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些上市公司为所欲为,鱼肉股民,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在严惩作恶者的同时,也要研究产生这些作恶者的制度基础。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国有股“一股独大”是上市公司种种弊端的重要制度根源。国有股一股独大,在实际运行中表现为关键人“一人独大”。如果上市公司没有大股东,股权极度分散,则公司的治理特征是,由一股独大变为“无股独大”,即没有股权的经营者“内部人控制”成了上市公司真正的老大。这种状况与国有股一股独大没有本质区别,上市公司都是由一批花别人钱不心疼的人操纵。因此,有效之策是让经过长期市场考验并已证明有经营能力的“野生企业家”(即民营企业老板)成为上市公司的掌门人和广大中小股民的代理人。
中国上市公司的四类大股东
国内有1000多家上市公司,因而也有数千个大股东。根据大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以及他们对中小股东的态度,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做势炒作型
这类大股东利用其信息优势、上市公司的资金优势以及与其他庄家的合作优势,先低价吸入本公司股票,再制造种种题材,使股价在短期内猛涨,然后抛出股票,获取厚利。
曾创造百元股价的亿安科技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亿安科技事实上的大股东通过自己的四个庄家,自1998年底进入亿安科技前身“深锦兴”以来,逐步持有亿安科技股票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然后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同时制造“生物工程”、“网络工程”、“纳米技术”等一系列概念,在此假象的引诱下,越来越多的股民逐步跟进。亿安科技1999年底的股东总数只有2000多人,到2001年初达到万余人。股价则于2000年2月达到100多元,最高价达到126.31元。到2000年2月5日,亿安科技庄家们所持有的3000多万股股票大部分都已在高位套现,股票余额只剩77万股,实现盈利4.49亿元。
又如ST深华源,于2001年2月15日、21日、27日连续3次发布2000年度预亏公告,预计公司2000年将继续亏损;当投资者忍痛割肉,将手中股票陆续出尽,庄家圆满地完成了吸筹之后,该公司又于2001年4月10日发布了预计2000年不亏损的公告。
大庆联谊也是一个做势炒作的典型。2001年1月18日到2月20日的13个交易日中,大庆联谊连续发布4个公告。先是由公司发布利好,其基本利好消息是公司将10股送2股转增8股派现0.5元。接着由大股东出面诱多,当诱多结束,公司或关系户配合庄家获利结束后,再借口二股东不同意转增为由,删除了当初最为诱人的“每10股转增8股”以推卸责任。
第二种类型:关联转移型
大股东通过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的交易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以坑害上市公司为目的的关联交易;另一种是对上市公司无害,甚至有益的关联交易。前一种关联交易,这里称为关联转移。如果大股东主持这种关联交易,并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利益转移到大股东及其相关者那里,则这样的大股东可称为关联转移型的大股东。
猴王集团算得上这类大股东的典型。猴王股份作为上市公司,活活被大股东猴王集团掏空。大股东挖上市公司墙脚的办法是:
其一,以借债的名义,调走上市公司的资金。猴王股份其他应收款5.72亿元,其中猴王集团欠款5.5亿元。
其二,以分红派息的名义,分掉上市公司的资产。猴王集团作为猴王股份的大股东,能通过董事会决定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在公司盈利之外进行超额分配。1993-1997年间,猴王股份向大股东送出和转赠的股份达到6162万股,送出的现金达到3393万元。这种分配,所分的不是盈利,而是资产。
其三,担保贷款。据媒体披露,猴王股份为猴王集团实际担保贷款的金额高达4.3亿元,其中进入诉讼程序的为2.27亿元。这些担保已变成猴王股份的现实负债。
其四,不良资产高估套现。猴王集团和猴王股份之间的资产重组,是将母公司的不良资产虚估增值后再塞给上市公司。这种资产交易值2亿多元。
其五,高额的管理费用。猴王集团既是猴王股份的大股东,也是管理者。1998年,猴王股份的管理费用为3279.5万元,1999年达到8401.7万元。所谓管理费用,相当一部分用于公款吃喝和旅游。
第三种类型:假账欺骗型
这主要是指大股东在公司上市时做假账,骗广大中小股东投资;在配股或增发时做假账,骗广大中小股东继续投资。这类典型要算蓝田集团和银广厦。
蓝田集团在上市时就曾有过造假存单和假土地证的历史,上市后继续造假。公司1996年至1999年的净利润分别为5927万元、14262万元、36259万元、51303万元,在到2000年才有所下降,净利润为43163万元。其业绩神话主要来自鱼塘。蓝田股份领导人称,在洪湖可开发的养殖水面中,蓝田股份已开发30万亩,而高产值的特种养殖鱼塘面积只有1万亩,这种精养水面亩产值可达3万元,是粗放经营的10倍。蓝田的高额利润正是根据这样的产出水平计算的。而同是湖北的武昌鱼公司的产出水平是,6.5万亩鱼塘养殖收入每年6000万元,亩产值不足1000元。蓝田股份粗放经营的亩产量是武昌鱼公司的3倍,精养水池的亩产量是后者的30倍。其中的造假是显而易见的。
