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的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过热的局面已风光不再。全年论文不足百篇,与往年数百篇的数量相比,差之甚远。研究呈现出三多三少的特点:一、研究老问题多,研究新问题少;二、实证研究多,规范分析少;三、利用间接资料多,利用直接资料少。这三多三少的特点既反映出中国近代经济史学界存在着浮躁心理,也说明了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形势比人强的原因。
一、 对金融制度变迁的理论探索
杜恂诚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比较近代中外金融制度变迁,认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可能在一个国家的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交替发生。诱致性变迁指的是一群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而产权制度、宪法秩序、意识形态 政府能力是对制度变迁具有特殊影响力的变量因素。旧中国的私有产权制度是“不充分、不独立、不完全”的,如清政府倡办的一批所谓“官督商办”企业,就是产权关系很不清晰的,这些企业虽然都是私人投资创办,但处分权、转让权都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只要认为是它所需要的,就可以任意将私产产权变为政府产权。如南京国民政府强行将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收归国营。如果没有“国家权力是最高产权”这把达摩克利斯剑,是根本不可能的。宪法秩序对制度变迁也有特殊影响。宪法稳定,有利于诱致性变迁;而宪法不稳定,则有利于强制性变迁。落后国家的宪法常常是不稳定的,因此,诱致性变迁很难长期而稳定地推进。同时,当政者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随意改变或解释宪法,任意发起强制性变迁。意识形态常常决定制度变迁是否具有合法性,或者是否能为公众所接受。在美国,私有产权思想根深蒂固,任何触犯私有产权和市场经济的言行都被公众认为不合法的。而在近代中国,情况就不是这样,中国老百姓历来就有将皇帝、清官能够代表国家利益和全民利益的观念。“均贫富”是我国贫苦大众多少代、多少年来一种朴素的愿望,也是历次农民起义的口号。在这时,“国家权力是最高产权”则体现了它无比的权威。尽管这触犯了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但非既得利益者的大众是能够接受政府对私有产权的侵犯和对私有产业的限制的。如果政府是很弱的,那么它的控制力就一定十分有限,在这样的条件下,诱致性制度变迁仍可能发生,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很难发生。在这方面,北洋政府时期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南京国民政府在20年代末30年代初基本上完成了政府的统一,因而政府的行政控制能力大大提高了。但行政控制能力的提高也意味着行政控制成本的提高。从1929年至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每年的财政赤字都要占到每年财政支出的20%-30%,赤字的弥补主要靠发行国内债券和向银行借钱。因此,改变原先的自由市场金融制度就成为维持政府控制能力的必要环节。在这一点上,政府能力的提高与强制性金融制度变迁互为因果。
强制性变迁以诱致性变迁为基础,就形成了正向交替。诺思认为,宪法演变有两个目的: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和合作的基本规则,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也就是说,统治者通过产权制度的建构,既要使自身利益得到充分保证,又要使社会产出最大化。在近代,除了产权制度的初期形成时期之外,以诱致性变迁为基础的强制性变迁,一般侧重于第二个目的。主持这类变迁的政府一般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意味着政府不是万能的,它只能起到纠正市场缺陷的作用。从市场出发,尊重市场的原有基础,并以这个基础来决定政府的作为。政府是在调节机制上下功夫,而不是以政府的行政控制来代替市场的运作机制。
