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是古典学派的一个主要成就。李嘉图是这一理论最杰出的代表,但李嘉图体系由于存在两大矛盾而最终归于解体。马克思对李嘉图体系的两大矛盾作出了新的解释,在理论上维护了劳动价值论,并把这一理论发展到顶峰。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不是没有缺陷的。因此,有必要运用马克思的观点和方法,继承劳动价值论的科学精神,克服这一理论的各种缺陷,从而发展马克思的价值论。
一、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关系
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关系如何,是价值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会产生不同的价值论。在马克思看来,使用价值既不是价值的实体,也不是价值的决定因素,但使用价值对价值的存在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然而,人们未曾注意到的是,马克思对使用价值的解释并不是统一的,前后一贯的。一方面,马克思把使用价值看成商品的有用性,看成商品的一个因素或一种属性。他指出:“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1)“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2)因此,使用价值就是商品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或有用性。这种使用价值,是物品作为商品的一个重要因素或属性。马克思明确写道:“商品是一种二重的东西,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3)“商品本身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4)“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商品的两个因素”。(5)另一方面,马克思又把使用价值和商品体等同起来,把使用价值看成商品或商品体本身。例如,他明确指出:“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刚石等,就是使用价值。”(6)“各种使用价值或商品体的总和,表现了同样多种的……有用劳动的总和,即表现了社会分工。”(7)“上衣、麻布等等使用价值,换言之,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8)因此,马克思对使用价值实际上下了两个不同的定义。第一个定义:使用价值是商品的有用性,是商品的一个因素或属性;第二个定义:使用价值就是商品体本身。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马克思在推理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他写道:“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因此,商品体本身,……就是使用价值。”(9)说商品的使用价值依赖于商品体,并存在于商品体之中,这是正确的。但因此就断定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是商品体本身,则是不正确的。正确的提法应该是,作为商品的一个属性或因素,使用价值是依赖于商品体,并存在于商品体之中的,所以,商品体是使用价值的物质基质或物质承担者。
正因为马克思对使用价值下了两个不同的定义,所以,在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关系问题上,我们就可以看到两种不同的提法。一种提法是:“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财富的物质内容。在我们所要考察的社会形式中,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10)商品所有者“的商品对他来说,直接有的是这样的使用价值:它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从而是交换手段。”(11)“在商品生产中,使用价值绝不是本身受人喜爱的东西。在这里,所以要生产使用价值,是因为而且只是因为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基质,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12)在这里,使用价值被看成是交换价值或价值的物质基质或物质承担者。另一种提法是:“一个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但“没有一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物品。如果物没有用,那末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13)“商品在能够作为使用价值实现以前,必须证明自己是使用价值,因为耗费在商品上的人类劳动,只有耗费在对别人有用的形式上才能算数。”(14)“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15)在这里,使用价值又被看成是交换价值(价值)的前提。产生这两种不同说法的原因,是马克思对使用价值一词作了两种不同的解释。实际上,前面引文中的使用价值,是指商品体本身,引文的意思是,商品体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从而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后面引文中的使用价值或使用物品,是指商品的有用性,引文的意思是,商品的有用性是商品交换价值和价值的前提。
根据前面的分析,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关系的正确表述应该是: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商品的两个因素或两种属性,它们都依赖于商品体,并存在于商品体之中,因此,商品或商品体既是使用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又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使用价值的存在是价值存在的前提,但逆命题不成立。
二、价值的性质与源泉
价值的性质与源泉问题,是价值论的核心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如何,是区分各种价值论的主要标志。马克思是通过对交换价值的分析,来揭示价值的性质与来源的。他首先对交换价值作了这样的规定:“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16)这里的使用价值,实际上是指商品体,这段话的意思是,交换价值表现为一种商品和另一种商品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因为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可以按各种不同的比例同其他商品相交换,因此,它必然有许多种交换价值,这些交换价值表现为各种不同量的其他商品。既然这些数量各异的不同商品都是一定量该种商品的交换价值,那末它们必定是能够互相代替的或同样大的交换价值。因此,“第一,同一种商品的各种有效的交换价值表示一个等同的东西。第二,交换价值只能是可以与它相区别的某种内容的表现方式,‘表现形式’”(17)以小麦和铁两种商品的交换为例,不管二者的交换比例如何,总可以用一个等式来表示:一定量的小麦等于若干量的铁。