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优化资本结构能够实现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公布的年报资料显示,上市公司董事中有近40%零持股,总经理中有20%左右零持股;即使有的董事、经理持股,平均持股量也很低。不可否认,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者(为数不少是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负有重大的责任,这样,如何克服经营者与众多股东利益不一致的现象,如何避免决策行为的短期化,就是需要我们认真
研究的重大
问题。学术界普遍认为,股权激励的办法能使经营者处于类似股东的地位,可以促使他们着眼于股东利益最大化。但是由于一些基本的制度
问题还没有解决好,使得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制度在推行中遇到一些障碍,而其中最难解决的问题就是没有符合法规规定的股票来源。如果上市公司利用
企业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会与《公司法》中“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的规定相抵触;如果不能从二级市场购入实施经营者持股所需要的股票,公司只能将发起人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经营者,这又会与《公司法》中“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相矛盾;如果在激励制度中使用非流通股份,则又会由于股票不能在市场上变现、经营者不能得到实际利益而大大降低激励效果。但是,上市公司若在再融资过程中定向将部分股票配售给管理层成员,管理层持股问题便可迎刃而解。所以,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时,能够比较容易地实现股权激励。
四、结论与建议
1.对我国上市公司来说,通过再融资实现国有股的相对减持能够达到预期目的。在上市公司再融资过程中实现资本结构优化的设想,对于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我国上市公司是适宜的。我国上市公司在配股过程中,可以通过国有股股东放弃配股权、转让配股权等方式使国有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通过增发新股也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这样,上市公司在再融资目标实现的同时,也使股权结构得以优化,可谓一举两得。进一步,我们还认为,再融资过程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者素质的提高等因素,有利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动后管理绩效的提高。
2.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放弃的配股权,仍应允许转配,以有利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伴随转配股上市日程的排定与实施,通过转配股的上市流通而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想法将变为现实。因此我们认为,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放弃的配股权,仍应允许转配,甚至可以考虑将配股权定向转让给其他法人机构。我们提出定向转让配股权的理由是:这样做不仅可以更快地降低国有股比例,也可以使上市公司引进新的机构投资者,使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趋于合理;另外,其他法人机构参配,使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优化的同时,可获得更多的优质资产,这对于上市公司改善资产结构、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盈利水平都极为有利。
3.利用再融资的契机进行国有股的回购和出售部分国有股是股权结构优化最为有效的方式。允许部分上市公司利用配股和增发的资金进行国有股份回购,或在上市公司再融资时限定其出售部分国有股,是实现国有资本战略性退出的较佳途径,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优化也极为有利。从
目前来看,申能股份和云天化的股份回购试点虽取得了成功,即通过国有股回购方式减持国有股,不仅提高了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水平、有利于国有资产的变现和保值增值,而且也可以保持二级市场的稳定,但这种方式的实施依赖于公司是否有比较充裕的现金,因此在配售价格过高和数量过大的情况下,其结果并不很理想。比如“
中国嘉陵”和“黔轮胎”两家公司都有一定数量的股份未配售出去,由承销商自留。我们还应看到的是,配股和增发新股是资本市场中常见的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我国市场对再融资行为的反应已经较为理性,利用再融资的资金回购国有股份,既解决了回购国有股的资金来源问题,又避免了上市公司直接向社会公众配售国有股的尴尬,这一思路只要运作得当,不失为国有资本战略性退出的有效选择;另外,在增发或配股时限定少量的国有股同时售出,只要价格制定适当,也应该能够比较顺利地实现股权结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