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指出:“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这标志着中国养老保险体制即将告别单一国家养老保险模式,逐步走向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制。但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要发挥重要作用,必须要在原有国家单一全包的保险体制基础上,通过改革和完善,使之适应社会保障新形势的需要。在这方面,政府财政方面的作用是重要的。政府财政是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财务会计管理、资金管理和基金担保的重要部门。财政状况的好坏,财政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和管理方式的合理与否,是养老保险体制的重要影响因素。
一、财政体制与养老保险体制的关系和存在的问题
1.“条块分割”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管理难以形成,基金安全受到威胁。
我国传统的“条块分割”管理体制在转轨时期衍生而来的社保体制上带有明显弊病,社保相关部门各自管理和支配一种基金,不能形成社保基金总体的统筹协调。基金的分散管理,其收、支、余归各部门,可以给部门带来一定的利益,使得部门为了既得利益不愿将基金管理权上交实行统筹协调。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上的“条块分割”管理体制在实践中带来一系统列矛盾:①县、市、省级的统筹和部门统筹,都是局部统筹,容易出现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社会保险和支付水平结余资金的悬殊差别,使客观上因生产力差距产生的分配不公得不到有力的调节,难以有效地体现社会保险的互济性。②多家分管,自成体系,规范性差并且机构重叠,造成人力、物力的很大浪费,增加管理成本费用开支。③监督制约薄弱,结余资金不同程度地存在挪用和浪费现象,出现了用养老保险金谋求部门利益和管理者个人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动用结余资金用于城市建设,甚至盖办公楼、宿舍和从事房地产与证券投资,造成一些投资难以收回的状况,更谈不上保值增值。④极不利于实现社会化管理。由于各部门实行的社会保险的制度、标准、政策不一样,同一保险项目,缴费和待遇水平有较大差异,造成苦乐不均和相互攀比,无法形成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制度和方式。
2.养老保险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支付危机。
(1)部门分别管理下的社会保险缴费缺乏硬约束和法律保障,保险费欠交严重。现行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主要是采取部门的规章或政府的条例形式,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力量,约束性大打折扣。如有些企业单位采用各种手段逃避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隐瞒工资总额,或少报在职职工人数,或转移银行账户,少缴或拖欠不缴,甚至以新办企业为理由拒缴,而行政法规往往对上述行为缺乏追究的力量。
(2)低统筹水平下的高替代率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负担。从世界各国来看,养老金的替代率水平通常不超过60%,也有的国家以缴费年限的长短来决定替代率水平。我国现行养老保障替代率大约平均在80%左右,1999年普调30%的基本工资,对离退休人员提高15% ~ 30%的养老金标准,又把替代率提高到90%左右,这无疑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负担。
(3)转制时期的“老人”和“中人”养老制度变化带来的养老保险债务,加剧了养老保险支付困难。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一部分已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和一部分已参加一定时期工作的中年职工,他们在过去或长或短的时期内未能按新制度的缴费规定积累养老基金,其退休后的养老金,将全部或部分地依靠后人的缴费或政府的补助来承担。但是在建立“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制度下,“新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只有社会统筹部分可以充当弥补“老人”和“中人”养老金欠账的财力,而“个人账户”部分如果也用来弥补养老金欠账,只是矛盾后移,同样会出现“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
养老保险收不抵支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些老工业城市,退休职工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较高,老龄化的问题比较突出,所承担的养老金支出任务较重,而近几年一些企业的经济效益滑坡,因需求不足导致企业破产倒闭,使企业养老金的收缴出现困难,从而造成养老保险的收不抵支。另一种情况是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或者是一些市场不景气的行业如煤炭、纺织行业,因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较差、亏损严重,使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发生困难,而支出负担不能减下来,使养老保险支付困难提前到来。
3.政府财政尚未建立支持养老保险制度的常规渠道。
任何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离不开政府财政的支持,通常有税收优惠、预算管理、财政补助和财务会计制度管理手段。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着手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至今已有十多年时间,虽然政府财政参与了养老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至今尚未出台支持养老保险制度的税收优惠办法和财政补助办法,也未编制社会保障预算,以致财政对包括养老保险收支在内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职能严重缺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长期处于县、市、省级地方政府的分散管理之中,上下互不通气,各级收支的真实性如何,结余资金多少,结余资金怎样使用的,没有一家权威机构能说得清楚;出现了部分地区和行业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状况。面对这种过早出现的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问题,财政被迫充当“救火队”,常规渠道尚未形成,应急职能已先启动。中央财政及国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在无法详细审查各地收不抵支的原因及真实性的情况下,1998年以来连续给予地方上百亿元的养老保险补助。显然这种缺乏审查程序的财政补助,客观上助长了一些地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虚假性。
二、几点建议
1.社保体系中应强调政府财政的支持作用,完善政府管理体制。
国家是
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参与和提供者,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过程中起到了主导的作用。由于近年来世界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发生了危机,因此有不少学者对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所起的作用表示质疑,甚至否定了政府的作用,而一味强调市场在社保体系中的作用。虽然市场在社会保险基金运作中的地位是不可忽视的,但从我国的现状来看,现阶段国家还是社保体系的最重要主体(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纯市场行为对于我国很难发挥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在社会保障基金体系中应当强调政府的支持。西方市场
