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洗钱犯罪也进一步升级,对社会及其各个领域产生的危害也越来越大。我国虽然颁布了一系列反洗钱法规,但是反洗钱工作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包括法律、制度、从业人员、思想建设等多个方面,因而只有对这些方面进行改进,才能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洗钱犯罪;反洗钱;对策
1 洗钱犯罪的现状
“洗钱”( Money Laundering),是指把非法活动所得的金钱,重新引人经济和金融系统,以遮掩其来源,并获取利润。这个词最早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当时芝加哥黑手党的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开设了一家洗衣店,在每晚结算当天的收人时,他逐步把自己非法所得的赃款加人到洗衣收人中并申报纳税,扣去应缴税款外,剩下的非法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人。
从广义上看,无论采取何种手法,只要是出于隐瞒资金来源的目的,并将非法、犯罪活动的收人穿插于银行及经纪行等金融或其他机构的户口,以达到蒙混转移之目的,就是洗钱。洗钱是不法分子把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的一系列过程的总和。一方面,通过洗钱,有组织犯罪分子或集团掩盖了其犯罪活动踪迹,得以“正当的享受”犯罪所得;另一方面,洗钱为犯罪集团介人合法企业提供了资金,使其能够以“合法掩护非法”, 不断扩大犯罪收益和势力。
洗钱方式分为传统方式和现代方式,传统方式包括:一、走私携带;二、利用“掩体”洗钱;三、利用金融系统和其他公共服务系统洗钱;四、利用地下银行、收买勾结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洗钱等。现代方式包括:一、利用互联网,主要是网上银行和网上赌博。犯罪分子利用网上银行可以方便的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划转到另一个账户;二、利用电子货币。犯罪分子利用电子货币能够匿名进行重要的交易,并且完全地脱离银行系统,使洗钱者避开了银行关于现金和金融机构预防措施的制度的隐蔽性,轻松的将资金转移和消费。尽管洗钱行为方式异常繁多,但所有形式都有一个相对简单的结构,这就是“洗钱者”寻求一个金融市场,几乎所有金融机构或服务都有可能被洗钱者利用。
洗钱的规模也空前增长。国际组织和研究机构估计,全球每年洗钱数额或称“全球犯罪生产总额”约占世界总产值的2一5%之间,即介于8000-20000亿美元之间。洗钱犯罪给全世界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掩盖并助长了犯罪、为腐败提供了温床、并影响了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全世界都加大了对洗钱的控制和预防。
2 我国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洗钱活动的逐渐猖獗,中国也认识到洗钱犯罪的危害,在反洗钱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并加强了同国际社会的合作。2003年1月13-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了反洗钱工作专门机构,以加大对跨境“洗钱”和“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2005年1月,中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观察员。同年10月,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在莫斯科成立,中国为创始成员国,中国同国际社会反洗钱的合作进一步加强。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但是,我国的反洗钱工作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律方面:反洗钱法律制度过于粗犷,缺乏可操作性;责权上不够明晰;执行上不够到位。“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和 “反洗钱法”都是从大框架下约束了反洗钱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处理办法,涉及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部门的具体操作没有一本规范的操作手册以供前台业务人员及后台监测人员学习参照。部分金融机构把反洗钱的任务落实在保卫部门,而反洗钱的日常监测却在业务经营部门,造成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
(2)制度方面: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运行尚无具体制度保障。反洗钱工作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处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因此,对待洗钱犯罪,相关行业应该紧密合作,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反洗钱网络。就目前而言,侦查部门对洗钱犯罪行为的侦查亟需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公安、外汇管理、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和支持。如今,我国只在外汇领域形成了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三位一体的反洗钱机制。多个部门的合作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许多部门常常基于自己的利益决定各自所能采取的对策。
(3)思想方面:金融机构对洗钱犯罪的认识普遍不足,思想上不够重视。 部分金融机构为拉拢客户,放松资信调查,违规为企业多头开户,甚至主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虚假的开户证明。少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对洗钱风险的认识也只停留在强调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及时性上,对可疑支付交易的甄别缺乏足够重视。
