以前的0上升到1985年的38%.第三,目前变额万能人寿保险这一万能寿险和变额寿险的组合体已增长到占市场份额的10%,因为于1985年首次出现的该产品兼含了万能寿险的保费和死亡收益的灵活性、变额寿险投资选择的多样性。第四。变额年金是为了防范通货膨胀对个人储蓄退休金的影响而开发的年金与变额寿险结合的产品,其现金价值和年金给付额都随投资状况波动。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传统型的年金产品在欧美市场上逐步为适应市场需求和有着极大灵活性的变额年金所取代,而且变额年金也在各项功能上进行了不断挖掘,如附加了各种指数型年金、解约费用豁免年金、市场价值调整年金、权益连结年金、权益指数年金、即付年金、延期年金、联合生存年金、联合年金等功能,从而促进了变额年金的发展。第五,随着投资工具的不断发展,投资连接产品的投资对象也不断变化,而资本市场也不断波动,因此,在投资收益可能较高的同时,风险相对也越来越大。其结果是一方面投资连接产品受到重创,如在资本市场相对恶化的20世纪90年代后的日本、资本市场剧烈波动的20世纪的我国就是明显的例子。即使是在美国这样成熟的保险市场,当利率下降而导致原来投资的高风险证券和不动产收益明显下滑时,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高利率水平时期购买的万能寿险保单的被保险人为了延续其保险而不得不支付没有预料到的保险费,使万能寿险一泻千丈,市场份额由1987年的32%降到1993年的10%.另一方面是基本收益保证型保险产品得到较大的发展,尤其是在资本市场低迷时期以及资本市场还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
投资连接保险产品在过去受到热烈追捧,现在又在绝大部分国家受到明显的冷落,目前随着国际资本市场的逐步好转在欧洲又有活跃的迹象,可以说是起伏巨大。受到追捧是由于资本市场的顺利发展导致的高额投资收益率,以及各国社会保障压力的不断加大;而受到冷落则是由于目前的资本市场处于低潮以及投资者风险意识的提升和对保险产品的保障性认识的逐步加深。
分红保险产品结构不断优化
尽管在严重的通货膨胀年代、利率高涨年代以及资本市场迅速发展时期,无论是传统的分红产品还是与利率变化挂钩的分红产品,都难以与投资连接产品竞争。但是,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不断下滑的股票市场和低迷的经济扑灭了人们对投资连结产品的热情,长期流行的保险公司可以从资本市场上获得高额收益甚至是超额收益的神话也破灭,现金流承保这一风行多年的概念也受到严重的质疑。高风险投资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日本的日产生命、东邦生命、第一海上火灾保险公司、第百生命、大正生命、干代田生命、协荣生命和东京生命、大成火灾海上保险株式会社等保险公司的相继倒闭,甚至日本国会随后通过了《保险业修改法》,允许寿险公司在出现经营危机而不能如约支付保险产品当初约定的保险金时,为避免破产可以向政府申请削减对保户原先在合同中承诺的保险金支付额高达40%,使保险业产生了严重的信心危机;又如在各国的投资连接产品收益率下降甚至为负值时,原来没有表现出来的保险误导纠纷不断增加。所有这些,使得各国保险公司在新保单中更注重保障功能,保险产品逐步回归理性,人们逐步开始重视保险产品的根本属性即保障性,逐步认识到保险产品作为一种长期风险防范产品不应该在投资收益上与其他的金融工具直接竞争,逐步开始反思早已明白但又不断忘记的保险产品的金融性是一种派生的属性,是建立在保险产品的保障性这一基本属性的基础上的,注意到各种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之间应该形成合理的结构。与此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也开始逐步认识到了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认识到了保险公司的倒闭或者是危机或者是误导会给社会带来多么恶劣的影响,并逐步加大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和风险管理的监控。另外,对于大部分的人来说,收入水平较低,随着这些社会大众的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原来消费不了保险产品以及保险意识逐步加强的人们开始加入到被保险人的行列(主要是传统产品和分红产品的行列)。以上这些原因,导致了分红保险目前已成为世界保险市场上的主流产品,如目前在北美地区,80%以上的寿险产品具有分红功能;而经历了亚洲金融风暴之后的香港市场的分红保险占比目前更高达90%.
