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交易活动大量增加,商业信用规模越来越大。但资金的支付结算仍沿用传统的方式,信用支付结算未能充分运用,即使是银行信用支付结算方式,使用量也比较低,难以满足企业交易活动的需要。笔者拟对银行信用支付结算问题进行分析。
一、银行信用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方式以收、付款人之间是否存在信用关系,可分为:一般支付结算方式(如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和信用支付结算方式。信用支付结算方式又可分为:商业信用支付结算方式(如商业承兑汇票、支票等)和银行信用支付结算方式(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
银行信用支付结算,我们暂且可以称其是银行对企业商品交易活动过程中远期支付的商业信用行为提供信用保证的一类支付结算方式。关于银行信用支付结算有四条限定:一是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二是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双方自愿存续远期偿付资金的商业信用行为;三是应有法规认可的权利证书;四是银行视企业的资信情况在授信限额内为其作信用保证。
现行支付结算办法中,企业可使用的银行信用支付结算方式主要有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视出票人的资信情况在汇票上作出承兑,如出票人到期无足额资金清偿时,承兑银行应凭票无条件付款。信用证,是银行应购货人请求向销货人开立信用证作为付款保证凭证,购销双方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条款进行发货和结算,由开证行承担付款保证责任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一方面由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保证购货方付款;另一方面由银行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监督销货方履约,从而解除了购销双方对“交钱”、“交货”的担心。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对于持票人或受益人在票据或信用证到期之前,还可据此向银行申请贴现或议付,获取周转资金,解决急需。
从目前结算工具的使用情况看,信用支付结算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商业信用的信誉度较低,商业承兑汇票使用量很少,即使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的支票也主要作划款之用,购货则通常要先收款后提(发)货;另一方面银行出于风险考虑,对企业提供信用支付结算极为有限,难以满足企业的需要。
二、企业交易活动需要银行信用支付结算
在市场经济模式下,企业的生产交易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交钱”与“交货”无论时间还是地点都越来越多地分离进行。其原因主要有:
1、购销关系约定于生产之初。市场模式下,企业生产什么产品,生产多少,通常以购货方的订单而定,供货方则会要求对方提供付款保证。
2、付款和收款的意愿存在矛盾。为了规避风险和降低经营费用,只要有可能,通常购货方希望延迟付款,销货方则希望尽快收款或取得可信的支付保证书(如银行承兑汇票等)。
3、商品交易引起的商业信用关系增多。随着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商业信用的规模有很大增加。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期交易和记账式的商业信用,难以适应企业的商品交易活动的需要,需要使用信用支付结算工具。目前由于商业信用的信誉较差,交易双方均希望有一个可信赖的中介人来予以保证,于是企业把目光投向银行。
三、推行银行信用支付结算的可行性
企业希望提供银行信用支付结算服务,而银行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具有其可行性,主要表现在:
1、银行具有完善的机构体系。银行机构覆盖全国各地,网点设置也较普遍;各商业银行统一执行人民银行的结算业务规定和要求,跨行之间的业务可以相互办理。因此,银行对于办理异地间企业的支付结算业务具有天然的优势和条件。
2、银行对本地企业的信誉状况较为了解。每个银行机构都有相对稳定的客户群,银行对生产经营和资信情况会经常作深入调查与评价。借助银行对本地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较为了解的优势,只要加强内部控制和事前审查,开展银行信用支付结算业务,其风险较小。
3、银行对企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从授信银行看,一方面可以动态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决定是否给予新的授信;另一方面,即使企业到期无力还款变为银行债务,银行除了催讨和重新安排还款计划以外,还可以采取起诉、与同业联合制裁等手段,对企业具有较强的约束。从信用证业务看,银行还将对受益人即销货企业提交的运寄单据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销货方的履约起到约束作用。银行的这种约束力既是银行办理银行信用支付结算业务的前提和条件,又是督促企业履约付款提高商业信用信誉度的重要推动力。
四、推行银行信用支付结算的作用