(4)人力资源方面: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现在洗钱犯罪正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很多精英人士参与其中,其中多数身为律师,精于钻法律漏洞;也有税收和金融方面的专家,从中捞取巨额回扣;还有不择手段拉生意的银行家。相比之下,我国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资格审查不严,机构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很多人缺乏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缺乏同洗钱犯罪作斗争的能力。同时,很多金融机构只注重效益,而忽视对员工的道德教育,致使一些员工有章不循,甚至自己也参与到洗钱犯罪中去。
(5)金融机构自身条件方面:反洗钱手段科技含量较低,反洗钱防线薄弱,银行机构内控制度不够完善。目前虽然已经建立了大额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系统,但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能力较差,商业银行的数据采集、加工,实际上仍然停留在手工操作和经验判断上,人民银行虽然与辖内金融机构通过网络传输接口接收相关数据,但仍需要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专职人员进行经验判断和筛选。按照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标准比较原则,可疑报告完全依赖于临柜人员的审查,没有任何技术支持。
(6)监管方面:缺乏实时、有效的金融监管。虽然金融机构成立了相应的事后监督检查部门,但在监督工作中往往仅局限于内部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性上,没有真正把反洗钱工作纳入其事后监督的范畴。事后监督只重视业务的录入,忽视对客户身份的审查;只重视凭证要素审核,忽视对资金对转关系的甄别;只重视账对表平余额核对,忽视账户性质与资金性质相关性分析。反洗钱工作监督深入基层行检查少,工作不连续,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金融机构内部对反洗钱工作落实情况的查处力度不够,奖罚措施不严,屡查屡犯现象严重。
3 对策及建议
3.1 国家应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
(1)进行信息披露。制定信息披露主要是政府针对信息不对称而采取的措施。首先,信息披露增加了洗钱的成本和难度,是预防洗钱犯罪的主要措施之一。银行实施信息披露后,银行负有对特定交易保持高度警惕的法定义务,洗钱者则在利用银行洗钱时会产生畏惧心理。而罪犯只有在预期的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才实施犯罪,当得不偿失时自然会放弃。其次,信息披露有利于获悉洗钱信息,收集证据,打击犯罪。另外,由于当前洗钱犯罪大多进行跨国运作,而各国国内法和司法管辖权存在差异,从而使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十分困难,信息披露有利于各国间的沟通与合作,能有效地打击洗钱活动并遏制其他犯罪。
(2)加强组织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己经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指导、部署、协调和领导责任,设立了作为我国最高层次的也是最重要的反洗钱协调机构一一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之间的反洗钱协调会商机制。但是,反洗钱监管组织不健全、监管执法薄弱、法律保障不力的问题依然存在。因此,要进一步强化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在反洗钱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的权威地位。
(3)构筑全社会反洗钱体系。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全社会各个层面共同参与、协同合作才能取得实效。在我国破获的各种犯罪中,绝大部分来自社会举报、检举的线索,所以,反洗钱工作也要激励全体公民普遍参与进来,使之成为一切组织、机构和个人的义务,而不限于某些行业和部门的“专利”。金融机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更应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3.2 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
首先,在立法的内容方面:密切关注国际上洗钱发展趋势和反洗钱立法动态,积极参加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刑警组织等机构的国际性和区域性反洗钱公约、条约、协定、协议,以之作为我国反洗钱立法的指南。同时,把洗钱的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拓展到一切罪,加大对作为独立犯罪和从属犯罪的洗钱活动的打击力度。其次,在立法的侧重点方面:从反洗钱事后侦查、打击向事前监控、防范的转变,注重事前防范与事后追踪监督。最后,在立法的可操作性方面:根据实际情况,详细规范和明确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操作方式,做到有章可依。
3.3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1)组织方面:在银行内部设置专门的反洗钱官和反洗钱团队,从而做到权责分明。
(2)制度方面:严肃银行开户审核制度。洗钱犯罪分子最惯用的手法是用匿名身份或假身份开户,或成立空壳公司开户,他们之所以能得逞,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开户审核很不严肃。谨慎的做法应该是:前台作为非专业人员仅接受客户的申请,交由后台分析审核,审核通过后再邮寄给申请人,确保申请人的通讯地址的准确、可靠,给洗钱犯罪分子抬高门槛,降低通过银行转账、交易等洗钱活动的数量。
(3)人力资源方面:加快培养金融机构反洗钱专业人才,定期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的培训,加强从业人员对洗钱犯罪的甄别能力。同时,加强对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强调洗钱犯罪的危害,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员工对洗钱犯罪的警惕性以及自律程度。
3.4 扩大反洗钱领域的国际合作
洗钱罪的国际性是洗钱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唯有加强国际间反洗钱合作,才能彻底铲除洗钱犯罪的栖身之地。
总之,我国只有在加强国际合作的基础上,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反洗钱人才储备以及相关技术、设施建设,才能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