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这4项都是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相关,需要进行研究,但却没有引起我们重视的领域。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只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领域,但它却涉及到侵权行为法的所有基本理论问题,日本战后侵权行为法学的学术成果,正是判例和学说在对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进行研究处理的过程中取得的。或许我们应该检讨自己由于集中精力于抽象概念的学习,而忽视了对现实问题、具体制度的研究?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一个与实务联系最为紧密的领域,直接关系到国家和国民的利益。在我们的近邻日本,交通事故问题是民法学界全体学者的共同研究课题,不仅财产法研究者进行研究,亲属法研究者也进行研究。商法保险方面的研究者,刑法学的相关研究者都在进行研究。正是由于形成了这样的以民法学者为主力的研究集团,深入的研究为实务提供了妥善处理问题的坚实理论基础,才使得侵权行为法制度发挥了抑制侵权行为发生的作用。日本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才得以从最多的16765人(1970年),降低到7702人(2003年)。日本政府才有制定今后10年间再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减少一半的目标[85]的资本。这就是理论的力量,这样的理论才能够常青。我们要想消灭交通灾害,把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降下来,同德国、法国、日本和英美等国同样,侵权行为法学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
结语
以上,本文结合我国的情况,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进行了初步全面探讨,可以说每一个部分都应当是一个研究课题,都需要撰写一部甚至几部专著进行探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领域,决不是一两篇文章,一两本专著就可以解决问题的领域。在构思本文之初,笔者曾想就某一个制度单独进行一下深入的探讨,但是,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行为法的各种制度都有着非常紧密的关联,在我国当前的立法和学术研究状况下,不对所有相关问题做一系统阐述,解明各种问题之间的本质联系,单独就一个具体制度进行阐述无法透彻地说明问题。因此,虽然自知力不胜任,但仍然不揣冒昧地进行了尝试。尽管笔者的主观愿望是系统全面地阐述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但肯定仍然有不少遗漏的地方,文中的认识更会有许多不妥当,不正确,甚至是错误之处。从理论上阐释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法理的使命只有民法学界全体同仁共同努力才能完成。衷心希望得到学界和实务界同仁的批评指正,并希望能以拙文为契机,引起学界的重视,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领域中出现富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优秀研究成果。
[1] 详见拙著:《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页以下。
[2] 藤村和夫:《交通事故赔偿理论的新展开》,平文社1998年版,第313页。
[3] 淡路刚久:〈法国的交通事故赔偿法〉,载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世界交通法》,西神田编辑室1992年版,第257页以下。
[4] Hein Kotz:〈欧洲机动车事故责任〉,载前引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书,第4页。
[5] 藤苍皓一郎:〈美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法理〉,载前引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书,第218页以下。
[6] George L.Priest:〈合众国交通事故补偿体系最近的危机〉,载前引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书,第22页以下。
[7] 菅原胜伴:〈英国的机动车事故赔偿情况〉,载前引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书,第243页以下。
[8] 副田隆重:〈澳大利亚对交通事故受害侵权行为之诉的"废止"与"恢复"〉,载前引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书,第171页以下。
[9] 《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等奏编辑民律前三编草案告成善册呈览折》,载法学教材编辑部《中国法制史资料选编》编选组:《中国法制史资料选编》,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1043页;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41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