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道路桥梁,传统观念认为是公品。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管理手段与水平的提高,部分道路桥梁已成为同时具有公共与非公品特征的准公品(如政府收费的高速路和桥梁),甚至近乎私人产品(如TOT、BOT形成管理的道路桥梁)这时政府介入到何种程度,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是公共财政职能范围细化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又比如教育。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将教育视为公品,由政府全部包揽起来。其结果是政府投入的成本高,效率却并不高,财力运用捉襟见肘,最需保证的纯粹公共品即基础义务教育得不到有效保证。其实“九年制义务教育”之外的高等教育,带有较浓厚的非公共品色彩,应当随市场经济发展,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部分产业化(一些特殊专业除外;对低收入阶层和少数民族的子女仍需实行特殊政策),这样鼓励民间投资,多元化办学,并引进竞争机制,政府就没有必要对高等教育大包大揽,而需要首先全力保证义务教育的落实。
与此相似,“部分性领域”的概念其边界也是比较复杂并会发生漂移的。“政府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提法本身就存在过于笼统、简单的问题,因为竞争至少有一般竞争与垄断竞争之分,政府不可能退出垄断竞争领域(但应在这些领域力求增强竞争因素,弱化垄断因素),所以应当采用相对严谨的“政府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表述。即使这样,“一般竞争性领域”与“垄断竞争性领域”的边界在实际生活中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我国的无线寻呼业几年间已从一开始的垄断行业,变成垄断竞争行业,进而又演化为一般竞争行业,就是一个生动的例子。如果用垄断或垄断竞争的理解来掌握今天政府与财政关于无线寻呼业的政府基准,就会发生严重的偏差。
总之,政府合理职能范围的界定,需要从具体事项出发作具体分析,加以细化,这样才能避免在相关财政政策和职能设计上宽严皆误。
四、财政职能调整转换必须紧密联系财政职能实现方式的创新
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在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所要求的政府和财政职能范围内,如果沿用过去的调控手段和方式,也往往不能适应经济发展与体制变化的要求。财政职能的调整和定位必须紧密联系财政职能实现方式的创新。扼要列举下面几点:
1、总体而言,实现财政职能所运用的管理方式要从非规范向规范化转变。所谓规范化,主要表现在以法治为基础的财政收支与管理的制度化、程序化、体现民意和具备必要的透明度以接受公众监督。从预算的编制、审议、修改、批准,到执行与执行中必要的调整,都应建立严格的程序,对各个环节都规定明确的责任,并且必须运用特定的合理方法(如零基预算、因素法转移支付、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等)。这样,过去弹性很大、透明度不高、各个权力环节上热衷于“分小钱”的预算收支运作,就要转向弹性小而合理化程度高、各个权力环节相互制约并接受有效外部监督的规范状态。财政部门要从沉缅于对企事业单位具体管理而“乐此不疲”的状态退出,将主要精力转到依程序协同掌握制度、规则和研究把握政策规范的大事上来,并加强对财政经济形势和财政经济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与有关部门一道努力提高宏观管理水平,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国家财政稳定经济、调节分配、维护公平竞争等宏观调控职能作用。
2、政府对公品的供给要由直接生产为主转为组织协调为主。公品政府供给并不必然要求政府直接安排生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品的生产可以并应尽量采取民营形式。财政通过政府采购的科学化、合理化,可以更有效率地协调非公共部门产出与公共部门投入之间的置换与衔接,实现公品与服务的供给,包括优化公品的供给结构。
3、财政资金的供给要求“四两拨千斤”。过去,我们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主要采取财政无偿拨款使用的方式。在社会投资和财政收支格局已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再简单地沿用这种方式,却是财政力不胜任、难以为继的。如果国有企业技改资金再依靠过去全额划拨方式,只能是杯水车薪,收效不大。今后我们应在建立、完善注册资本金制度的同时,大力拓展财政资金有偿使用的“财政投融资”方式,充分利用财税政策扶持、财政贴息、担保融资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加入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要求予以倾斜的建设项目中,以较少的财政资金牵引、衔接较大量的民间财力。采取财政贴息等多种经济杠杆形式,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使财政在新形势下发挥职能时“胜任愉快”。
4、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要由行政手段为主,转向经济手段为主。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分配不公和差距过大,不宜采用行政硬性手段处理,今后主要应利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缓解,如以严格征个人所得税和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调节社会成员间的收入悬殊;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及政府转移支付,保证丧失劳动能力者、失业者和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需要。
总之,政府与财政职能实现方式的转变,是按照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管理的客观要求,使政府由一般简单决策为主转为间接系统论证决策基础上的规范管理为主,由直接调控为主转为间接调控为主,由实行形态调控为主转为价值形态调控为主,由行政手段调控为主转为经济手段调控为主。处理好这样的转变,才能在财政职能合理定位的前提下实现财政职能的有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