这个等式说明,在两种不同的物品小麦和铁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商品交换关系中所体现的这种共同的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天然属性,即物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属性。因为商品的物体属性只是就它们使商品有用,从而使商品具有使用价值这一点来说,才加以考虑的。而“商品交换关系的明显特点,正在于抽去使用价值。”(18)这里的抽去使用价值,不是指抽去使用价值本身,而是指抽去使用价值的差别。但是,“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如果我们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那末也就是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质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19)它们就不再是桌子、房屋、纱或别的什么有用物,因而也不再是木匠劳动、瓦匠劳动、纺纱劳动,或其他某种劳动的产品了。因此,“随着劳动产品的有用性质的消失,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也消失了,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也消失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区别,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20)这样,在经过一系列抽象以后,劳动产品所剩下的,就“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消耗的单纯凝结。这些物现在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公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21)“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的东西,也就是商品的价值。”(22)
马克思对价值性质与源泉问题的分析不是没有问题的。第一,这种分析有一个暗含的前提,即所有进入交换的商品都是生产过程的结果,因而都是劳动产品。如果进入交换的不都是劳动产品(没有理由否认这种可能性),那就不能从中抽象出劳动这一特性,也就不能得出价值是人类劳动凝结的结论。一个可能的解决办法是把价值规定为人类劳动的凝结,而自然物质不是人类劳动的产品,没有凝结人类劳动,因而可以据此推断自然物质没有价值。实际上,这正是马克思所使用的方法。但这样处理问题显然是违反逻辑的:这实际上是把价值是人类劳动的凝结这一本身还有待证明的命题,当成了逻推理论的前提。而且,这样处理问题还会陷入循环论证之中:自然物质之所以没有价值,是因为价值是人类劳动的凝结,而价值之所以是人类劳动的凝结,又是因为自然物质没有价值。第二,撇开自然物质可能进入交换这一事实不说,既便是生产过程的产品,它们在抽去使用价值的具体形式之后,也还会剩下抽象使用价值这一属性。抽象使用价值为什么不能成为价值的实体和决定因素?马克思并没有作出说明。列宁作出的说明是这样的:“问题根本不在于我们预先有权把商品的哪一些属性抽象掉,而在于说明以产品交换为基础的现代社会(指资本主义社会——引者)的主要现象。”(23)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现象是资本家剥削工人,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把商品的劳动属性抽象出来,就可以说明这种现象。但是这样一来,又会陷入无法摆脱的循环论证之中:要说明剩余价值剥削的存在,就必须借助于劳动价值论,而要说明劳动价值论的合理性,又必须认定剩余价值剥削的存在。第三,即使撇开抽象使用价值不说,从而把使用价值本身也抽去,也不能直接得出价值是人类劳动凝结的结论。因为把使用价值本身抽去后,商品就会剩下生产性耗费这一特性。而生产性耗费除劳动之外,显然还包括自然物质。关于这一点,马克思说得非常明确:“上衣、麻布等等使用价值,简言之,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如果把上衣、麻布等等包含的各种不同的有用劳动的总和除外,总还剩有一种不借人力而天然存在的物质基质。人在生产中只能象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就是说,只能改变物质的形态。不仅如此,他在这种改变形态的劳动中还要经常依靠自然力的帮助。因此,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象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24)既然商品体本身是劳动和自然物质的共同产物,因而耗费了劳动和自然物质两种要素,为什么只有劳动才能成为形成商品价值的实体?解决这个问题有两种可能的方法。一种方法是把价值规定为人类劳动的凝结,从而从定义上排除自然物质成为价值实体的可能性:既然价值只是人类劳动的凝结,那么自然物质的耗费不管怎样多,也不可能凝结为劳动,因而不能成为形成价值的实体。但是这样一来,又会导致一系列逻辑错误。其一,把本身还有待证明的命题——价值是人类劳动的凝结——当成了逻辑推理的前提;其二,再次陷入不可摆脱的循环论证之中:人类劳动之所以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是因为价值是人类劳动的凝结,而价值所以之是人类劳动的凝结,又是因为人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其三,出现同义反复:先把价值定义为人类劳动的凝结,然后又把劳动当作价值的唯一源泉,这就等于说,一种形式的劳动——活劳动或流动状态的劳动,是另一种形式的劳动——物化劳动或凝结状态的劳动的唯一源泉,实质上就等于说,劳动是劳动的源泉。这是个毫无意义的同义反复。另一种方法是假定自然物质的耗费对价值的形成没有任何影响。为此,就必须进一步假定所有自然物质的供应对人类来说是无限的。如果所有自然物质的供应对人类是无限的,那么自然物质的所有权对人类就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对自然物质的使用就可以自由地、毫无代价地进行。这样,生产过程中的自然物质耗费尽管实际存在,但完全可以不记入人类的生产耗费之中,因而对价值的形成没有任何实际的影响。然而遗憾的是,这一假定显然无法得到经验事实的验证。最后,价值是人类劳动的凝结这一命题,还会和劳动价值论的其他命题相矛盾。例如,一方面,马克思指出,“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本身中,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为同它们的使用价值完全无关的东西。”(25)“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括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26)根据这些论述,商品价值里面是不包含任何使用价值的。另一方面,马克思又指出,“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力的使用,劳动”。(27)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28)劳动力商品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即它是价值的源泉”。(29)根据这些论述,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又是价值的源泉,而价值不过是劳动——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的凝结。所以,价值无非是某种特殊的使用价值——劳动的凝结物。这个命题和前面的命题——价值里面不包含任何使用价值——显然是互相矛盾的。又如,一方面,马克思承认劳动和生产资料都是使用价值的生产要素。另一方面,马克思又把劳动看成是价值的唯一生产要素。这样,财富的物质内容——使用价值的生产有两个要素,而财富的社会形式——价值的生产却只有一个要素。要得到这个结果,就必须假定使用价值生产的要素和价值生产的要素是可以分开的。为此,又必须进一步假定使用价值的生产和价值的生产是可以分开的,从而价值和使用价值也是可以分开的。且不说这个假定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单从逻辑上看,它和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这个命题也是矛盾的。总之,把价值归结为劳动的理论,在理论上没有得到很好的证明,在实践上也没有得到很好的验证,而且包含着逻辑上的矛盾。从科学的角度看,这种理论只能算是一种假说。