银广厦的造假更是胆大妄为。从1999年以来,银广厦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从而虚构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为1.78亿元,2000年为5.67亿元。事情败露后,连续15个跌停板,股价从停牌前的30.79元跌至5.92元,累计下跌78%,近70亿元流通市值在15日内被“蒸发”一空,投资者损失惨重。
以上三种大股东与广大中小股东的关系,类似于狼与羊的关系。让这样的大股东与广大中小股东一起合股办公司,无异于将狼和羊关在一个羊圈里。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较多的是国有企业,而广大中小股东则是分散的百姓,大股东侵蚀中小股东,表面上看是国有资本侵蚀民有资本,而实际上是作为国有大股东代表的那个人或那几个人,一方面在坑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在侵蚀国有资产。如主持猴王集团的先生们,一方面坑了广大股民,另一方面也坑了国有资产。
但也有例外,即民营企业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狼吃羊表现为民营资本吞食国有资本。最典型的要算艾史迪掏空四砂股份。
山东四砂公司原是一家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后来,内蒙古一家私人公司(艾史迪)收购4000万股国有股,掌握了四砂公司34.48%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艾史迪的老板利用第一大股东的地位,通过抵押贷款、内部交易等手段,从四砂公司套现数千万元,然后卷款外逃。中小股东、银行、四砂的职工等利益相关者都遭受严重的损失。中小股东的股票贬值,银行的贷款难收,四砂的职工面临公司倒闭和丢饭碗的危险。
前述三种大股东,都不是立足于财富的创造,而是立足于财富的瓜分。它们不是把上市公司作为创造财富的平台,而是作为搜刮中小股东钱财的工具;它们的所得,主要不是通过上市公司的创造和增值而来,而是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向广大中小股东掏口袋而来。因此,这种大股东不是创造型大股东,而是瓜分型大股东。
被这三种大股东把持的上市公司,一个共同的结果是,不但不给广大股东以实实在在的红利分配,反而不断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要投资者继续掏钱。2001年,中国股市共有698家上市公司派发2000年度现金红利,占已公布年报公司的比例为62.77%。有500多家公司既不分红也不派现。在派现分红的公司中,有近200家公司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不足1元,其中一大批公司每10股派现在0.2元以下,扣除税费后,到股东手中的现金红利每股只有1厘钱。
第四种类型:财富创造型
与瓜分型大股东不同,有些大股东则是利用股民的资金和上市公司的平台,以对全体股东极端负责的态度,兢兢业业地工作,踏踏实实地创造,使上市公司价值迅速提升。结果,不仅广大中小股东得到了好处,自己也从这种创造和升值中得到了应有的回报。新疆德隆集团对屯河股份和天山股份以及沈阳合金等上市公司的整合,华立集团对重庆仪表、海南恒太等上市公司整合,就是这种财富创造大股东的代表。
问题出在大股东一股独大
据统计,截止2001年4月底,我国1102家A股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高达44.86%,其中超过50%以上的达890家。而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仅为8.22%,为第一大股东的五分之一以下。
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着本质差别,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控制权上。不少业内人士都在呼吁同股同权。事实上,同股同权在某些方面可以实现,如表决权,分红权,但在另一些方面不可能实现,如控制权。
在中国做资本运营,一项主要业务是收购分散的未上市股权。这些分散的未上市股权的收购价比较低,比如每股1元、2元不等。但这些股权一旦集中起来,就会发生质的变化。收购时是分散的股权,因而是没有控制权的股权;收购后,是集中的股权,成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因而拥有控制权。如果将这种股权再整体卖出去,其价格就不是1元、2元,而是2元、4元或3元、6元等等,价格要翻几番。股权由分散到集中后为什么会溢价?这溢价的部分就是控制权的价格。可见,控制权也是一种资源。