不以诱致性变迁为基础的强制性变迁,是逆向交替,相对“有限政府”而言,主导此类强制性变迁的是所谓“无限政府”,即他们认为自己是全能的和万能的,他们不是为了纠正市场的缺陷,而是从执政者的利益出发,为了解决政府自己的问题,而设计出一套蓝图,强制地加以推行。中国近代的南京政府就是“无限政府”的典型。
杜恂诚引进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用于近代经济史研究是有现实意义的。当前近代经济史研究的缺陷就在于凭经验进行摸索而缺少理论指导。引进国外成熟的经济学理论有助于提高近代经济史研究的水平。在我们开始引起的时候,可能会出现生搬硬套,削足适履的情况,但是只要我们坚持开放的心态,虚心地向国外学习,近代经济史研究就会熔中外于一炉,在比较和鉴别中得到发展。
二、 关于租佃制度的新论
租佃制度是近代经济史研究的老问题,有些旧说似乎已成定论。温锐通过在赣闽边地区所做的大量社会调查,得出了对租佃制度的重新评价。他指出,首先,通过土地租佃配置农村生产要素,促进了地富阶层转向工商业和加速原始积累,地富阶级通过土地租佃制的制度安排,优化配置生产要素还利工商产业,在传统农村的商品流通、组织经营等方面和社会转型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次,土地租佃制的运作,促进了农村众多公田的有效经营,进而有利于传统社区公共事业的维持。赣闽边区农村数量巨大的“公田”经营省却了费时低效的高额管理成本,获取了尽量大的经济效益,从而在当时政府对传统农村社区公共事业管理缺乏的情况下,有力支撑了乡村社区公共事业的巨额费用,有利于传统农村社会持续与稳定的发展。也可以说,租佃制使“公田”的有效运作,对社区的公共建设和维护乡村社会秩序起了重要性的推动作用。再次,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在经济规律的作用下实现缓慢的转移。土地的租佃方式较好地配置了农村生产要素,不仅解决了前述边区农村耕地高度集中和广大贫苦农民无地少地的尖锐矛盾,使农户实现了适度规模的家庭经营,而且还为农民发展兼业劳动和多元化经营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与灵活性,进而也为农村劳动力在经济规律下逐步实现转移提供了条件。作者也没有忽视租佃制度的负面作用。他提到,租佃制的运作与市场经济相伴生,促进了社会的激烈竞争,同时也进一步导致了社会的贫富分化,特别是边区农村高额的地租,使农民遭受沉重的经济剥削,为社会贫富两极分化推波助澜。这种社会的分化,在农村传统的简单商品经济竞争不致太激烈的情况下,依靠传统政府少量的救济和社区或宗族间的简单互助,也大致能维持社会的稳定,但在近代商品经济的冲击,尤其是西方列强的经济掠夺下,不平等经济竞争和农民所受的剥削进一步加剧,从而在加速传统农业的破产的同时,也加强了广大农民贫困化的程度,恶化了农民的生存环境。于是,传统农村社会的转型则将伴随着贫苦农民的巨大痛苦,如果出现战乱和大的自然灾害,则必将导致社会的巨大震荡。
三、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的佳作
据多数学者的意见,20世纪30年代手工棉纺织业尤其手纺业较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急剧衰落,而这可以认为主要是机纱代替土纱的结果,给人的印象,似乎在此期间手工棉纺业已到了“垂死的边缘”。而林刚的《1927-1937年间中国手工棉纺织锦业新探》一文,吸收了严中平、巫宝三诸位学者的成果,对20世纪30年代中国手工棉纺织业的资料加以补充修正,并对手工棉纺织业的存在与分布、手纺纱与手织布的数量、手工织布业的产地、原料与市场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探讨,得出结论:在抗战前的30年代中期,中国的棉纺织品中(包括布匹、针织品和其他棉织品),机纱约占77%-79%,土纱约占21%-23%;30年代至抗战前,中国的棉布中,手织布约占71%,机织布约占24%。说明手工棉纺织业不但不处于“垂死的边缘”,而且在30年代仍然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
关于地租率的问题,过去惯常的一个说法是:农民有50%,甚至50%以上的产出被地主当作地租拿走了。为此,不少学者已列举出各地的各种史料。高王凌却另辟蹊径,研究地租的实际征收即“实收率”的情况。他首先考察了原额与实额,以及租额修订前后的对比,认为定额租,多数地方并不能照额征收,在许多地方都存在一种按原额折成交租的情况。如陶煦所说,“实额例以虚额八折算之”,“小灾则再减”;或乾隆《儒林六都志·土田》所述,“租额既定,丰年所还必足其额,其次则视年之高下,人之劳逸,而酌减之,谓之饶头”;或咸丰《南浔镇志·完租》载,“至丰之年,每亩不过一石左右,稍歉即减,有仅三四斗者”;或汪辉祖《双节堂庸训》所云,“依额偿租”,“偶遇歉岁,自有乡例可循”。其次,他考察了实收数与租额的对比,得出结论,如果说地租实收率只有租额的七八成左右(即70-80%),地租额约为土地产出的40%的话(即连同“正产物”与“副产品”合计亩产),如此计算起来(即70-80%乘以40%),实际地租率则只有单位面积产量30%的样子,或是略多一点,而远不是一向所说的50%。
