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国传统社会中,保甲制度是国家政权对基层社会实行有效控制和管理的手段,而团练源于保甲。通过对团练组织、功能等方面发展流变的历史考察,可以看到,随着基层社会自身系统发展的趋于成熟,团练逐渐从幕后走到前台,其作用日益突出。清中后期,团练势力的崛起,使国家政权与基层社会之间的关系发生错位。
关键词:团练 国家政权 基层社会 历史变迁
团练源于保甲,是以保甲为基础,以守望相助、武装自保为目的的地方武装。团练作为基层社会的自卫组织,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动向反映了基层社会发展的时代内容和客观要求。本文拟通过对团练组织、功能的历史演变加以研究,考察国家政权如何对基层社会实行规范管理与社会控制,基层社会又按照怎样的道路不断演进壮大?等等。
本文按照团练自身发展的不同阶段及其所发挥的不同功能,分三部分加以论述。
一、“守望相助”:以国家政权为主导的地方自卫武装
团练作为保甲制的衍生功能之一,随保甲制的不断完善逐步发展而成。保甲制雏形出现在西周时期。西周政权为保持周氏族内部稳定,使平民之间“相保相受”、“相及相共”,在“王畿”[1] 之地推行“州—党—族—闾—比—家”的社会组织形式。即“五家为比使相保,五比为闾使相受,四闾为族使相葬,五族为党使相救,五党为州使相賙,五州为乡使相宾。族施邦比之法,十家十人八闾俱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2] 清人孙鼎臣亦据《周礼》古法得出“今之团练乡兵,其遗意也”,“无比闾族党则伍两卒旅为乌合之兵;无保甲则乡兵为乌合之民”[3] 。尽管其“比闾族党,周官之所以联其民使之相属,后世之保甲也;伍两卒旅,周官之所以联其兵使之相属,后世之乡兵也”的论断使人有牵强附会之感[4] 。
东周时期,保甲制进一步得到发展,其团练功能也自这一时期始明确出现。春秋时期,齐国为防止日益频繁的农民流亡现象,使“奔逃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不求而约,不召而来”,进一步加强了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与管理。齐相管仲严行“什伍法”:“辅之以什,司之以伍,伍无非其人,人无非其里,里无非其家”[5] 。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在“什伍法”基础上实行“连坐法”。规定:“五家为保,十家相连收司,一家有罪,九家举发,若不纠举,十家连坐”。[6] “连坐法”承袭了“什伍法”原有的防范农民流迁之意,使“逃亡迁徙者易为稽查”。更为重要的是,“连坐法”规定乡下之民“犹得乡田同并守望相助”,允许基层社会保持低度的军事化水平,具有初步的自我保护功能。“守望相助”的基层军事组织经过不断演化,逐渐形成了团练制度[7] 。
后世统治者为更有效地控制基层社会[8] ,继续发展保甲制,承认并鼓励基层社会实现适度的军事化水平。然而究竟何种程度为适度——既不影响中央专制主义集权制下上层政权的权威与统治,又能在基层社会实现以保甲组织起来的民众守望相助、武装自保,自行解决治安和教化问题,这是历代统治者最为头疼的问题。
唐代专设团练使以管理团练事务,宋代置诸州团练使,并对保甲制进行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方面的实践。其一,强调保甲武装在基层社会中的主导作用,在此基础上将其纳入国家政权统治体系之中。王安石在“三代六乡六军之遗法”[9] 基础上实行了新“保甲法”。规定:“十家为保,五十家为大保,十大家为都保,选众所服者二人为都保正副。凡保丁,听自置弓箭武艺,诸州籍保甲聚民而教之”。新“保甲法”的推行并未获得成功,反而产生诸多负面效应,如“训练无时转妨农务,且又责以捕盗催科,民不胜扰”[10] ;“义勇已有指挥使,即其乡里豪杰,今复作保甲,令何人为大保长”[11] 等。