有了控制权,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上市公司的命运,从而决定中小股东的命运;就可以将上市公司作为变戏法的道具,通过变戏法将中小股东的口袋掏空。亿安科技的大股东罗成等正是成功地运用了这一道具,上演了一部十分精彩的戏法,从中小股民口袋里卷走了几十亿元的暴利。罗成等人为什么能将亿安科技的股价从1999年初的9元左右,炒到2000年2月的126.31元?就是因为他在最高时控制了85%的流通股,成为绝对的大股东。绝对的大股东霸主地位,不仅为他制造“开发电动汽车”、“开发纳米技术”、“与清华大学合作”、“网络工程”、“生物工程”等一个又一个的所谓利好消息提供了方便,更使他自买自卖、抬高股价的运作易于反掌。
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是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制度性问题。
首先,在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小股东在信息占有上就不平等。如果说小股东因持股较少,或因获取信息的费用较高而采取偷懒和搭便车的办法,则大股东因持有股份较多,不得不随时掌握上市公司的各种内幕,大股东的特殊地位,也使他比较容易获取信息。
其次,大股东一般都能参与和控制董事会,选派和控制经营者,具有中小股东所不具有的特殊地位和权力。事实上,许多公司大股东和经营者是合二为一的。大股东是真正的经营者,经营者是按大股东眼色行事的高级打工仔。
大股东一股独大,实则关键人“一人独大”
中国上市公司的主要特征是,多数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上文谈到,我国1100多家A股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达50%以上的达到890家。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中,80%以上为国有股东,其中大多数以国有控股集团公司的形式出现。
国有股一股独大与中国股市的背景和国有股上市的方式有关。
国有企业上市主要是为了两个目的:一是融资,二是改制。所谓融资,即许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已经很高,再增加贷款,资产负债率就会更高,支付利息的压力就更大,于是就想到上市,向老百姓直接融资;所谓改制,即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单一,不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上市,在国有股权之外吸引一部分非国有股权,实现股权主体的多元化。
对国有企业的改革,长期存在两种思想的激烈争论。主张改革的人希望国有企业所吸收的非国有股权越多越好,国有资产卖得越快越彻底越好;而反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人,则主张国有股权的比例越大越好,最好是所有企业、所有资产全姓国,如果必须卖,国有股至少也要持51%以上的股份,保持绝对控股,否则就是私有化,国有企业就变了性,政权的经济基础就遭到了削弱。
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为了增加企业的活力,解决现实的资金困难,不得不让一部分国有企业上市;另一方面,为了照顾一部分人关于国有股必须绝对控股的思想,国有股的比例不得不控制在60%以上。结果,大多数国有企业上市后都是国有股绝对控股。
当然,国有股绝对控股与国有企业上市的方式也有关系。国有企业上市不是存量上市,而是增量上市。即企业原有的资产存量不减少,上市只是在原有资产存量上增加一块新资金。因企业一定时期内上市融资的数量是有限的,新增加的资金与原有庞大的国有资产存量相比,自然只能是小头或零头。
国有股一股独大,在实际运作中变成了某个人一人独大。这个人可能是以上市公司董事长或总裁名义出现的政府官员或准政府官员,也可能是由政府官员选定的或按政府官员眼色行事的原国有企业厂长、经理或党委书记。
无论这个人是政府官员还是政府官员指定的厂长、经理,他的行为准则是,必须贯彻政府首长的旨意,上市公司,股民的资金只不过是贯彻首长旨意的工具。比如,上市公司美尔雅以16596万元溢价60%的价格受让大股东美尔雅集团的“磁湖山庄”,即使不算一年1300万元左右的折旧,其经营成本也要超过1000万元。上市公司以2亿元的真金白银从大股东处受让一个亏损的牧业,其背后或多或少地也是政府推动的结果。又如,某上市公司的董事长长期由该市的一位官员兼任,政府给他的任务是招商引资,将开发区的地尽快卖出去。于是,他就利用自己兼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的便利(该公司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都由他说了算),将股民的数亿元资金用于大规模的厂房建设。作为政府官员,招商引资的政绩明显;但对上市公司来说,不一定需要建那么现代化的厂房,完全可以从该城市买几个或租几个闲置厂房,同样可以达到所要求的生产目的。