既然把价值归结为劳动的理论存在各种缺失,那就有必要运用马克思的观点和方法,吸收马克思价值理论中的正确思想,对价值的性质与源泉问题重新进行思考。根据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价值是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出现而产生的。正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商品的社会关系,才使产品转化成为商品,并因此具有了价值,离开了这种关系,价值就不存在。因此,价值是个历史的范畴,是商品生产者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产物。根据马克思的抽象方法,要认识商品价值的本质,就必须从分析价值的现象形态——交换价值开始,并经过一系列科学的抽象。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商品和另一种商品的量的关系或比例。以小麦和铁两种商品的交换为例,不管二者的交换比例如何,总可以用一个同样的等式来表示:一定量的小麦等于若干量的铁。这个反映交换价值的等式说明,在两种不同的商品小麦和铁里面,包含着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或者说,包含着某种共同的属性。所有商品所包含的共同属性首先是抽象使用价值。任何进入交换的商品,不管其使用价值的特殊形式如何不同,它们在具有使用价值这一点上是完全相同的,换句话说,它们都具有抽象使用价值或效用性。这种抽象使用价值是价值的前提,但不是价值本身。阳光、空气等天然物质都具有抽象使用价值,但阳光和空气显然并不具有价值。可见,价值必然是不同商品的共同属性,但不同商品的共同属性并不必然是价值。所有商品所包含的另一个共同属性是财产性。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物品对人类来说都是稀缺的。正是物品的这种稀缺性,使得对物品的所有权具有了经济意义。在商品生产者的社会里,所有进入交换的商品,无论是自然形成的物品,还是生产过程的产品,都无一例外地具有稀缺性,因而都是某些人的所有物——财产。一个人要想获得另一个人所有的商品,就必须用自己所有的其他商品去交换。因此,商品交换本质上是商品所有权的交换。在商品交换中,商品所有者通过让渡自己不需要的商品的所有权,获得了自己所需要的其他商品。他所获得的其他商品,就是他所让渡的商品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或者说,是他所让渡的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因此,价值就是商品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
如前所述,价值是个历史的范畴,是商品生产者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产物,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商品的关系赋予商品的一种社会属性。作为商品的社会属性,价值的存在首先依赖于使用价值或效用,这是价值存在的前提,其次依赖于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这是价值存在的原因。可见,价值本身并没有独立的存在形式。价值既然没有独立的存在形式,也就没有独立的源泉或生产要素。因此,价值的源泉或生产要素只有结合使用价值的生产和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才能得到说明。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产品的生产过程表现为劳动过程,而“劳动过程所需要的一切因素”,包括“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即生产资料和劳动力”。(30)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个历史的范畴,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正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商品的社会关系,使产品变成了商品。随着产品转变成商品,产品的生产就变成了商品的生产,而产品的生产要素,也就变成了商品的生产要素。正如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一样,商品的生产也是使用价值的生产和价值的生产的统一。因为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不可分割的,所以,使用价值的生产和价值的生产也是不可分割的,它们是同一个物品——商品生产过程的两个方面。既然使用价值的生产和价值的生产是不可分割的,那末,使用价值的生产要素和价值的生产要素也必然是不可分割的。劳动和生产资料都是商品的生产要素,都参与了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也就都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要素,都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源泉。在生产过程中,这两种生产要素是彼此不可分割的。生产资料如果离开了劳动的作用,就只是死的东西,就不能发挥其生产作用;劳动如果离开了生产资料,就会成为非生产性的活动,同样就不能发挥其生产作用。只有将劳动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才能使它们在生产过程中发挥各自的作用,从可能的生产要素变成现实的生产要素。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31)当然,说劳动和生产资料都是生产的要素,都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源泉,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没有区别。劳动是能动的或主动的生产要素,生产资料是被动的或受动的生产要素,两者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式是不同的。劳动和生产资料还有一个十分重要区别。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而劳动力是存在于活的人体即劳动者的身体之中的。因此,劳动和劳动者在物质上是不可分割的,劳动的生产性贡献,也就是劳动者的贡献。劳动者参与收入的分配,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前提的。而生产资料是存在于活的人体之外的,因此,生产资料和生产资料所有者在物质上是彼此分离的,生产资料的生产性贡献,并不是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贡献。生产资料所有者参与收入的分配,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前提的,因而是不劳而获。