其二,强调上层政权的主导作用,在国家有效控制监视的范围内发展保甲武装。范仲淹在袁州改良新“保甲法”,推行“保伍法”。规定:“县郭四门外置隅官四人,所以防卫而制变者也。一个隅官,须各管得十来里方可。若诸乡则置弹压之类,而不复置隅官,默寓大小相维之意”。这种作法实效颇佳,“讫任满,无一寇盗”。[12] 两种保甲法之所以命运不同,当然存在诸多具体原因,如王安石新“保甲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各地实际情形千差万别,难以划一实行,且所颁行之《畿县保甲条例》又过于粗疏;范仲淹之“保伍法”只限一地推行,易于因地制宜、统一规划等。但根本原因在于,以唐“两税法”为标志,地主租佃制刚刚开始取代西汉以来的大地主庄园制;国家刚开始逐步放弃同大地主进行土地与人口的争夺,转而依靠地主阶层来实现对基层社会政治和经济上的控制;深刻反映这一变化的九品中正制、门阀制刚开始转变为科举制及新的宗族制,当时县以下基层社会中勾联上下层统治的绅士阶层尚未发展成熟,基层社会自我调控机制也未发展到位,因而王安石新“保甲法”希图通过控制“乡里豪杰”进而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控制,终不免归于失败。
元代置团练安抚劝农使,又置同知、副使等官。明朝建立伊始,明太祖在基层社会推行了编审、应役的里甲与治安、教化的保甲并行制度,旨在让百姓自己管理自己。明代取消团练使,改以按察使、兵备道分统团练诸务[13] 。明中期,王阳明在“洪武定制”基础上于江西推行“十家牌法”。规定:“凡置十家牌,须先将各家门面小牌挨审的实,如人丁若干,必查某丁为某官吏、或生员、或当差役,习某技艺、作某生理,或过某房出赘,或有某残疾,及户籍田粮等项,俱要逐一查审的实。十家编排既定,照式造册一本,留县以备查收。及遇勾摄及差调等项,按册处分,更无躲闪脱漏,一县之事如指诸掌”。[14] “十家牌法”进一步强调保甲制中的团练功能,规定:从保甲中“拣选民兵”,“将所属各县捕快,通行拣选,委官统领操练”,“于各属弩手、打手、捕快等项”挑选骁勇者,“每县多或十人,少或八九辈”。具体配额是“兵备仍于每县原额数内拣选精壮可用者量留三分之二”,其余“委该县能官统练,专以守城防隘为事”。其经费由当地自筹,“招募犒赏等费,皆查各属商税赃罚等银支给”。[15] 这一时期,团练为官办,地方官拣选民兵,举行操练,经费由其自筹。
清初里甲、保甲并行,但稍重保甲。康熙帝颁布上谕:“联保甲以弭盗贼”。雍正帝颁布圣训:“嗣后城市乡村严行保甲,每处各自分保,每保各统一甲,城以坊分,乡以图别,排邻比户,互相防闲。一甲之中,巨室大户,僮佃多至数百,此内良否,本户自有责任。若一厘一市之散步村落者,有业无业,或良或否,里正保正得以微窥于平素,一出一入得以隐察其行踪”。自“摊丁入亩”以后,由于实行只按土地纳税的单一征税标准,人丁编审不再受到国家重视。乾隆三十七年(1772),清朝正式下令停止人丁编审,里社制因里甲编组无从维持而逐渐废驰。一些地区仍保留里甲图甲旧制,主要辅助官府征收地丁、供应差徭。更多地区里甲的部分职能归入保甲。如雍正六年(1728),全国推行保甲顺庄法,原里社开造粮户清册、督催钱粮赋税之责即转归保甲。由保甲将所辖粮户实在姓名住址、土地坐落、钱粮数额造册交县,以为填写滚单、稽核钱粮的依据。所谓“按保甲之实户,问田产之坐落,一田产之约名,编行粮之图甲”[16] 。然后“将花户完粮额数填注门牌”,使“吊取校对一览周知”,“造保甲顺庄清册收贮,分限填单,交总保而令单首传催”,再“拘人纳钱粮”。此即“寓催科于编甲之中”[17] 。又如原先里甲的赈济功能,转为“保甲行于歉岁,田亩有蠲赋缓征之惠,则富者不肯隐匿,极次有抚恤赈贷之恩;则贫者亦乐开造,善为政者因其势而利导之”。[18] 原里社经办钱粮、图册、书算的里书、催头等虽官方多次明令革除,但因实际督催事务需要,仍合于或归于保甲管辖之下。