在分红保险由原来的发展低潮逐步过渡到目前的发展高潮中,分红产品的类型不断优化,以求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使保险公司与消费者获得双赢,如降低保单固定预定利率、预定利率随某个参考利率指标浮动而不再固定、最低收益固定保证产品与非保证红利的结合、在最低收益固定保证基础上分红水平与股票市场的指数挂钩的股票买入期权型分红产品、保单置换等。
在投资分红类保险产品的发展过程中,资本市场及基金市场的发展起了关键的作用,它们既促使保险投资逐步放开,又使得保险公司本身的投资能力、对基金的选择能力不断提升,从而促进了投资分红类保险产品的投资分红收益的实现和产品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不同投资风格、品种繁多、风险收益各异的基金品种及与之相配套的基金评价市场,都为保险公司对基金的有效评价及其对基金产品的投资组合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反过来,投资类保险产品的发展又为资本市场带来了新的源源不断的血液,也对资本市场和基金市场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都刺激了资本市场和基金市场的发展。同时投资型产品的发展,使得保险公司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投资机构,促进了基金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促使基金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能力在与保险公司的竞争中得到有效提升,促进了资本市场和基金市场的发展。
保险公司投资能力与分红类产品的发展
尽管投资分红型产品的创新应满足不同发展时期的消费者的需求,但光有这些是不够的,还依赖于在资本市场和基金市场不断完善的同时保险公司有无满足这些产品需求所要求的投资能力。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不光是包括自己的直接投资能力,还包括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判断能力和对各种不同基金的判断能力、选择能力和组合能力。保险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总体上比较理想,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不仅可以弥补保险主业盈利率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差距甚至亏损,而且还有剩余使保险业的综合利润率接近甚至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率(见表1)。在高投资收益下,投资连接保险保费收入占寿险保费总收入的比例在西欧从1997年的21%增长到了2001年的36%,在美国1999年达到40%,在英国从1987年的39%提高到1997年的50%,在法国2000年达到65%,在新型市场如新加坡从1992年的4%上升到1997年的33%,在香港从1992年的5%上升到1999年的11%.在2000年前,非寿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也十分高,净投资收入占净保费的比例由1995年的13%左右提高到2000年的18~20%左右。投资能力强的公司,其投资和资产管理收益成为承保利润之外最重要的利润增长点,这些公司在投资型产品和其他的资产管理领域中也越来越强大。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西方国家的保险投资收益不理想,甚至在2002年还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使得投资连接类保险品种又受到了冷遇,相反,保障类和分红类保险产品成为保险消费的热点。
投资分红类产品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红类产品的顺利发展,还依赖于保险公司内部和外部各方面有效的风险控制能力,尤其是保险公司自身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能力、保费定价风险控制能力、行业自律能力、防止销售和宣传的误导的能力、监管部门对投资的风险管控能力、谨慎的准备金提取管理制度、偿付能力管理能力和对金融集团的有效监管等方面。保险投资最基本的任务一是争取实际投资业绩超过公司平均的预定利率,防止利差损的发生;二是确保不同资金来源和风险承受力特点决定的不同性质的资金与不同风险和收益水平的投资资产相结合,使不同的资产和负债在数额、期限、性质、成本收益方面相匹配,并以此为根据不断调整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动态的平衡和协调,从而在风险可承受的界限下达到投资收益目标,而不是追求收益的最大化。一般地,由保险公司承担投资风险的一般账户资产多投资于利率敏感性产品,由保单持有人承担投资风险的独立账户资产多投资于股票市场敏感性的产品,由保险公司管理的第三方管理资产如养老金计划、共同基金和GIC(Guarantee Investment Contract)等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和股票。在20世纪80年代,英国经济环境较好,银行利率较高,中短期的固定利率股票有着很高的收益率,寿险公司基于这一投资工具开发了“中期高预定利率保险产品”。为规避利率风险,保险公司对这些保单进行了非常严格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这些中期高预定利率产品一般分批销售,而且在销售每一批高预定利率产品时,都有相应量的高预定利率股票与之对应,当利率下降后,这类产品没有给寿险公司整体带来不利的影响。
在产品定价风险的控制上,应考虑投资能力可以支持的产品定价而不是完全根据竞争状况尤其是非理性的竞争状况而乱定价;同时,应根据经济走向和公司的投资能力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综合确定是采用负债主导型的产品定价方法还是资产主导型的定价方法或者是这两者的综合。实现不了的高预定利率或保证回报都会带来今后的困境,这方面教训都很深刻。