以上这些“一人独大”的人,毕竟都是以权谋公,尽管这个“公”不是股民的公,而是当地政府的公;而另一些“一人独大”的人,则是以权谋私。这些人利用自己在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一方面牺牲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另一方面牺牲他所代表的国有股利益,以谋取自己和小集团的利益。结果,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并没有转移到国有大股东的口袋,而是转移到这些一人独大的个人的口袋里。上市公司不是成了国有大股东的“提款机”,而是成了少数国有股代理人的“提款机”。
谁做中小股东的代理人
现实生活中有三种人在充当中小股东的代理人:一是国有股权的代表——政府官员或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二是股份公司的经营者,这些人不是以国有大股东代表的身份,而是以职业经理人的身份出现在中小股东面前;三是家族企业的老板。
国有股权的代表和职业经理人有一点是一致的,即他们自己在企业都没有股权。他们对企业负责不是源于他们的切身利益,而是源于他们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问题恰恰在于,中国社会至今还没有形成一批职业道德高尚的经理人队伍。道德水准低下是中国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所面临的首要问题。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很少考虑给股民回报,想到的只是不择手段地向广大股民圈钱。
当然,中小股东的利益保障不能建立在代理人的道德水平之上,而只能建立在现实的制度之上。在上述三种代理人中,家族企业老板的最大特点是他们自己是有产者,他们在上市公司有股权,而且拥有较大的股份。因此,他们与另外两种代理人相比,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他们已经是亿万富翁(能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个人资产一般不会是小数),正如裕兴的董事长兼总裁祝维沙所说,自己是见过大钱的人。小老板求利,大老板求名。做企业做到亿万富翁的地步,他们已经不是为利而奋斗,而是为名而奋斗。所谓名,一是要大名,即提高知名度,青史留名;二是要美名,一般不会为了蝇头小利而毁了自己的名声,如果这样,即使自己的钱赚得再多也没有意义。
第二个特点:他们自己在企业有股份,而且是大股东,企业搞好了,利润大头是他自己的,当然,中小股东也跟着沾光;企业搞亏了,甚至搞垮了,他们自己亏的更多。正如张维迎教授所说,非人力资本一旦进入企业,将成为“天生的”风险承担者,其所有者有更好的积极性作出最优的风险决策。对比之下,人力资本所有者更可能成为孤注一掷的赌徒,因为对一个没有非人力资本的人来说,失败的成本由别人承担,成功的收益自己占有。因此,让资本所有者拥有当企业家的优先权是保证真正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占据企业家岗位的重要机制,否则的话,企业家市场就会被大量的“南郭先生”所充斥。与只有人力资本没有非人力资本的一般经营者相比,与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乃至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任职的政府官员相比,他们是股东,是以自有资本为抵押的经营者;与一般股东相比,他们是有决策能力的股东,是股东中的决策人。由他们做广大中小股东的代理人,为企业的重大战略决策把关,其代理成本最低,是最廉价同时也是最值得依赖的代理人。
第三个特点:他们一般都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既是民营企业蓬勃发展的20年,也是一大批优秀民营企业家茁壮成长的20年。中国的民营企业是“野生”企业,它们是在围追堵截中发展起来的,是在批判声和咒骂声中发展起来的。在这样的环境下能发展到今天,说明这些企业的生命力之强。而这些企业成长和壮大的背后,一般都有一个很优秀的“野生”企业家。刘永行、刘永好、祝维沙、王文京、汪力成、艾欣等人,就是这些“野生”企业家的杰出代表。他们不但有很强的经营能力,更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这种人的某些素质是天生的,但更多的是后天修炼而成的,无论能力还是人格都是如此。为了企业的发展,为了克服一个又一个的困难,环境逼着他们不得不刻苦学习;为了摆平一道又一道的障碍,迫使他们不得不学会做人,不得不改掉这样那样的毛病。企业的成长过程,也是这个人(当然也有他身后的一批人)能力不断成长和人格不断完善的过程。由这样的人来把持上市公司,当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对于广大中小股民来说,将会比那些国有企业厂长、经理,比那些政府官员,比那些所谓的职业经理人把持上市公司要放心得多。
“入世”后,中国的企业将与国外的企业展开更加激烈的竞争。要取得竞争的胜利,需要一大批特别能战斗的卓越的企业家,由这样的企业家组成中国的国家队。我们要用比培养中国篮球队、足球队更大的热情来培养中国的企业家队。20多年来,中国已经培养了一大批非常优秀的民营企业家。这些人既是所有者,也是经营者,数千万、数亿的个人资产,已经证实了他们的经营能力。然而,由于融资的限制,不少人经营能力很强,但苦于没有资金支持,舞台做不大,自己的经营才华不能充分施展。如果让这些企业上市,让他们来当大股东,当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则这些人就会由只经营自有资产的中小老板,变成既经营自有资产,又经营他人资产的大企业家。