三、价值量的决定
价值量的决定
问题是价值论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个问题与价值的性质与来源问题有着直接的关系。根据马克思的逻辑,既然商品的价值是人类劳动的凝结,那末商品的价值量就应该用它所包含的人类劳动的量来计量。他指出,劳动本身的量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但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劳动时间,不是个别生产者生产某种商品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而是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32)如果生产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商品的个别价值要高于社会价值,商品生产者就只能实现较少的社会价值。如果生产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商品的个别价值就低于社会价值,商品生产者就可以实现更多的社会价值。可见,单个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和实现是联系在一起的。在说明某一种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和实现问题时,马克思又提出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事实上价值
规律所
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单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33)“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
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是才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社会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的总劳动时间中这样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一种产品上。”(34)因此,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社会的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这些商品必然要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其中一部分根本卖不出去。如果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数量,同要由这种产品来满足的特殊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比太小,结果就会相反。因此,“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来交换或出售时理所当然的,是商品平衡的
自然规律。”(35)在对单个商品和一种商品总量的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分别作了说明以后,马克思又结合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说明了商品价值的决定:“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但是由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36)可见,根据马克思的观点,要最终说明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和实现,就必须结合运用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不过,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价值规律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调节作用只限于简单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早期,对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晚期则并不适应。原因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各生产部门资本的有机构成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这样,不同生产部门的等量资本,由于其有机构成不同,所推动的活劳动不同,在剩余价值率相同的情况下,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就会不同,生产的产品价值也就不同。如果产品按价值相交换,那么等量资本就不能获得等量的利润。这不仅和利润的概念不相符,而且和资本主义
经济现实不相符。为了解决这个矛盾,马克思提出了生产价格
理论。根据这个理论,在资本主义社会,如果不同部门资本的利润率不同,那么不同部门的资本家之间就会展开激烈的竞争,从而导致资本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转移。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的不断转移的结果,就形成了平均利润率。平均利润率形成后,资本家投下等量资本,就可按平均利润率获得等量利润。但在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情况下,商品不是按价值出卖的,而是按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的价格,即生产价格出卖的。因此,资本有机构成的差别,使不同部门的生产价格和价值出现不一致。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部门,生产价格大于价值;资本有机构成低的部门,生产价格小于价值;只有具有社会资本平均构成的部门,生产价格才等于价值。在马克思看来,生产价格和价值的背离并没有否定价值规律,而只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形式发生了变化。这是因为:第一,尽管从各个生产部门看,生产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价值,但从整个社会来看,生产价格总额和价值总额仍然是相等的。第二,从两者的变化来看,生产价格的变动归根到底取决于价值即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动。
马克思对价值决定问题的看法,同样不是没有问题的。第一,根据马克思自己的逻辑,价值量决定于劳动时间的命题必须以价值是劳动的凝结这个命题为前提。既然前面的论述已经说明这个命题不能成立,那么价值量由劳动时间决定的命题也就不能成立。第二,在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情况下,要使等量资本能够获得等量利润,商品就不能按价值交换,而只能按生产价格交换。既然商品不再按价值交换,那么作为价值规律基本
内容之一的等价交换原则,就已经遭到了破坏。第三,在农业生产部门,为了保证绝对地租的存在,产品的价值必须大于生产价格。既然农业部门的价值大于生产价格,那么从整个社会来看,生产价格总额和价值总额就不再相等。而且,如果把
