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草案的审议程序》,湖南人民出版社。
注释:
1 《国防法》是中国军事活动的基本法律规定。但根据《国防法》第十条的规定,在战争决定权的分配上,又要回到宪法的规定上来了。
2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国家受到侵略的时候有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规定,最早可溯及五四年宪法。在五四年宪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毛泽东曾经对此进行过说明。之所以要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职权,完全是为了迅速及时地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做出军事反应。毛泽东说:「就是要集中权力,要能灵活使用,遇到紧急关头,别人打进来了,常务委员会就可以决定问题,无须等着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参见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第274页-275页。可见,当时之所以要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职权,正是出于对侵略和进攻进行迅速回应的军事需要的目的。
3 参阅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13页-218页
4 《反分裂国家法》的内容都是指向台湾问题的,这部法律不能被用于其他场合,例如对于东突势力等。因此,准确的法律名称实际上应该是《反「台独」势力分裂国家法》。
5 对于全国人大的监督,只能依据宪法来认定。在《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在决定和组织实施时,仅需「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因此,该法直接规定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事后监督。但是全国人大应可根据其宪法赋予的权力对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的决定和采取的措施进行监督。
6 由于战争决定权在我国宪法中属于全国人大的专有权力,因此全国人大既可以通过法律进行授权,也可以用决定或者法律的形式宣布收回该项授权。
7 根据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全国人大不具有在宪法层面将权力全部转让给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的能力。由于全国人大是「权力之源」,主权所在,因此,任何授权都只能被认为是在宪法层面以下的授权,全国人大对该项权力仍有宪法保留。
8 「必要」一词,是否构成对「非和平方式」的限制,仅从语言逻辑的角度来讲是存在歧义的。考察《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宗旨,我国政府的态度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使用和平手段而不诉诸武力。该法第五条明确表示,「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是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第八条所列的采取「非和平方式」的前提条件也包含了「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一项。因此,「必要」一词应为「非和平方式」的定语;「非和平方式」属于「必要措施」之一,与「其他必要措施」并列。
9 在五四年宪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这一条文中的「报告」一词的准确含义及其运用是否恰当,有过反复的讨论。参见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草案的审议程序》,湖南人民出版社,第165页-167页。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李维汉的观点,他认为:「所谓服从『领导』就包括要向上级报告请示,…不只是下级要向上级『报告工作』而已。…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仅仅是下级要向上级报告工作而已。…如果只写『报告之下』,那是不够的。」可见,报告工作和接受领导不是一回事。同样,报告工作和事后监督也不完全一致。既可以将其理解为仅在程序上报告一下,不必进行监督,也可以将其理解为报告是监督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10 U.S.Code, Title 50, Chapter 33-War Power Resolution (from Section 1541 to 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