清王朝的覆灭与政府财政赋税政策的关系,学术界大致有两种观点。国内多数学者认为,晚清时期,特别是庚子以后辛亥革命前的十年间,清政府的财政收入迅速增长,“旧税一次次地加重,新兴的捐税多如牛毛,清王朝已处于全国人民反对苛捐杂税的怒火之上”。但也有以王业健为代表的海外学者认为,光绪末年(1908),国家财政收入仅为国民生产总值的2.4%,认为税负过重导致清王朝垮台的理由是非常令人怀疑的。晚清财政最主要的问题恰恰是“传统的轻赋政策成了阻碍国家进步的痛苦根源”。周志初认为,清末财政规模的扩张相当惊人。甲午战争之际,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仅为8000余万两,1903年已增至1亿余两,1910年前后更高达3亿两左右。他指出,清末财政迅速扩张的原因较为复杂,既与赋税的加征有关,也与社会经济的变化和清政府对财政的清理整顿有关。他结合前人的研究估计,乾隆中期,全国的实际财政收入应为7380万两,工农业总产值约为17.88亿两,财政收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约为4.1%;1908年,全国的工农业总值约为69.13亿两,而同年清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实际财政收入为3亿两,约占工农业总值的4.3%。因此,就清末财政收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而言,与乾隆中期的情况并无明显的变化。但是,他同时指出,由于人均产值的下降,吏治的日趋腐败和社会财富占有的严重不均,人民群众的实际税负明显重于乾隆中期。
四、 围绕改革主题的研究
关于清末新政研究,近年来史学界发表了很多有见地的文章。然而,关于清末财政制度的改革,以及此次改革在当时及后来影响如何,人们却涉及不多。张九洲认为,晚清财政制度的改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改革财务行政,加强中央集权。成立了一部三处,即度支部、税务处、清理财政处和督办盐政处。“一部三处”的设立与人事职权的变动,使中央财政管理的事权得到了统一。在中央财务行政机构改革的同时,对地方财政机构进行了调整和统一。这种作法,为清政府垂直控制地方财政体制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其次,设立银行,建立公库制度。清朝的财政机构,原来是行政管理和钱物保管与支出不分。如户部和各省布政使司本是财政管理机构,但自身又掌管着货币和物料的保管权。地方的省、府、道、县,亦设有钱、物之专库,分属布政使和府、道、县长官亲理。1904年,清政府决定创办户部银行,“以为财政流转总汇之所”。1908年,户部银行改名为大清银行,度支部厘定《银行则例》,谓“管理官款出入”为国家银行“应尽之义务”,“其经理国库事务及公家一切款项,并代公家经理公债票及各种证券”。1907年,邮传部设立了交通银行,“将轮路电邮存款改由该行经理”,该行的出现标志着财政特别会计的公库由此初步建立。清政府设立银行,以图建立统一的公库制度,但由于当时各省财政并未统一,各自为政现象严重,所以,统一的公库制度还相差较远,但这种作法在当时中国的财政和经济上都具有积极意义。其三,清理财政,试办财政预算。度支部于1908年底奏定清理财政办法六条,接着又拟定了《清理财政章程》,由度支部设立清理财政处,各省设立清理财政局,为全国预算、决算做准备。宣统元年二月,在各省清理财政局陆续开局后,综核各省财政的调查工作开始实施,各省陆续造报了各种财政表册,表中详尽列入了本省岁入、岁出款目、数额以及沿革利弊专项。这次财政清理工作的成绩,是值得肯定的。1910年清政府在基本清算各省财政收支的基础上,决定试办全国财政预算。这年,地方先由各省文武大小衙门局所预算次年出入款项,编造清册,送清理财政局,由清理财政局汇编全省预算报告册,编竣后经督抚核准上报度支部,在京各衙门亦按照度支部颁定册式分别编制成各自的次年出入款项,预算报告。接着由度支部在汇核各省及各部预算的基础上,编制成了宣统三年岁入、岁出总预算。而后,总预算案经内阁会议政务处核议,送资政院开会议决。1911年初资政院在对该案复核修正后议决通过。度支部编成的这个预算案中,不符合事实的东西太多,而资政院复核时的修正,也缺乏根据,所以,这个预算案虽然编成并获得了通过,可是在实践中是不可能行得通的。尽管如此,它在中国近代财政史上仍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作者对清末财政制度的改革给予了肯定:第一,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央财政的统一,有利于新政和预备立宪的推行。