工业生产部门的绝对地租(矿山地租和建筑地租)这一因素也考虑进去,那么生产价格总额和价值总额不一致的问题就会变得更加严重。第四,生产价格的变动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动方向相同,也不能证明价值规律的有效性,因为生产价格的变动与商品生产费用(它不同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的变动方向同样是相同的。
既然马克思说明价值决定的
方法有问题,就有必要采用其他的方法。如前所述,价值是商品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它是一个
历史的范畴,是商品经济社会所特有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产物。正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商品的关系,使物品具有了价值的属性。价值既然是由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关系产生的,那就只能由这种交换关系来决定。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关系,就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买卖商品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商品的买者代表商品的需求,商品的卖者代表商品的供给。因此,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关系,也就是商品的供求关系,价值由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关系来决定,也就是由商品的供求关系来决定。在商品的供求关系中,商品的买者之间、卖者之间以及买者和卖者之间相互竞争的社会过程,最终决定商品的可以为各方接受的均衡的市场价值。在货币产生以后,一种商品的价值不是通过一定量的另一种商品,而是通过一定量的货币来实现的,因此,商品的均衡市场价值就表现为均衡的市场价格——均衡价格。说明供求关系不能决定市场价值的主要理由是,“如果供求一致,它们就不再发生作用,正因为如此,商品就按照自己的市场价值出售。……如果供求一致,它们就不再说明任何事情,就不会对市场价值发生影响,并且使我们完全无从了解,为什么市场价值正好表现为这样一个货币额,而不是表现为另外一个货币额。”(37)实际上,供求一致正是供求关系发生作用的结果和表现。当供求不一致时,商品的市场价值始终是不断波动的。当供求一致时,商品的市场价值就停止波动,因而表现为一个稳定的货币额。要说明这个问题,理论上和技术上都没有任何困难。假设买者根据自己的需要、收入和商品价格等因素确定对某种商品如啤酒的需求量,买者根据商品的生产成本和目标利润确定商品的生产价格。由于买者对啤酒的爱好、收入不同,他们在一定时期(如一年)内对啤酒的需求量显然也不相同。所有买者对啤酒需求量的总和,形成啤酒的市场需求量,假设为100万瓶。同时,假设市场上有A、B、C、D、E五个卖者,他们的生产成本和目标利润不同,生产价格和生产规模也各不相同。他们的生产价格分别为3元、3.5元、4元、4.5元和5元,年产量分别为30万瓶、30万瓶、20万瓶、20万瓶和10万瓶。在这种情况下,啤酒的生产价格显然会稳定在4.5元的水平上。如果市场价格低于4.5元,如为4元,卖者D和E就会因为不能实现目标利润而退出市场。结果,一部分市场需求得不到满足,买者之间的竞争将把市场价格抬高到4.5元的水平。如果市场价格高于4.5元,如为5元,那么卖者E就会因为可以实现目标利润而进入市场。结果,一部分啤酒就会卖不出去,卖者之间的竞争将把生产价格压低到4.5元的水平。只有当市场价格为4.5元时,啤酒的市场供求才会相等,而卖者退出和进入市场的过程才会停止。因此,4.5元是唯一可以保持稳定的价格,这种可以保持稳定的价格,就是均衡价格。在这里,对市场价格起调节作用的,是卖者D的生产价格,所以,卖者D的生产价格就代表社会生产价格。还可以说明,如果啤酒的市场需求量减少到80万瓶或增加到110万瓶,那么啤酒的均衡价格也就会降低到4元或提高到5元。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么卖者C或E的生产价格就会调节市场价格的因素,因而成为社会生产价格。上述方法粗略地描述了商品的市场价值是如何通过供求关系而形成的。这个方法尽管不是十分完善的,但它足以说明,供求一致确实可以告诉我们商品的市场价值为什么正好表现为这样一个货币额,而不是表现为另外一个货币额。
注释:
(1)(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7页。
(2)(6)(9)(10)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8页。
(3)(1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4页。
(4)(1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211页。
(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5页。
(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6页。
(11)(1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03页。
(15)(3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16页。
(16)(1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9页。
(19)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0~51页。
(20)(21)(22)(2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1页。
(23)列宁:《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72~173页。
(2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6~57页。
(2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0页。
(2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210页。
(2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90页。
(29)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219页。
(30)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209页。
(31)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4页。
(3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2页。
(3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16~717页。
(35)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209页。
(36)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22页。
(3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211~2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