如日本,从20世纪70年代起,随着银行利率和国债利率攀升,各寿险公司出于相互竞争的需要,没有充分地估计今后的投资回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不断提高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并迫于保单承诺的较高预定利率的压力而将资产投资于高风险项目。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后,政府为刺激经济恢复,长期实施超低利率政策,加上日本股市一再刷新20年来最低记录,使保险公司连环破产。《保险业法》修正案允许寿险公司在出现经营危机时申请削减对保户原先在合同中承诺的保险金支付,使保险业产生了严重的信心危机。2002年,日本十大寿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为19.52万亿日元,比上年下降了8.3%,为连续第五年减少。又如在德国,保险产品的定价一贯极为保守,保单预定利率通常是前10年内政府债券平均收益的60%,因此一直没有发生利差损,德国人寿保险在投资者心中树立了无风险、高回报的良好形象。但是,近来德国保险业的元气大伤,许多公司面临经营困境,主要问题就在于目前很多德国保险公司在年终付给投保人的回报金中,除一部分是利润分红外,还有一部分为事先约定的投资利息给付,使寿险公司面临利率风险。
在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制度上,投资分红型产品发展比较好的美国的各大保险公司都已将美国的组织控制委员会(COSO)模型作为自己内控的基准。另外,以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和各种保险协会在投资分红型产品的保单公示、各种准备金的记提等方面,为行业自律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投资连接产品的监管
投资分红型保险产品属于新型保险产品,潜藏着较大的销售宣传误导风险,尤其是在保险市场不成熟和资本市场不完善的发展初期。无论是保险监管部门还是保险协会以及保险公司本身,都必须高度注意防范宣传误导问题,注重保单信息披露,防止保险纠纷和保险市场的虚假繁荣。如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日本引进投资连结保险,在90年代日本的泡沫经济开始破灭后保险投资受到了极大的损失,随即保险纠纷不断,原因多是保险营销员在推销投资连结保险时“违反说明义务”,以及营销员通过动员客户向银行贷款购买投资连接保险等误导问题。反之,在美国,投资连结保险从行业上受到保险业和证券业的双重监管,在地域上受到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监管,如《1933年证券法》规定,投资连结保单属于证券类产品,保险公司向公众销售该产品必须先向证监会(SEC)注册,在销售时还必须向客户发放产品说明书;《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必须先向SEC注册成为全美证券经纪人协会(NASD)的会员;《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的销售、管理等进行收费必须遵守一定的标准,独立账户必须先按投资公司进行注册。考虑到保险产品复杂的价格分析使得消费者难以对其他替代选择进行分析,保单和费率示范规则、成本比较方法被保险监管部门作为一项监管重点,防止对消费者的误导。如美国保险总监协会于1976年通过了人寿保险业务招揽示范法规,被要求提供的信息包括标准化的成本索引和盈利情况,以及解约成本指数和净付成本指数;该协会于1983年向各州推荐新人寿保险公司告知示范法规,1995年出台了人寿保险说明书示范法,1998年通过了新的人寿保险及年金重置示范法规。另外,1995年,加利福尼亚的保险部门通过了一项法规,要求保险公司在出售保险单时要告知消费者保单的年收益率为多少。因此,误导问题在美国相对比较少。在德国,从1994年起,《保险监督法》§10a和附录D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信息说明义务;《保险合同法》§5a也规定如果保险人在投保人提出申请时没有将保险条款交给投保人,或遗漏了上述的消费者信息中的任一条,投保人在收到保单和相关资料起的14天内有提出异议的权力。因此,误导问题在德国也比较少。
在投资分红型产品发展较好的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投资的监控能力一般比较强,而且有一些共同的特点:第一,对于不同类型的产品对应的不同账户上的资金的投资方式与比例的监管上就不同。第二,随着保险监管的完善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谨慎人”投资原则逐渐取代了“鸽子笼式”的数量限制,使得保险投资比例逐步宽松,投资方式逐步多样化和证券化。即使是对于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所有OECD成员国允许寿险和非寿险保险人在资本金的投资活动中使用;除法国、日本(仅限于寿险)、墨西哥、西班牙和瑞士之外,其他国家还允许在保单持有人准备金的投资中使用衍生工具,但是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把衍生工具的使用限定于套期保值等预防性目的,而禁止用于纯粹的投机交易。第三,不同国家的国情,尤其是保险市场的成熟度、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保险监管的能力,决定了不同国家的监管措施和保险公司相应的投资模式。如英、美两国直接金融居主导地位,证券市场十分发达,其中美国证券市场以债券为主,形成了一个规模庞大、品种丰富、期限结构较为合理、创新活跃的债券市场,因此美国的保险监管对基本账户中股票投资比较严格而对债券的投资限制较少;而英国的证券市场以股票市场为主,因此英国1982年的《保险公司法》大胆规定,保险资金对股市投资的比重可达到总资产的48%.相反,在德国,以间接金融为主,直接金融为辅,因此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银行和信贷领域的比重较英、美要高很多,对于股票的投资限制就比较严格。
