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M 对派出所的威胁和Y妻的行为看,福柯对权力的两种传统理论模式的批判是深刻的,(福柯,1999)。权力不是法学、政治学意义上以国家暴力为前提的占有式权力,它没有一个固定的中心。权力不仅仅是某种可以被占有、处分的所有物,而是一种作为关系出现的策略。“权力无所不在,……在任何两点的关系间都会产生权力。”“事实上,权力是一种创造;它创造现实,它创造对象的领域以及真理的形式。个人及其所获得的只是都来自于这种结果。”(Foucault,1979:194)。也就是说,权利并不是一种为某些人占有的物,是一种实体,而是产生于关系中,权力有无数个发生点,即使在一个简单的纠纷解决中,我们也能发现权力无所不在,而不仅仅只有代表国家的机构才能享有。
三、规则治理与纠纷解决
苏力通过对基层法院两个个案的细致分析,认为在中国,基层法院法官解决主要关注的是如何解决纠纷,而不是恪守职责。因此,法治建设主要不是当权者或决策者下决心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自身重塑和整合的过程(苏力,1999)。在本案中,这种法治运行中的工具主义呈现出更复杂的景象。
M与派出所争执最激烈的一点是,Y是否已经对他说明该味药应当如何服用,虽然有Y的处方签,但这一问题还是被提出来,因为M及其妻子都不识字。事后我们去派出所时,派出所的人将处方签给我们看,上面确实表达了分三次服用的意思。但M认为这张处方签是被换了,因为Y被派出所关了一天就放出来了,而且,Y就在镇上住,他和派出所可能很熟,加上 Y妻说给了派出所7000元,但是他只拿到一半,派出所肯定搞了鬼。也许因为有人在一起壮胆,也许当时很悲愤,M竟然在派出所当面说出了这种事。派出所的人说,你说话可得负责啊,M于是住了口。派出所的人解释说,你想想,Y虽然不是正儿巴经的医生,但是任何学过一点中医的人都知道这种药不能多吃,他怎么能不知道呢?你看这处方签上不是写得很明白吗?Y肯定是对你说了,你没有上心,或者是你爱人没有上心。实际上,派出所相信M只是一时想不通,过一段时间后,事情自然就平息了。因此,他对M的态度非常好(这可以说是布迪厄所谓的“屈尊”策略),让M感到派出所对自己很够意思,不好拉下面子与派出所争。而派出所也知道,只要把这事拖下去,事情自然就解决了。这种处理问题的时间技术可以解释为什么一些单位处理问题时,往往会拖时间。尽管这与规则格格不入,但是对解决纠纷却非常管用。
对Y是否说了该药的用法,派出所和M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本案的关键事实处于幽暗不明状态,而且也很难有好的办法查明事实真相。在这种情况下,以规则解决问题很难,因为派出所依法有查明真相的职责,但是这真相却无法查明。如果这一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到法院,法院完全可以依据举证责任规则,让主张肯定事实的M举证,如M举不出证据或者举证没有被采纳,法院自然会依据规则判M败诉。对派出所而言,虽然它做出的调解并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但是无论是派出所还是M都认为这件事首先应该由派出所解决。因此,派出所尽量平息这场纠纷,力图避免纠纷扩大升级。在案件的主要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派出所不得不采取这种“和稀泥”的办法,使M满意。也就是说,在这起人命案中,派出所是无法根据规则来解决的,从效果上考虑,它只能采取非法律措施来平息纠纷。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这里法律出现了逻辑断裂,因为国家法律以另一种方式在案件解决的过程中存在着,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场域。如M找派出所解决人命案,派出所解决,这时法律默默地支撑着M与派出所行为的逻辑,为他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合理性解释框架。最为明显的是,派出所的一套案卷制作技术,在立案书、侦察报告等官僚体制要求的文本中,派出所的实际处理过程被遮蔽了,只留下了严格依据法律形式做出的程序描述、案件处理结果报告。正是在案卷中,国家法律以冷冰冰的形式存在着,构成了逻辑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