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国学者路易?亨金语,引自[美]L.亨金著:《权利的时代》前言部分,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5页。
[3] 区域性的人权合作是与全球性人权合作同步推进的。四个区域性人权公约分别于1953年、1965年、1978年、1986年生效。
[4] 《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又称《万隆宣言》)是亚洲和非洲第三世界国家在二战后1955年4月独立就重大国际问题达成的第一个国际性文件,也是第一份反映亚非国家人权立场和主张的重要文件。《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又称《开罗宣言》)系伊斯兰会议组织1990年8月于开罗通过的反映亚非伊斯兰教国家的人权立场与观点的国际性人权宣言。《圣约瑟宣言》、《突尼斯宣言》、《曼谷宣言》则分别是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筹备会议、非洲区域筹备会议以及亚洲区域筹备会议上通过的人权文件,反映了拉美国家、非洲国家和亚洲国家对冷战后国际人权领域的基本要求和愿望。这五个区域性人权宣言虽不具有约法性质,但却反映了区域性组织在多元文化背景和文明传统下对人权独特的需求、愿望与主张,是对人权普遍性的回应与相对性的呼声的共同表达,对世界人权合作与发展方向具有重大启示与意义。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5页。
[6] [美]L.亨金著:《权利的时代》,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7] 这是借用马克思对主义这种新型社会制度的阐述中的一段话,原文是"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的人的复归。"(《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2卷,第120页。)由于马克思的人权观即是用主义作为实现人权的根本手段,因此笔者认为对主义制度目的的描述,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对人权最终理想状态的描述。
[8] 马克思语,即作为人类同等分子的人。转引自夏勇:《人权与马克思》,载同名著:《人权概念的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修订版,第207页。
[9] [英] 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6页。
[10] 卢梭语,转引自韩德培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第10页。
[11] 引自《弗吉尼亚权利宣言》第4条。参见董云虎编著,《人权基本文献要览》,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6-7页。
[12] 需要说明的是,人权的本质与人权的存在形态是相区别的两个问题。道德权利的本质并不妨碍人权的存在形态有三种,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其中,法定形态是人权从应有通向实有的中介和桥梁。此点后文还将述及。
[13] 参见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修订版,第220-221页。
[14] [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第2页。
[15] 参见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修订版,第170-171页。
[16] 本书中文版有两个版本,一是王先恒、施青林等译,东方出版社1991年12月版,书名为《人权哲学》,;另一版本是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3月版,书名为《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两版本各有千秋,本文视不同译文情况而均有引用,特此说明。
[17] [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