通过财政体系的改革,使国家收入增加,中央财权扩大,对新政和预备立宪运动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财力支持。第二,促进了晚清财政制度现代化的发展。其一,财政管理上开始了近代形式的国家预算编制;其二,确定了近代财政科层管理的体制;其三,公库制度的建立加速了政府财政管理专业化的发展和财政调控能力的加强。第三,通过财政制度改革的过程,为民国初年财政管理培养了一批人才并积累了一些可贵的经验。最后,作者指出,清末财政制度的改革是想模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财政管理制度,其进步性是值得肯定的。但整个来说,改革的成效性是有限的。主要原因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处理未解决好。进行财政制度的改革,需要有足够的中央权威和地方的支持,然而,当时在政治和财政上是内轻外重,地方并不完全听命于中央。特别是这次财政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加强中央的财政统一,强化中央对财政的调控能力,这就与地方利益发生了冲突。正是由于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利益的矛盾冲突尖锐,所以财政制度改革困难重重,效果不彰。最后,还因为这些改革所激化的矛盾,加速了清王朝统治集团的分裂和垮台。
中国近代化的研究构架一向以“变器——变政——变心”为主线。这种研究模式凸现了政治改革和思想改革的意义,但却遮蔽了经济改革在近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朱俊瑞认为,单纯强调政治改革对经济改革的制约并不符合近代社会改革的实际。到1911年,清政府推行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改革。庚子之变后,“国库一贫如洗”的经济状况既是刺激清政府加大改革力度的原因,又是“新政”难以实施的重要因素。财政是施政的保证,政治离不开经济孤立运行。晚清政府在全面经济困境的陷阱里奏响新政乐章,无疑早写下了失败的休止符。清政府灭亡的原因固然很复杂,从经济学上分析,清政府干预经济的无能,尤其是政府对财政的失控是导致自身灭亡的重要因素。晚清新政中清政府一度大规模地推行清理财政工作,加强对财政的集中管理,但已无法在根本上改变由经济运作和利益分配所造成的地方自主局面,反而加剧了地方与政府的离心离德,加速了自身的灭亡。朱文提出晚清政治改革受经济制约是有一定见地的,如能展开论述制约的原因,制约状况和制约结果,文章将更为精彩。
税率的修订、实行海关金制度以及对海关行政权一定程度的收回,是国民政府成立后对海关采取的主要改革措施,究竟对这些改革措施如何评价,历来褒贬不一。有的学者就认为,关税自主是虚假的,不能表明关税自主的真实性,是关税继续半殖民地化的一种标志;有的学者甚至将关税自主简单地说成是一种投降卖国活动。易继苍、张祥晶认为,国民政府所进行的关税自主,是在中国民族主义情绪高涨的情况下,迫于全国人民的压力,尤其是要增加自身的经济收入,弥补巨额的财政支出,在各列强对国民政府做出让步的情况下进行的,应该对其进步意义予以肯定。通过关税改革,将协定关税改为固定税则,国民政府获得了关税自主权,能够自定税率,自由支配关税税款,并且基本上掌握和控制了海关的行政权,这些措施虽不能从根本上动摇各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统治,但在客观上削弱了其在中国的一些特权,保护了国民政府自身的经济利益,符合历史发展的进步潮流,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因此,简单地把国民政府的关税改革用“虚假”二字加以概括缺乏事实依据。但是,关税改革也不像国民政府所吹嘘的那样是取得非常重大的成就和十全十美的。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国民政府的阶级局限性所决定,其关税自主只能是部分的或者说是不彻底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国与当时的国外相比,在征收关税的水平上仍然存在差距;其次,海关的行政大权尚未完全收回;再次,关税自主并未能使民族工业得到很好的保护。最后,作者认为,在肯定关税自主进步作用的同时,也不能盲目地夸大“关税自主”的实际效果,“关税自主”不是全面的,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的自主,部分地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