日本、韩国等利差损较严重的国家,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时对高预定利率保单仍按预定利率进行,没有对真实的亏损提前暴露并采取措施,从而使得保险公司出现了集中性的风险从而加速了倒闭。为防止倒闭潮再次发生,1998年修订的《保险业法》改革了保险公司有价证券的评价方法并采取了提取价格变动准备金的制度。而在基本没有出现过利差损的英、美等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一般都非常谨慎,评估利率基于保险公司将来资金运用收益的保守估计来确定,使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比较稳健、真实地反映出来,使问题能够及时发现。
如美国寿险公司经历过两次利率下降的风险,第一次是在1940年,第二次是1990年,但都没有对寿险业产生很大的影响。另外,针对法定有价证券计价准备金(Mandatory Security Valuation Reserve,MSVR)本身的缺陷,如针对的资产种类过少、未将利率风险导致的投资损失和信用风险导致的投资损失进行区分,因此,1992年后,NAIC正式决定在美国寿险公司建立由资产评估准备金(the Asset Valuation Reserve,AVR)及利率维持准备金(the Interest Maintenance Reserve,IMR)构成的资产波动准备金来取代MSVR,从而缓和了投资损益的剧烈波动对资本及盈余的影响。其中,利率维持准备金用于吸收由于长期或短期内利率变动引起的已实现的投资损益,由寿险公司将一项投资发生的所有资本损益划入利率维持准备金,然后每年从利率维持准备金中结转出发生的损益部分转入资本和盈余账户,直到该投资资产的原定持有期结束,达到分期认可投资损益、让投资损益渐进地影响公司资本和盈余的目的。资产评估准备金的目在于吸收由于信用风险和市场价值变动给寿险公司带来的已实现或未实现的投资损益。
在偿付能力的严格监管及对金融集团的有效监管上,一般投资分红类产品发展良好的国家如英国、美国,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比较完善,也比较严厉,这客观上导致了对准备金的记提比较谨慎,信息披露较好,消费者也有机会对不同保险公司的同类和不同类的保险产品进行有效的比较,也有效地抑制了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如英国于1982年颁布的《保险公司法》,特别强调公司必须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和向公众公布其详尽的财务信息。又如,美国NAIC于1994年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RBC)比率达不到授权控制水平的200%、150%、100%、70%这四个层次时而分别采取保险公司行动水平(情况说明和内部整改)、监管部门行动水平(保险监督官必须对其进行审查)、监管部门授权控制水平(保险监督官可依法对其进行整顿或清算)、监管部门强制接管水平等干预措施;NAIC还于1974年建立了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指标系统、90年代初开发了偿付成绩记录资金分析系统和共同复审程序系统。另外,美国举世闻名的保险评级机构A.M.Best、Duff Phelps、Monody‘s、Standard&Poor’s、Weiss也对保险公司进行无形的监控。相反,在出现问题的国家如日本和韩国,在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上都出现了较大的问题。
值得指出的是,无论是原来出现问题的保险市场如日本、韩国,还是一直发展良好的国家如英国、美国的保险监管当局,目前都呈现出一致的趋势,更加有利于投资型产品的有效发展。这些趋势包括:第一,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如日本于1996年颁布的《新保险业法》明确将保险监管工作重点由市场准入的严格审批转向对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管理。第二,逐步注重了从静态的偿付能力监管转向动态的偿付能力监管,并注重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第三,保险监管合作的国际化。如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的通用、保险监管的国际信息交流及协助调查、欧盟内实行的各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统一计算方法以及母国监管制度。第四,对于混业经营的国家,还从偿付能力的监管上升到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实行功能监管制度,监管的宗旨从金融安全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发展到以“效率与竞争”为目的。如在英国,依据2000年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成立的英国整个金融行业的唯一监管局FSA建立了一整套风险评估方法及监管工具,以便将众多的监管对象划分成不同的优先级,从而提供分析类、监控类、预防类、矫正类四类不同级别的监管及服务。其中,优先级等于影响力(如果风险发生问题所造成的影响)乘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对影响力也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了不同评估指标,将80%左右的机构的优先级划为低,15%的机构的优先级划分为中下,4%的机构的优先级划分为中上,只有不到1%的机构的优先级为高。在风险发生可能性分析中,FSA对市场、信誉、运行及法律风险,财务风险,策略风险,客户、产品及服务性质风险,市场营销风险,系统及控制风险,组织机构风险,董事会、管理及员工风险等八个领域发生风险的可能性进行分析评估。这些措施的目的都只有一个,即保证监管的安全与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