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道德化的批评与批评化的道德》一文中指出:“人们的
政治关系同人们在其中相处的一切关系一样
自然也是社会的、公共的关系。因此,凡是有关人与人的相互关系
问题都是社会
问题”〖3〗。所以,社会的公共关系,如同
政治关系一样,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的。所以,公共权力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权力。
(3)恩格斯说:国家是阶级的产物,因之它就获得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之上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象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
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4〗。所以马克思称剥削阶级统治下的财政是第二重剥削。
(4)国家作为一个阶级的组织,为了维持它的外部的生产条件,必须用暴力把被统治阶级控制在当时的生产方式条件下,成为巩固这个生产方式的手段。所以恩格斯又说:到
目前为止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着的社会,都需要有国家,即需要一个剥削阶级的组织,以便维持它的外部的生产条件,特别是用暴力把被剥削阶级控制在当时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那些压迫条件下(奴隶制、农奴制或依附农制、雇佣劳动制)。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的表现,但是,说国家是这样的,这仅仅是说,它是当时独自代表整个社会的那个阶级的国家:在古代是占有奴隶的公民的国家,在中世纪是封建贵族的国家,在我们的
时代是资产阶级的国家。所以凡有阶级存在,就要有国家,而且是由一个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专政的国家,以巩固它的生产方式和维护它的外部的生产条件建立
经济秩序。这个原理足以说明那些只承认国家是政治的组织不应管理国民经济的主张与言行是错误的。
(5)关于国家消亡问题。“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当不再有需要加以镇压的社会阶级的时候,当阶级统治和根源至今的生产无政府状态生存斗争已被消除,而由此二者产生的冲突和极端行为也随着被消除了的时候,就不再有什么需要镇压了。也就不再需要国家这种特殊的镇压力量了”〖5〗。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论证了国家消亡是在生产力大大
发展,社会产品大大丰富,人们的觉悟大大提高的条件下,消除了两极分化、消除了差别、消除了阶级对立为基础的。无疑这是我们
未来的目的,又是我们这个社会从资本主义过渡到主义的过渡阶段的任务。要缩小差别,必须承认差别,认识差别产生的原因,从而创造消除差别的步骤和
方法,并作为经济
发展的战略目标和实施的步骤。
上面我反复引证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国家的产生和社会职能的论述,为的是用他们的话来说明,国家是用一个共同规则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形成了
法律。随着
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公共权力的机关”,它从事于“社会的共同事务”所征集的“公共财”,因之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学家用“公共开支”的
理论来解释财政,似乎是有根据的。因为他们从私有制的角度作为
分析的根据,所以把国家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分配同私人分别开来,不是按资产分配而是按国家权力进行分配,并把这种分配称之为以公共需要为目的而集中的公品。这样的推论从现象和形式逻辑来说,也似乎是有道理的。因为政府支出中的公共事业设施开支、社会福利开支、甚至镇压劳动人民的支出,也是为了维持“社会安定”的。所以把财政称之为公共财也就有道理了。然而这是不对的,是完全错误的。因为他们对国家的阶级属性即国家的阶级专政职能没有弄清楚。用“公共财”的
理论来说明财政就是把阶级抽象掉了,是一种掩盖阶级矛盾的手法,因为他们把性质的定位定错了。不管这种定位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都是错误的,必须澄清,必须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