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女性,我很理解生育的女职工需要保障,但作为企业主,我又很希望她们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全国人大代表、福建新大陆集团董事长王晶对记者说,“我很矛盾。”
尽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中国女性常常在就业和工作中因为怀孕生育问题受到不平等待遇,这让很多企业颇受微词。此间专家指出,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下,不能一味地强调企业的责任,只有合理分配责任,让企业有积极性,才能真正保护好女职工的生育权。
要孩子,还是要工作?
今年毕业的大学生孙琳琳在一次人才交流会上,对一家公司的财会职位很感兴趣。然而负责人却在面试时向她提出,必须五年内不得怀孕,否则将不予录用。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对方还提出将以书面的形式签订一份协议,孙琳琳因为求职心切最后还是答应了这个要求。
当记者问到这家公司时,得到的回答是:公司原来录用了一名女会计,可不到一年她就怀孕了,给单位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这次提出这样的招聘条件也实属无奈。
据业内人士透露,一些企业要求女职工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已成为不成文的规矩,因为考虑到生育子女而离岗、抚养孩子影响企业工作的连续性,会增加了单位的成本支出。
2003年,在邮局工作了7年的湖南省江永县职工周凤芝因为怀孕生孩子丢掉了工作。产假期满后,她多次要求按照休假前的约定上班,但仍被单位解聘。这只是当前中国女职工生育权益受到侵害的一个代表。
目前,中国女性就业人口有3.3亿。然而因为怀孕生育问题,女性在就业和工作中常常受到歧视。根据《中国妇女法律帮助》的调查,享受“哺乳期特殊保护”的私营企业女职工几乎为零。
全国妇联调查显示,有40%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因生育等正常生理行为受到权益侵害,要工作,还是要孩子,已经成为困扰许多职业女性,甚至家庭的两难问题。
法律专家指出:如果真的存在这种女性就业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的协议,那么它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企业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是必须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之下。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签署此类协议,女职员最好先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丰台区副区长闫傲霜对记者说,“由于就业压力巨大,很多妇女为了保全工作岗位,即使生育、哺乳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只好忍气吞声。
在区里负责儿童妇女工作的闫傲霜说,和二十年前不一样,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包括企业应该说都是国有企业,所有的福利待遇都是国家按计划经济模式统一给定,包括产假、体检等,虽然当时条件很差,但基本实现起来还是比较平衡的。大家基本都还有这样一个条件。
现在社会发展的状况是各种所有制都具备了。这种市场经济市场选择的情况下,各种职业竞争很激烈,女职工的权益保障,相对处于一种不均衡状态。“有些条件比较好的地方,或企业,就能得到比较好的保障,体检、保健、围产期以及产后的等等。还有一些地方恐怕就比较差了。”
怎一个“禁”字了得
事实上,在立法方面,国家早在十三年前就已经关注了女职工怀孕生育期间的劳动保障问题。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中的企业包括我国境内各类企业。
199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国家大法的精神下,一些地方也立法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记者从参加此次全国人大会议的福建团了解到,福建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条例》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做出了详细规定,大致内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哺乳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可以请产假;产假产前假津贴工资有标准。
然而,闫傲霜并不乐观,“这种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是我国劳动法,劳动保护条例等规定本身执行并不好,企业的法律意识并不强,包括社会保障制度不是很完善。有些强制性的手段还没有达到。”
闫傲霜说:“如果这些企业现在不做这些保护,我也说不清,哪些部门应该去检查。如果没有参加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可能有劳动监察部门去执行,但对普通时间的企业行为过程中,我觉得可能妇联在基层会做一些工作,但没有真正按照法律的保护条款执行。”
她同时认为,现实中,我们也无法将这种责任全部都强加到企业的头上。
王晶所管理的新大陆集团主要从事IT、环保和生物制药等高科技行业,在欧美市场都有投资。“我们所要面对的竞争非常强,有时在全世界跑,耽搁一天就做不成生意。好不容易培养的人才关键时候用不上,我们只能干着急,为此付出的直接、间接损失只能企业承担。”
王晶对记者说,集团曾经想辞退一名女员工,但临近要下决定时,有人告诉王晶,那名女员工怀孕了,“我当时非常的矛盾,最后我们还是等她生完小孩,恢复健康后才启动的辞退程序。但企业为此花费了两年的时间。”
一个女职工从怀孕到生育再到完全康复上班,至少需要一年的时间。“对于新大陆这样的企业,也许要好一点。但对于中国无以计数的小型企业来说,要负担一个女职工一年的基本费用,可能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转和业绩。”王晶说。
闫傲霜对记者说,“在目前监督执行不力的国情下,如果仅仅是强调企业的责任,企业就更不愿招聘育龄女性,那将导致妇女就业形势的更加恶化。”
谁来买单?
其实妇女的权益保护是和中国的国策紧密相关。中国国策中最基本的除了只生一胎,还有男女平等。然而在现在的就业形势下,许多农村家庭没有男孩就不干,为什么这样呢?
闫傲霜说,这里面一方面是为了防老,另一方面是因为整个社会对妇女的保护扶持不到位。“然而对女性的保护,最终都将影响到对男性的保护和下一代的健康素质,和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都有关系,包括文明程度。”
曾在英国留学三年的闫傲霜有个切身感受:“我在英国见到企业内部的劳动条款规定,女员工从怀孕开始,是不允许辞退的,这个工作要她生完孩子后几年内为她保留岗位。而我们身边经常是在雇佣过程中,动不动拿生孩子影响工作作为理由。”
王晶说,其实生育是人类个体一生中对社会、家庭的一种责任,这种责任总有人要去承担的,所以生育带来的问题,不是由女性个人造成的,是社会的一种整体需求,应该由整个社会来共同承担。
那么这里面就有深层原因,我们目前对保护职业女性生育权的社会责任分配不合理,妇女生育权保护是全社会受益,责任应由全社会承担,企业是妇女劳动的受益者,但也是其就业的提供者。因此我们应设法让招收并负担女职工生育的企业获得一些社会补偿,调动其吸纳并保障育龄女职工的积极性。
“所以,现在我们要调整思路,目前让企业拥有积极性是比较现实和符合国情的做法。”闫傲霜说,“我们需要制定一些政策来鼓励企事业单位来吸纳这些女性,就是解决谁来买单的问题。”
闫傲霜建议,我们现在对残疾人的权益保护有社会福利制度。“就是所有企业都要交纳一部分资金,来共同救助社会的残疾人。那么哪个企业用工使用了残疾人的就可以免交这部分费用。为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们也可以制定出针对妇女的类似政策,使这部分由社会来共同承担,这样企业就有积极性了。比如企业雇员因生育耽搁工作,企业为其提供的保障应该有个类似的渠道来让社会共同承担。”
王晶颇有感慨地对记者说:“如果这种社会义务由大家共同来承担,而不能单纯地把它归于某一个企业,企业用工的平等就能很好地体现出来,起码我在棉对企业经营压力时在这方面就没有什么顾虑了。”(来源:央视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