至于原里社“勾摄公事”、拘传人犯、协办词讼等责因与保甲功能相互重叠,后来归入保甲更是顺理成章。与此同时,由于赋役制度的变化引起人丁户口失控带来的社会动荡,使清统治者更加重视保甲。他们以强化保甲、推广保甲的办法重新加强其在基层社会的统治。乾隆六年(1741)首以保甲计口,保甲除具有维护治安职能外(具体如稽查人户、值更巡夜、保甲纠奸、什伍连坐等),又有代里甲督催钱粮赋税的职能,还参与基层司法,负责乡约月讲、办理赈济事务以及地方上一应杂项公务,从而形成国家在地方上“唯保甲是赖”的局面。[19] 可见,清代保甲制无疑成为官方控制基层社会的主要形式。“保甲一法,实为整顿地方提纲挈领之要务”[20] ,“保甲之法不立,城市错杂,乡村窎远,在位君子乌能知其贤否,并有余不足之家也。惟行之有素,按籍而稽,奸宄不得容留,贫富瞭然在目,冒破者无有矣。”[21] 团练作为保甲功能之一种,其重要性随保甲制日益增强。不过,清前期的团练仍由官方掌控,基层社会亦处在低度军事化的水平。这种情况至清中叶开始发生变化。
二、“坚壁清野”:地方团练势力开始崛起
嘉庆初年爆发的白莲教起义成为清廷起用团练力量的契机。嘉庆二年(1797),明亮、德楞泰根据白莲教“行不必裹粮,住不藉棚帐,党羽不待征调,蹂躏于数千里”的流动作战方式,进呈《筹令民筑堡御贼疏》[22] 一文,提出实行“令民筑堡御贼”之法。明亮、德楞泰认为,白莲教“东奔西窜,无久占之地,无一定之所,以劫掠为生”,故采取传统的合围剿灭方式并不奏效,“虽各路剿杀为数千万计,而首逆尚未成擒,余党不形减少”。关键原因有三:一是城乡守卫体系不均衡,“各州县在城之民有城池以资保障”,而“村庄市镇之散处者仅恃有一二隘口”;二是单纯依靠军队难以兼顾,如“以保城为急,则村市已被焚掠;以保荆襄为急,则房竹安康已难兼顾”;三是乡勇体系零星分散,“或相距较远,猝然遇警不及应援;或山路分歧,设堵未遍贼已阑入”。
“令民筑堡御贼”的具体做法为:
一、市镇乡村广筑土堡。“饬近贼州县于大市镇处所劝民修筑土堡,环以深壕;其余散处村落酌量户口多寡,以一堡集居民三四万为率”。
二、规范土堡组织形式。“或十余村联为一堡,或数十村联为一堡,更有山村偏远不能合并作堡者,即移入附近堡内。所有粮食牛豕什物一并收入”。
三、建立土堡权力机制。“每堡派文武干员二三人,绅耆数人,为之董率弹压”。
“令民筑堡御贼”法甫一推行,即收良效。如“绅士梁友谷等筑堡团练,贼不能犯,保护乡里十余万人”。
合州刺使龚景瀚进一步提出坚壁清野法。他认为兵勇皆不可赖:经制军队“本属有限,而腹里尤少”;征调乡勇亦不可行,一方面其“守护乡里,易得其力,若以从征,则非所愿”;另一方面“加恩则玩而骄,执法则忿而散,求其约束而整齐者难矣”。况且还涉及到军费
问题,“兵勇多则粮饷广,粮饷广则转运难”。坚壁清野法是“令民筑堡御贼”法的继承和
发展,依然强调“建立堡寨”,交由地方官出面办理。与后者不同的是,坚壁清野法更强调保甲中的团练功能,明确提出在“清查保甲”基础之上组织团练。每户抽取壮丁二三人,官方发给鸟枪刀矛等器械,每一堡寨择营中千把或外委一员,兵三四名,进行教导,组织训练。团练只负责本地防卫自保事宜,不得调令出征。关于办团经费分配如下:官方负责“所有筑堡挖壕、建仓买粮、置备军械、一切守御器具及搭篷盖屋之费”;堡寨居民则须为团丁供应粮食,此项摊入田赋,“十年或八年随地征还”。[23]
嘉庆年间办团得力者,一为南充曾公,一为梁山方公[24] 。
南充曾公是指四川南充县令曾自柏,其办团之法被作为典型在全省推广。“南充团练办法”对团练旗色号衣、武器装备、演练阵法、奖惩措施等均做出详细规定。团内有“健足探报”四名,轮流走探,传递信息。团练议事机构为“聚集公所”,无事合一团之人,或分两班三班,议定单双日期,轮流在公所演习武艺;有事则听候县令派遣,协力堵御。各团同县署密切联系,每团须有人常驻县城平匪局内,凡有团内应行之事,随时禀明。相距县城二十里外各团,定期于附近要隘处齐集会哨,或施放枪炮,演练武艺。[25]