因此面对国情,如果我们真的对广大股民负责的话,我们就应该为更多的民营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入主证券市场鼓与呼。中国中小股民最大的威胁不是家族股一股独大,不是民营企业家控制上市公司,而是国有股一股独大,是一批既无经营能力,又无社会责任感的人把持着上市公司,掌控着广大中小股民的命运。今后如果继续由这样的人把持中国的上市公司,如果再将更多的上市公司交给这样的人把持,中国的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将没有希望可言。
今后,随着民营企业上市的增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群体将会发生变化,利用大股东的地位和优势坑害中小股东的将主要不是国有大股东,而是家族大股东,这时,防止家族大股东坑害小股东将成为股市监管和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这一局面的形成,至少是10年以后的事。到那时,我们再大谈特谈家族企业坑害小股东的危险也不晚。而现在,更需要我们做的是为更多的民营企业上市扫清思想障碍,而不是设置思想障碍。
建立大股东和经营者的约束机制
首先要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在上市公司里,国有企业不能一股独大,民营企业也不能一股独大。为了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至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国有企业上市应由增量上市变为存量上市。早在1988年我就撰写过一篇研究报告,提出国有企业应推行存量股份制和存量上市。所谓存量股份制和存量上市,即将国有企业的存量资产拆成股份,比如1元为一股,1个亿的资产,就拆成1亿股,然后将其上市交易。其中每卖掉一股,国有资产就减少一份。所卖得的资金,作为货币形态的国有资产,统统交给财政部门,用于建立社保基金、国企职工养老基金等等。上市的结果,企业资产总规模没有丝毫的增加和减少,所改变的只是企业的产权主体。这样的上市就是真正的改制,而不是圈钱。通过这种办法上市,国有股就不可能一股独大,而是越来越少。有的企业经过上市,一夜之间就会由国有企业变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可能全盘退出。现在之所以造成大多数国有上市企业都是一股独大,就在于不是存量上市,而是增量上市。增量上市的结果,国有企业从老百姓口袋里圈了一大笔资金,自己却没有改制,用老体制控制和搞死了更多的新资金。
第二,机构投资者所买股票365天不准卖。广大股民凑上10个亿、20个亿,形成一个大的投资机构,目的是让专家理财,进行组合投资。但结果却造成了“基金黑幕”,不是专家理财,而是庄家理财。股民们凑上10亿、20亿培养了一批“掏口袋专家”,即他们只专心研究如何掏空中小股民的口袋。如果规定机构投资者所买股票365天不准卖,则他们必须参与企业分红,他们的利润只能从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分得,而不能从广大股民的口袋里转移而来。这样,机构投资者就必须瞪大眼睛选择好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的所作所为进行严密的监视。投资机构就会由培养操盘手的摇篮变为培养职业投资家的摇篮。如果让他们参与公司的结构治理,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则他们就会成为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因为他们是投资专家,是产业专家。更为重要的是,在每个这样的董事背后,是一个专业化的机构,是一个庞大的专家团队。有这样的机构派人进入董事会,无论当“包青天”还是当“诸葛亮”,其作用将会远远超过独立董事。
其次,建立大股东档案,规范大股东的任职资格,造就一批德才兼备的大股东。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培养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作为一项治国大计。要使中国的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要提高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关键在于造就一批德才兼备的大股东。为此,管理层有必要对大股东进行跟踪监测和动态评价,并制订相当于上市公司大股东“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现在无论是谁,只要有钱就可以当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进而当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主宰众多中小股民的命运。