经济国家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支出占到政府财政支出的20% ~ 30%,它是以政府雄厚的财政实力(通常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达到35% ~ 50%)为基础的。我国尽管
目前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还较低,但随着国民经济的
发展和分配体制的理顺,国家财政实力会逐步增强,用于支持社会保障的支出能力也应逐步增强。
在强调政府财政的支持作用的同时,还要明确政府需要管理的范围,即主要指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障部分。而且统一管理本身也有如何完善管理体制的
问题。如果只强调集中,不同时做好管理,不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也会出现问题甚至更严重的新问题。社会保障不可能完全由政府来承担,也没必要完全让政府来承担。在由社会解决的部分,在非基本养老保险部分,或者说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其他养老保险部分,应实行多条腿走路,鼓励开展竞争,并将竞争引向有序的制度化建设。只有政府和社会共同发挥作用,才能真正解决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2.建立养老保障财政补助制度,弥补养老保险隐性债务。
财政补助也是普遍运用的财政支持手段,几乎所有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都离不开政府财政定期或不定期的补贴,以弥补养老保险收入的不足。之所以要建立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制度,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由于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存在;二是由于人口日益老龄化趋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不断增大。如果没有政府财政的支持,养老保险制度难以渡过支付危机,甚至可能导致社会保障体系的瓦解。
关于养老保险财政补助的资金来源,从国外的情况看,有的国家不论养老保险是否出现债务,总是从政府财政支出中安排固定比例的预算资金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有的国家则是在养老保险出现财政亏空时给予临时性补助。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尚处于转制阶段,存在巨额隐性债务,弥补这些债务要多渠道筹资:一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从财政支出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弥补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据专家测算,如果连续20 ~ 25年每年从财政支出中拿出5%的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补助,就能基本解决隐性债务的补偿问题。二是与调整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结合起来,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充实养老保险基金。这可以通过产权市场出售、转让部分
企业的国有资产,也可以通过国有股上市流通出让部分股权或将部分股权收益划出,充实养老保险基金。三是发行部分认可债券和彩票,充实养老保险基金。
3.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规范的财政预算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保证未来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提高对基本养老支出的需要,又不能超越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选择部分积累制养老保险模型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将基本养老基金纳入政府的预算管理是为了确保养老基金管理的效率和使用的安全。预算管理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基金预算,将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事业的财务状况放在政府公共预算之外,以基金的形式反映;二是将社会保障资金纳入预算内,同政府其他收支混为一体,政府担负起全部社会保障事业的责任;三是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将一般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编制
内容全面的社会保障预算。其中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是把来自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来自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收支合为一体,全面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结余资金投资及调剂基金的使用情况,体现国家社会保障的总水平,因而它优于其他形式的预算管理。
(1)养老基金的收支管理,包括养老基金筹集和支付的管理。管理内容包括:企业单位筹集的养老保险基金是否及时和足额入库;政府安排的养老保险补助是否到位;养老金支付标准是否符合制度和政策规定。应定期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周转计划。
(2)结余基金的投资管理。主要是对养老保险结余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预期收益率和可能的风险进行控制,实现保值增值。具体的投资决策应交给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有关方面要监督投资运营的过程,防止违规的高风险操作,对结余基金的投向在预算上反映。
(3)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管理。由于
中国地区差别较大,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差别以及人口老龄化地区与新发展地区的差别等等,必然出现一部分地区养老保险基金充实而另一部分地区养老保险基金薄弱的情况。这需要通过中央政府制订统一的资金余缺调剂的政策和
方法,并筹集一笔资金用于调剂。解决调剂资金的来源有两个:一是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部分划出一定比例,二是从中央政府的公共预算中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其前提是由中央政府统一集中管理全国的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基金要在预算上列明收支,以利于规范和监督调剂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4)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管理。为了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必须完善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用在财务
会计制度上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为财政监督提供依据。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使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部门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协调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