梁山方公是指四川梁山县令方积。他在“南充团练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团练章程。“梁山团练办法”要义有四,即“操练乡兵”、“修凿城池”、“设法储粮”和“广修山寨”[26] 。“梁山团练办法”以保甲为基础,使团练组织更加严密化、系统化,规定:“每一保正所管之地为一团,又合数保正或十数保正之地为一大团”。同时对团长与团勇的条件资格也做出界定:团长虽不拘限资格,但必须在当地具有崇高声望,“为一方之仰望者”;团勇的年龄为十岁以上、五十岁以下,无论是否绅士之家,有无田产者均可充当。[27]
通过
分析嘉庆年间的团练章程,可以看到,团练并非由代表基层
社会利益的地方绅士所领导,其权力掌握在县令手中。如“南充团练办法”中强调团总团长的任命必须经过县令发给“领牌”;各团须派专人“常往本城平匪局内”,随时“与县署声息相通”;各团或团与团之间须在县令监督下定期聚集演练等。值得指出的是,团练章程中并未明确规定筹措经费的来源及途径。按照龚景瀚的设想,“所有筑堡挖壕、建仓买粮、置备军械、一切守御器具及搭篷盖屋之费,银皆官给,交堡寨长司其出入”,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以梁山县为例,县署根本没有能力提供办团经费,甚至地方日常事务亦需绅董给予财力支持。如在修凿城池问题上,梁山县旧城“高仅盈丈”,且“无壕可恃”。为稳定民心,办团时特意“将县之旧城普加三尺五寸,平处俱挖长壕”。县令方积“传集本城殷实绅耆约保人等”捐石捐木,竣工
时尚欠工价“三千余金”。又如储粮,梁山县城内设有常、社两仓,“共收贮谷两万石有零”,“除奉文碾运军米及支发本地乡练口粮外,见仅余谷一千二百余石”,仓廪如此空虚,只能劝谕“附近城郭居民,令其将存谷余石先事运贮城内”。可见,嘉庆年间的团练组织尽管以上层政权为主导,但在最基本的经费问题上,仍不得不依靠基层社会得以完成。这一时期国家政权对于基层社会之主导地位已出现了微妙的调整与变化,但因白莲教起义旋即被清军与团练势力联合镇压,这种趋向并未得到充分的显现。
三、“吏治应以团练为先”:国家政权与基层社会的关系发生错位
尽管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团练组织管理,但团练势力真正崛起却在清咸同年间。对这一引人注目的变化,有些学者甚至认为其代表了“传统国家的崩溃”与“
中国近代史的开始”,具有划
时代的意义[28] 。
咸丰初年(1851),太平天国起义在广西爆发。咸丰帝沿袭先皇嘉庆的思路,认识到必须充分动员基层社会武装,令“官军全力攻剿,壮练分段兜擒”。其中官方主导地位不得有丝毫动摇,降旨“湖南云贵各处官兵加以壮练”,均由提督向荣“策遣进攻”[29] 。然这种由绿营将帅统领的团练并未在战争中真正派上用场。于是,工部左侍郎吕贤基上奏,请将团练之事专属地方巡抚办理,理由为“广西贼匪之扰在内地,与外寇异;平外寇责在将帅,平内寇责在巡抚。”吕贤基认为,抵御之道“固在能杀贼匪,尤在保卫居民;不恃多调官兵,而恃团练乡勇”,因此必须加强坚壁清野,以守为剿:“各村各乡自为团练,令众人共举绅士之公正有谋略者为首,择险要之地共结为寨。其平原旷野零星散户则并入寨中;凡州县交界及邻省交界之处皆据险结寨以为固守,守之而耕种于其内。贼至,则入寨自保而乘间出击;贼退,则各寨截杀而不穷追。”[30] 面对太平军战无不胜之势,力行“坚壁清野”一时成为清廷内外朝臣的共识,言事者屡次上陈。如前任太常寺卿唐鉴上奏“广西用兵请饬立民堡收恤难民”;大学士卓秉恬上呈嘉庆年龚景瀚“坚壁清野”之议;钦差大臣周天爵亦奏实行保甲卫民之法。[31] 大臣们普遍认为,“从前川陕教匪滋事,堡寨建成,然后殄灭。现在广西剿匪亦惟深沟高垒,人自为兵,各保藩篱,守望相助。”他们大量例举嘉庆年间的成功经验,如明亮“于大镇市劝民修筑土堡,环以深沟,其余或十数村,数十村为一堡”;长麟“守我有民一粮之区,逼贼归入无人无食之地”等。[32]
咸丰元年(1851)至咸丰二年(1852)正月,咸丰帝迈出了办理团练事务的第一步,即清理保甲。他数次颁布上谕,要求各地督抚“力行保甲并呈明章程”。