有的人占据上市公司领导岗位后,或者无才(经营企业之才能),将上市公司整垮了;或者无德,将上市公司掏空了,使众多中小股民深受其害。作为私营企业,资产都是他自己的,爱怎么整就怎么整,整垮了与他人无关。上市公司是几万、几十万股民的,企业整垮了,受害的不仅仅是他自己。因此,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特别是兼任董事长和总裁或事实上控制总裁的大股东,不是有钱就能当的。所谓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任职资格”,就是要对已经当过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要进行跟踪监测和动态评估,对已经受过处罚,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大股东,要严禁以种种方式再进入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行列,尽管他们手中的钱再多,也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其三,通过建立区域性市场,使上市公司股东人数和股东分布空间实现两个适当集中,增强股东的主人意识和信息优势。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约束机制比较软,甚至比国有企业的约束机制还要软,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企业的股权过于分散,股东在空间上过于分散。一个企业如果只有两三个股东,他们的股东意识会非常强,对大股东和经营者都会形成较严的约束;一个企业的股东如果数万或数十万,他们就会毫无股东意识,甚至忘了自己是某企业的股东。这样的股东对企业经营者不可能形成什么约束。这样的企业等于没有股东,与其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还不如继续维持国有制。作为国有制企业,至少还有银行和主管部门看着他们。同样是1万个股东,如果分散在全国各地,有的在新疆,有的在西藏,有的在海南,大家连股东会都不可能参加,更谈不上约束;这1万个股东如果都集中在某一个城市或地区,较多的人都能参加股东会,甚至能经常到企业看看,他们就会既有信息优势,又有较强的股东意识。这样的股东就会对经营者形成较强的约束力。因此,除了上海、深圳交易所之外,在全国再发展一些区域性的市场,这对增强中小股东的主人意识,增加他们的信息优势,进而提高中小股东对大股东和经营者的约束力,都能起到重要作用。
其四,提高上市公司经营者和中介机构的造假成本。一个社会,如果偷东西的人不受惩罚,这个社会就会出现满大街都是小偷的局面。中国的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似乎有点像这样的局面。蓝田集团上市时制造假存单、假土地证,对这种造假行为,有关法律已有明确的处罚条文,但实际执行的结果是不了了之。银广厦造假,让多少人倾家荡产,对当事人给了多大的处罚!当初沈太福非法集资,给投资者造成了百分之二、三十的损失,立即被枪毙。现在那么多人利用股市明目张胆地骗钱,其手段比沈太福不知恶劣多少倍,对这些人又作了多少严厉处罚。面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联合造假的现状,引进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当然必要。但应指出,中国会计师事务所造假,不是业务水平差的问题,而是因为造假成本太低,造假收益太大。如果通过严惩和重罚,使造假成本大幅度提高,他们也就不敢明目张胆地造假,这既有利于规范股市,又有利于国产会计师事务所健康成长。
其五,已上市的公司再融资主要采取债券融资的办法。在一些上市公司中,已经形成了“造假账——骗配股——再造假账——再骗配股”的怪圈。这些企业一旦骗不下去了,社会就闹出一个“大地震”。一个企业通过上市,一夜之间已经拿走了几亿或几十亿。如果再需要资金,为什么还要配股,为什么不能通过发债券融资。我们完全可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已经上市的公司,再融资以发企业债券为主。管理层甚至可以给予上市公司募债的优先权,即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相比,可以优先发债。而且还要规定,债券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企业经营者的任职期限。这样,即使允许上市公司做假账,他们也不会做,因为债权人需要现钞还本付息,他们用不着看账。债券到期如果不能还本付息,就会招来债权人围门和股东抛售的局面,经营者也好,大股东也好,能不害怕吗?既然他们不怕小股东但怕债权人,既然债权人对企业经营者和大股东有更强的约束力,我们为什么不给上市公司造就一批债权人呢!
其六,建立退市机制。对严重资不抵债的和扭亏无望上市公司,让其退市乃至破产,这是建立上市公司约束机制的主要环节。有人提出上市公司退市是对广大中小股东的惩罚,而不是对经营者和大股东的惩罚。中小股东是无辜的,他们不应受到如此惩罚。确实如此,但这种“惩罚”,也许有助于中小投资者在以后的投资活动中事先提高警惕,才有参加股东会和约束大股东及经营者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