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 有人甚至将宪法的法律性也称作适用性、司法性、规范性.参见李忠:《宪法监督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9页.
② 西方学者严格区分了法律效力和实效的概念。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特殊存在,意思是法律规范应当被人们服从和遵守,而法律实效是指法律规范实际上被适用和服从。(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32页、42页;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张智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10页有关内容)
③相关分析参见谢维雁:《严格规则主义及其对中国宪政之影响》,载《社会科学研究》2001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 谢维雁.宪法的适应性问题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00,(1).
[2] 李岩.现代国家的违宪审查与人权保障[A].宪政论丛(第1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 谢维雁.宪政基本价值论[J].社会科学研究,1998,(6).
[4] (瑞士)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M].谢鹏程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5] 王磊.宪法的司法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6] 谢晖.独立司法与可诉的法[A].信春鹰,李林.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7] 莫纪宏.宪法审判制度概要[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
[8]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中国宪法精释[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
[9] 殷啸虎,房保国.论我国现行“政策性修宪”模式的局限性[J].法学,1999,(12).
[10] 蔡定剑,刘丹.从政策社会到法治社会[J].中外法学,1999,(2).
[11] 信春鹰.中国的法律制度及其改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2] 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判例与解释[M].黎建飞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