表1 咸丰初年各地清理保甲一览表
地点 时间 办理情况 史料来源
江苏 咸丰元年二月 两江总督陆建瀛奏查复现办保甲情形并附章程。 《清文宗实录》卷27
安徽 咸丰元年四月 护理安徽巡抚蒋文庆奏报保甲情形,酌议团练章程。 《清文宗实录》卷32
广西 咸丰元年五月 广西巡抚周天爵奏编查保甲完竣,并刊有保甲章程。 《清文宗实录》卷33
湖南 咸丰元年五月 湖南巡抚骆秉章奏遵旨饬属力行保甲并呈明现办章程。 《清文宗实录》卷33
云南 咸丰元年五月 张亮基奏遵旨饬属力行保甲并呈明现办章程。 《清文宗实录》卷33
广西 咸丰元年五月 广西贼匪肆行,节经降旨,饬令通省居民举行团练, 《清文宗实录》卷34
广西 咸丰元年六月 邹鸣鹤、严正基拟定章程,前往各郡办理团练。 《清文宗实录》卷35
浙江 咸丰元年六月 常大淳奏议保甲章程,开单呈览。 《清文宗实录》卷36
福建 咸丰元年七月 裕寿奏福建现办保甲章程,开单呈览。 《清文宗实录》卷37
四川 咸丰元年七月 四川总督徐泽醇查明传省保甲情形并拟保甲章程三十二条。 《清文宗实录》卷38
陕甘 咸丰二年正月 陕甘总督舒兴阿奏议保甲章程,开单呈览。 《清文宗实录》卷51
如上所述,咸丰初年各地普遍制定清理保甲章程,而战事激烈地区如广西等省份则已开始大规模兴办团练。
在咸丰帝的脑海中,“保甲行于无事之时,团练行之有事之日”[33] 。因此,在各地清理保甲后,咸丰帝迫不及待地迈出第二步,即举办团练。咸丰三年(1853)三月初六日办团上谕的颁布,标志着全国大规模兴办团练的开始。
上谕全文如下:
前有旨令各直省仿照嘉庆年间坚壁清野之法办理团练,令武英殿刊刻明亮、德楞泰筑堡御贼疏、龚景瀚坚壁清野议及示谕条款,颁布通行,复令将两年两次一并刊刻冠诸简端。本日据惠亲王等奏业已刊板刷印,装成样本进呈,著即颁发各直省督抚广为刊布,督同在籍帮办团练之士绅实力奉行,各就地方情形妥为布置,但期守卫乡闾不必拘执成法,团练壮丁亦不得远行征调,保民而不致扰民,行之日久方无流弊,一切经费均由绅民量力筹办,不得假手吏役,如地方官有籍端科派、勒捐等弊,即著该督抚严参。至各省所保绅士人数众多,其中如有办理不善,不协乡评及衰老不能任事者,该地方官查明即令毋庸管理。至近贼地方绅民团练尤须官兵应援,方足以资捍御。统兵大臣即该督抚等务当相度缓急,拨兵策应,俾兵民联为一气,庶众志成城,人思敌忾,蠢思群王,不难荡平也。将此谕令知之。钦此。[34]
咸丰帝在上谕中明确规定,所办团练壮丁只能保卫地方,“不得远行征调”,这意味着清廷不愿看到基层社会出现高度军事化局面,换句话说,仍将剿灭太平天国的希望寄托于经制军队——绿营与八旗身上。然而事态发展却与咸丰帝的初衷大相径庭。一方面,清朝军队不堪一击;另一方面,团练势力极度膨胀。如山东团练多次出现“强梁抗官”之事。齐河团总郭少棠“焚掠三河团村寨二十余处”;惠民练首王玖“一月六围郡城,官吏不得踰城阕”[35] 。练总练首以办团为由,公开抗税:“民间籍口办团,抗粮聚众,殴官围城”,团总、团长则“按亩摊钱,制械储粮,团费倍蓰正赋”[36] 。地方绅士纷纷“假团以济其欲”,“籍以渔利禁贿,武断乡闾”,甚至出现“武生、文童、职监、以及胥吏、钳徒、下贱自跻于绅,挟众以号令一邑,肆其贪暴而生杀由之,官与绅皆无如之何”[37] 的状况。
有些地区甚至出现团练凌驾于官府之上,或取而代之现象。刘德培本为山东淄川县革职生员,因率众闹槽被官方通缉,藏匿于临淄李金鳌私团内。刘德培借“郡邑办民团”之机自立为团长,“以催赔捻抢永和当货为词,集穷民淄川城外”,城内永庆、永和等商铺决定偿还。知县麟盛判定先赔偿三成,刘德培当场要求抽取一成做为团费,众人敢怒不敢言。率团驻扎城中般阳书院,“比户勒捐”,俨然成为一县之主。知县麟盛无奈,只好乞病辞职。其后新县令李凤韶就任,绅民吏胥多数已逃亡,凤韶又另募新勇百余人。然城中多为刘德培耳目,“官廨动息辄知”。县令李凤韶只好与城汛千总李鸿图三至刘处,“晓以厉害顺逆”,这才使“德培引众出城”。[38]
至于办团之法,尽管要求“不必拘泥”,但总体上还是沿袭嘉庆成法,不外乎筑堡御贼、坚壁清野和举办团练三途。