我们作进一步分析还可看到:就当前经济运行的微观层面而言,银行信用支付结算的推行还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1、方便企业支付结算,降低社会交易成本。银行信用支付结算的推行和运用,可以方便企业交易活动,解除企业对拖延付款和赖账的担心,促成企业间商品交易的顺利进行,还可减除企业为了解交易对方资信情况的耗费,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2、增强企业还款约束,培育社会信用秩序。银行信用因其所处的地位和特有的功能对于商业信用有着引导和规范的作用,在结算过程中把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了对商业信用的约束。银行对某一企业进行承兑或开证授信后,企业如到期无款则由银行偿付,同时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了转换,成为该银行的债务人,本地银行对企业资信情况较为了解,可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第一,可在授信时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抵(质)押,第二,如企业资金临时周转困难,可作债务调整,第三,可取消信贷和授信,提起诉讼,直至披露不守信用行为,与同业联合制裁,对欠款企业施加压力,敦促还款。正因为银行可采取一般债权人所不能的强制措施,通常欠款企业会守信履约和还款。结算过程溶入银行信用既可减少无约束力的记账式商业信用,促进商业信用票据化,同时可培养和规范企业的信用行为,从而促进社会信用度的提高。
3、增加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银行信用支付结算方式把商业信用关系反映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证书上,债权企业可以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向银行申请贴现和议付,从而增加企业融资渠道,并且因有银行信用作保证,一般获得资金比申请贷款要容易。银行信用的介入可以激活“一潭死水”般的商业信用,便利债权让渡,加快资金流动,这不仅可以大大提高企业资金流动速度和资金效益,而且也将有力地促进货币市场的发展。
4、扩大银行表外业务,增强银行盈利能力。银行承兑汇票和开具信用证为企业提供授信,可收取相应的手续费,这是银行表外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且授信直接伴随购货企业的再生产活动,企业偿付具有相应的实物保证,其风险较小。当然银行必须对授信企业的资信情况严格进行调查和评估,同时银行要确定单户限额和总授信限额,以防出现或有资产和风险过度,危及银行正常经营。
五、推进银行信用支付结算的对策
银行信用支付结算必须在增强安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采取措施积极推行。考虑当前的现状,可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1、统一认识,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商业银行应分析银行结算的现状,从服务于企业和服务于经济发展,从改善银行经营模式的高度来认识推进银行信用支付结算的重要性。人民银行应积极引导和推动,明确有关规定,规范银行信用支付结算业务行为。推进银行信用支付结算,要强调在统一的规定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一刀切”和“一哄而上”。商业银行内部应区分经济发达程度、管理水平和地区信誉度等情况,当地银行机构应区分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信用度,积极稳妥地推进银行信用支付结算业务。
2、把授权和贴现作为银行对企业流动资金供应的主要形式。商业银行应逐步改变流动资金贷款的方式,把以信用、担保、抵押贷款为主的方式改变为以承兑、开证授信、贴现为主的流动资金供应方式。这样既有利于商业信用的发展,又有利于企业多渠道筹集流动资金,增加企业还款约束,也有利于银行改变资产结构,降低经营风险,增加营业收入。
3、创建票据市场,促进资金融通。票据市场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具有企业、银行及央行共同参与、交易灵活、风险较小等特点。建立票据市场,不仅增加了企业、银行的融资渠道,改善人民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而且可以促进商业信用的发展,规范信用行为。票据市场可以先在中心城市创建试行,形成票据转让、贴现的集中交易,同时也可逐步放开票据利率,发挥票据转让利率、贴现、再贴现利率对市场资金供应关系的影响作用,形成市场利率的传导机制。
4、改进和完善银行信用支付结算业务。推进银行信用支付结算业务,应该因地制宜,对于若干具体的规定,如收费标准、交存保证金的比例等应有一定的弹性。授信的权限不宜过度集中,应适当下放。同时,应明确授信的条件,科学评估确定企业的授信限度。此外,为了方便票据使用,可考虑允许签发带息票据。在票据签发时约定并记载票据利率。鉴于票据贴现和委托收款时存在的问题,建立开办票据回购业务,在票据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过程中允许采取票据回购方式,将票据的转让关系变为质押关系,从而减少纠纷和麻烦。当前还需研究并采取先进的防伪技术,应用于票据和信用证,从而增强防伪变造的能力。
5、商业银行应加强业务培训和宣传。各银行应加强银行信用支付结算业务的培训和指导,使基层行和业务人员熟悉具体业务操作,同时还要强调风险防范,完善内部控制和制约措施,防止业务风险的发生。当前要着重做好信用证业务的培训,促进基层行和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信用证业务的开证、通知、议付和审单等具体环节的操作要求,熟练办理信用证业务。与此同时,银行应采取各种方式对企业、社会开展银行信用支付结算业务的宣传,纠正企业通过违规授信手段等变相获取资金的想法和行为,大力倡导企业使用承兑汇票和信用证,引导、规范企业的信用行为,使企业单位熟悉并灵活合规运用信用支付结算工具。
6、加强结算信用管理,维护信用秩序。不良信用行为是信用支付结算的主要障碍,对此,必须加以严励制裁和约束。第一要规范银行间本身的信用行为,杜绝无理拒付、无理抗辨等现象;第二要逐步建立公正权威的资信评估机构,对企业信用进行等级评定,对资信不好的企业禁止提供授信;第三要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信息中心,汇集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向社会开放,既可为企业和银行提供信用咨询服务,也可约束企业履约守信;第四银行同业公会联合对背信企业实施制裁,如冻结信贷,撤销承兑、开证授信,停止贴现和议付,直至停办结算业务;第五要制定和完善有关债务清偿的法律制度,加大对赖账的惩罚力度,强制清偿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正常的信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