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组 主题类号:C41/社会保障制度 【 文献号 】1-1501
【原文出处】人民论坛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006
【原刊页号】8~10
【分 类 号】C41
【分 类 名】社会保障制度
【复印期号】200009
【 标 题 】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 作 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组
【摘 要 题】自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以来,受管理体制改革、利息持续下调和中央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变动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方面的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组成员,最近分别赴长治市、合肥市、福州市、昆明市、杭州市、绍兴市、烟台市、上海市,调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进展情况。
【 正 文 】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可漠视
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更是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的重要举措。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日益变化,养老重新成为家庭的责任。随着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农民流动性的增强,以及家庭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难于与子女一起生活。20世纪80年代末,四川接近6.4 %的农村老年人独自生活,辽宁的比例则为12.7%。到90年代末,上海、广东等地独自生活的老人接近1/5。一旦年老体弱无法获取稳定收入,其独自生活将十分困难。于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农村老年人就显得非常重要了。由于有大量的农村青壮年逐步向城市和城镇迁移,导致农村家庭人口规模变化,实际上农村老年人的比重远远高于按户籍统计的人口数字。
自90年代初我国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来,到1999年底,我国有8000多万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累计收取保险基金184亿元。 1998年向59.8万参保人发放养老金2.5亿元,人均约42元。 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比较好的烟台市与上海市,农村养老保险已经开始发挥作用。烟台市有187万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占全部农民的40 %和覆盖对象的87%,累计积累资金8.4亿元。目前烟台市有近6万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1999年发放养老金400多万元,人均70多元。 上海市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率高达90%,目前领取养老金的人数有33万多人,每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低者20多元,高者200多元,平均50—60元。 福州市已经领取养老金的农村居民,每人月平均领取32元。农村养老保险开始成为部分农村老年人获取稳定收入的一个来源,并成为解决养老问题的重要方式。
不主张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相对宽松一些,农村家庭子女数量多于城镇,农村养老仍可以主要依靠家庭,开展社会养老保险作用不大;二是农民家庭拥有一份土地,土地可以成为农民最后的保障;三是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农民尚无多大能力或没有条件参加养老保险,部分有条件的农民,可以通过商业保险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四是担心农村养老保险成为国家财政的包袱。
而调查情况表明:由于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农户所有,更没有明确农村老年人对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和自由转让权,使得土地作为防范无子女赡养风险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农户拥有的土地数量很小,人口稠密地区(尤其是东部地区)人均只有几分口粮田。近年来种地成本不断上升,农产品价格下降,农业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近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离开了劳动收入与第二、 第三产业的收入,农户单纯依靠这点土地是无法维持生计的。农村老年人如果单靠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无法满足老年生活的基 本需要。土地虽然是农民的最后一道保障,但受土地制度、土地数量及土地收入的限制,不能对土地的老年保障作用估计过高。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哪样为好
关于在农村应开展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的争论,实际上反映出两种倾向性。一种倾向是,认为目前中国农村不具备普遍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由政府统一组织为时尚早,通过商业保险可以使具备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策。应该说,这种看法具有一定道理。然而,由于商业保险的管理费用普遍高于社会保险,对收入水平不高的农村居民来说,获取同样的保险待遇就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而国外一般则是高收入阶层参加商业保险,中低收入居民参加社会保险。
另一种倾向是,让商业保险承担部分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政府可以减少农村养老保障的社会责任。其实,面对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政府是难以真正摆脱农村养老问题的压力的。1999年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继续增多,到2030年前后将达到老龄化高峰,老龄人口将占总人口1/4或更多。农村老年人又占全国老年人口的大多数(目前占70%以上)。把养老问题的重点放到城镇是对的,但也不能忽视农村养老保障问题。而且,如果不注意农村的养老保险,势必加大农村“五保”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压力,实际负担并没有减轻。农村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的个人积累制,政府并没有投入资金,不可能成为财政的包袱。一般说来,社会保险比商业保险更容易实行。农村交通不便,人口分散,各级政府系统比较健全,可以进入乡村层面;而商业保险网络基本没有建立,难以进入乡村,最多覆盖发达地区或城市郊区。开展商业保险的运行成本,要远远高于政府系统组织的社会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了多年,建立了机构,培养了人员,积累了经验。如果停顿而转向商业化保险,在短期内将造成一些不利后果:一是降低政府的威信,不利于今后开展工作;二是不利于培养农民的保险意识。我们在烟台等地调查,大多数农民开始树立了养老保险的意识,对子女养老的依赖程度明显下降。这对开展计划生育、人口流动和经济发展都有好处。如果转向商业保险,短期内将使投保率下降。因为民政部门办理的养老保险,是在同商业保险的竞争中形成的。商业保险在农村开展养老保险的时间要比民政部门早,既然许多农民选择参加民政部门的社会养老保险,就说明这种制度安排有其合理性,就应当坚持。从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应当慎重对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基本模式与基本原则必须把握
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的基本思想是:坚持低标准起步,坚持个人缴纳资金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以个人账户为主的储备积累的保险方法,坚持自愿参加与政策鼓励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制度。这些政策从总体上看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继续坚持,并要逐步完善。
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与健全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通行做法。经过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建立起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基本形成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雏形。目前正在起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将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作为一项全国性的法律,《社会保险法》不能仅仅面向城镇居民,而把广大的农民排斥在外。
坚持因地制宜与自愿原则。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制约,短期内让全国农民普遍参加社会保险是不可能的。要避免强迫农民参加的做法,杜绝“好心做错事”。因为这不仅增加农民的负担,而且也不可能持久。只有坚持自愿原则,并通过集体补贴与政策引导,才能使这项工作健康持续地运行。对经济条件好的富裕地区来说,集体补贴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条件是允许的,农民是有积极性的。贫困地区的农民,普遍开展养老保险的条件不成熟。但是部分农民具有保险意识,他们小钱当大钱花,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甚至比富裕地区还高。在自愿的前提下,无论是贫困地区还是富裕地区,都可以搞养老保险。
坚持个人账户积累模式。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账户积累模式,资金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在户口迁移等情况下可以退保或转保,这有利于保证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自主性,也有利于该制度运行的灵活性。由于大部分地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缺乏集体补贴,不能像城镇养老保险那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补贴制度。为了促进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民政部及各地区规定了集体补贴的一些办法。比如一些地区按交费额进行补贴,这在集体财力比较发达的村庄和乡镇比较普遍。大部分乡 镇规定了按职业与职务给予补助的办法。相对来说,收入比较高、投保金额大、属于特殊职业的“村民”,得到的集体补贴比较高,而一般的普通农民得到的集体补贴比较少。为了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真正发挥其社会互助功能,有能力进行补助的乡村,应尽可能采取按人头补助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穷者愈穷、富者愈富”,使补贴制度更公平。
(课题组组长:陈佳贵,成员:吕政、王延中、张金昌、丁易、唐钧,执笔:王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