与前代不同的是,咸丰时期将“坚壁”与“清野”加以区分,其中更强调“坚壁”。所谓“坚壁”,即修筑寨堡。“守在境外,固为上策,倘贼已入境,凡我大小村镇毫无障蔽,彼得四面冲突,殊难守御,是不可不用坚壁之法”。若本村原有城堡,只须修整如法便可议守;否则必须增设壕垒。“于围村二三丈外挖土七八尺深,一丈宽,作一壕。即将所挖之土筑于壕之内岸作垒”,“垒内加筑土阶,一层其高以人立,土阶两臂可高出垒外为度,以便施放鸟枪、抛掷砖石以击贼”。守垒之法以各门为要,“须多派练勇分守,如环无端,约隔五尺一人,分两班或三班更替”;“如邻村被围,我亦必约同左近团勇前往救应”。所谓“清野”,即将粮食蔬菜等尽收寨中,如不能尽取,即纵火焚之。“贼自远来,不能携数日之粮,专以抢掠为食。我处处有备,贼必无所得”。[39]
从“坚壁清野”所收实效来讲,其带有明显的季节性。如河南省自举办团练以来,大县堡寨有二百余所,小县堡寨亦逾百所。有敌来犯时,男女牲畜、粮石资财等皆进寨中。然严冬之野易清,夏秋之野却不能清:“禾稼垂熟之时,人可捋穗而食,马可驰衔而跑”。“近日贼情狡狯,所至之处,多不发火,小民无从警觉。贼骑已至,始谋迁徙,为无及矣”。[40]
各地所定团练章程,与咸丰谕旨多有不符。以安徽宿州为例,该“团练章程”由三部分构成,即道光二十三年(1843)所订《原定条款二十一则》、《续定条款十三则》和咸丰三年(1853)所订《推广条款》[41] 。宿州团练章程明显体现出以基层社会为主导的特征。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第一,从经费来源看,办团经费均来自民间,且由练总练长掌握。《原定条款二十一则》规定“一应费用着练总练长协同花户共为捐襄”;《续定条款十三则》则明确具体捐输办法,《推广条款》又因“经费宜裕”,将临时性的捐输固定下来,成为定制。城治、乡村、市镇所有捐输费资均归练总掌收;“添募勇壮”、“制造器械”等事由练总自行斟酌办理。咸丰帝在办团经费态度上的变化亦体现出团练主导权的下移。咸丰二年(1852)八月,陆元烺上呈“拨兵防堵请酌留银两以济急需”一折,提及团练乡勇所需经费,咸丰帝准其“在藩库正项下留备银十万两,以济急需”[42] 。九月,安徽巡抚请将全省官银留为防堵之用,却遭到咸丰帝的斥责:办团募勇“添备器械,制造船只,随在皆需经费。该抚并未全盘筹及,仅以报销一语了此钜款”[43] ,下令经费取自民间。
第二,练总成为基层社会的实际控制者。宿州团练章程规定,地方上一应事务,小自耕牛田禾被窃、青苗被践、火灾救火;大至“依仗同族邀约多人,诡捏分产借贷等情”,均由团绅练总裁决,甚至可以“纠勇擒捕”。团中军火器械,不许私行佩带;“违者练长协同地保拿获送官”,倘练长有徇隐情事,该练总可“命”官惩罚。
咸同以降团练势力的崛起,打破了中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稳定”、“均衡”的统治秩序。伴随国家经制军队——八旗与绿营日趋腐朽衰微,由团练发展而来的地方武装则逐步发展壮大,如曾文正“以团练始,不以团练终”,创设湘军,渐次充当起主力国防军的角色:“迨粤匪、捻匪、回匪之祸,藉楚勇、淮勇之力以平之”[44] 。
如上所述,团练在中国
历史上的发展演变,充分反映出国家与地方互生互动的复杂关系。一方面要保持拥有对基层社会绝对的支配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又鼓励基层社会具有自我调节的空间和活力,这一矛盾体成为中央集权为核心的王朝国家政权模式难以处理的棘手问题。无论是早期的“什伍法”、“连坐法”,还是宋“新保甲法”、明“十家牌法”,基层社会在官方的管理与调控之下不断得到发展,发展壮大的结果却事与愿违,形成了代表地方势力、欲与中央分庭抗礼的利益集团。基层社会的发育程度使国家与地方的关系不断调整,集中体现在选官制度。隋唐以后,特别是宋代新宗族制度的建立,基层社会组织逐渐走向成熟,出现了地方势力的代表——士绅;国家选官制度亦发生重大调整:打破门第、出身限制,发展完善了科举制度,尽可能将地方精英吸纳到官僚制当中为其所用。士绅通过科举
考试进入官僚队伍,代表国家统治地方;官员退休后又返回基层社会,成为士绅;此较为开放、上下流动的循环圈形成国家与地方之间相对稳定、均衡的统治格局。然而这种格局在清中后期发生了重大变化:以镇压太平天国、捻军起义为契机,充分整合地方资源的团练势力开始崛起。尽管清政府努力将这些团练头目吸收到统治阶层,甚至出任方面大员,但国家军队腐朽不堪,这些私属武装的拥有者借助军事力量开始与中央分庭抗礼。“轻中央重地方”的统治格局使国家政权与基层社会之间的关系发生错位,对以后的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
影响。
注释
[1] “王畿”指称周氏族的聚居地。其他氏族聚居的“野”称“国”,被奴役氏族聚居的“遂”称“乡”。
[2] 《周礼注疏》卷十,《地官司徒•大司徒》。引自《十三经注疏》,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3] 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八十一,孙鼎臣:《论兵》三。
[4] 团练与保甲的分化及其
历史流变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正体现出历史的“混杂性”。其中便受到本文所讨论的基层
社会发育程度及其与国家政权间的互动关系等因素的制约,而非作者所想象的“由此即彼”式的线形单向演进过程,
[5] 《管子·禁藏篇》。
[6] 《史记·商君列传》。
[7] 团练作为保甲制功能之一种,
文献有确切记载的应为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有学者讨论了团练与保甲的关系,但仅从清代历史经验出发,虽看到团练与保甲“互为表里”、有机联系的一面,但更强调二者之间的“重大区别”。据此得出团练“萌生于清朝社会控制严重衰弱的年代”的结论,笔者认为不能成立。参见[韩]金钟博:《明清
时代乡村组织与保甲制之关系》,载于《
中国社会
经济史
研究》2002年第2期。
[8] 中国古代最低一级行政单位至县,县以下为基层社会。
[9] “三代六乡六军之遗法”是指,“古者民居则为乡,五家为比,比有长,及用兵,即五人为伍,伍有伍司马,二十五家为闾,闾有闾胥,二十五人为两,两有两司马。两司马即闾胥,伍司马即比长,第随事异名而已。”引自《宋史》卷一四五,《兵志》六。
[10] 杨景仁:《筹济编》卷二七,《严保甲》,江苏书局光绪五年重刊本。
[11] 《宋史》卷一四五,《兵志》六。
[12] 《钦定康济录》卷二,《先事之政·严保甲》,楚北崇文书局同治八年本。
[13] 《山东军兴记略》卷二二,《中国近代史料丛刊·捻军》(四),42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14] 王阳明:《王阳明全集》卷十六,《别录》八,528—530页,《十家牌法告谕各府父老子弟》;《案行各分巡道督编十家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15] 王阳明:《王阳明全集》卷十六,《别录》八,527—528页,《选拣民兵》。
[16] 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二九,徐鼎《请稽保甲以便征输疏》。
[17] 同治《双林县志》卷一八,《保甲》。
[18] 汪志伊:《荒政辑要》卷二,《清源》,尚义堂道光二十九年重刊本。
[19] 参见张研:《清代社会的慢变量》,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0] 杨景仁:《筹济编》卷二七,《严保甲》,江苏书局光绪五年重刊本。
[21] 《钦定康济录》卷二,《先事之政•严保甲》。
[22] 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八九,《兵政》,德楞泰:《筹令民筑堡御贼疏》。
[23] 石香村居士:《戡靖教匪述编》卷十二,《附述·合州龚刺使坚壁清野并招抚议》,道光六年京都琉璃厂刊本。
[24] 石香村居士:《戡靖教匪述编》卷十一,《杂述·团练》。
[25] 石香村居士:《戡靖教匪述编》卷十二,《附述·南充令曾公详定团练章程护川督宜通饬各属仿照办理札略》。
[26] 石香村居士:《戡靖教匪述编》卷十二,《附述·梁山令方公筹练兵修寨四事》。
[27] 石香村居士:《戡靖教匪述编》卷十二,《附述》,方积《又筹办团练章程》。
[28] [美]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第2—3页,王庆成《前言》。
[29] 《清文宗实录》卷二六。
[30] 吕贤基:《吕文节公奏疏》卷二,《诏求直言》。
[31] 《清文宗实录》卷三四。
[32] 《清文宗实录》卷二六。
[33] 《清文宗实录》卷三三。
[3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3册,第344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5] 《山东军兴记略》卷二十二,《中国近代史料丛刊·捻军》(四),435页。
[36] 《山东军兴记略》卷二十二,《中国近代史料丛刊·捻军》(四),437页。
[37] 《山东军兴记略》卷二十二,《中国近代史料丛刊·捻军》(四),419页。
[38] 《山东军兴记略》卷二十,《中国近代史料丛刊·捻军》(四),395页。
[39] 李东:《乡兵管见》卷二。
[40] 曾国藩:《曾国藩全集》,《奏稿》八,《附吴昌寿折抄件》,岳麓书社1994年版。
[41] 安徽省博物馆藏《宿州县告示章程》。
[42] 《清文宗实录》卷六八。
[43] 《清文宗实录》卷七二。
[44] 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八十一,薛福成:《叙团练大臣》。
From “ Defending Itself ” to “ Overtopping the Officials”
——A Discuss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 and Grass-Roots
Abstract:Baojia System is the efficient way by
which the government controlled the demos in ancient China, and Tuanlian was originated from it. Though the research on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Tuanlian organization, this paper tries to study the following fact: with the grass-roots society tending to maturity, the function of Tuanlian organization became from strength to strength. Finall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 and grass-roots was unbalanced in Late Qing Dynasty.
Key Words:TuanLian; Government; Grass-roots society; History flu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