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的基本观点
诚然,马克思、恩格斯未对人权做过界定,也未从正面系统地阐述过人权的概念,但是,从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批判中,从他们对无产阶级争取权利斗争的论述中,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的一些基本观点:
(一)人权的经济观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无论是作为一种要求,一种政治主张,还是作为法定权利,它的产生、实现和发展,都必须以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1]近代资产阶级人权是资产阶级商品经济产生与发展的产物;而社会主义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条件的内在的要求,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必然结果。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使人与劳动相异化,使劳动者与资本家相对立。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则在本质上提供了人与人平等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为人权的保障和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可能。
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物质基础薄弱,经济欠发达,经济发展不平衡,必须实行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所有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这种经济的现实条件,与马克思主义理想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相去甚远,这就决定了在中国现阶段经济基础上的人权建设,应当从国情出发,立足现实,按照轻重缓急,采取循序渐进的发展权利的路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解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充实、完善和发展人权。在各种人权当中,除生存权、发展权等应优先考虑外[32],对于那些诸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民基本自由等对经济和物质条件依赖相对少的人权(即所谓"消极人权"),也应当优先发展和实现;而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即所谓"积极人权"),则应当按照联合国的要求--竭力"逐渐达到"(实现)。[33]
(二)人权的历史观
在对待人权的本原的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资产阶级自然人权观的区别在于,资产阶级认为人权是自然的范畴,是天赋人权;马克思主义则认为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34]历史地看待人权:(1)不仅应当肯定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权口号和确认的人权制度所具有的历史意义,而且应当看到它所必然具有的历史局限性;(2)无产阶级从提出争取人权的要求到建立自己的人权制度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完成这个过程的前提是无产阶级争得民主,建立自己的国家;(3)社会主义人权的不断完善和充分实现,也是一个历史过程,它把全面实现人的价值作为不断完善的内含,把追求全人类的彻底解放作为崇高目标,人权的内在与外在的统一,形式与内容的一致,构成了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基本特征。
中国在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实践中,主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因为人权是人基于其自然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由人的自然属性所决定,人权具有普遍性、共同性的一面;由人的社会属性所决定,人权又具有特殊性、差异性的一面。两者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政治文明。它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客观存在,反对用人权的普遍性否定人权在历史、文化、地域、民族、社会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特殊性。在坚持人权问题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同时,坚持人权是历史的产物;坚持人权随着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发展而发展;坚持尊重和保护人权本质上属于一个国家主权范围的事情;坚持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统一。社会主义中国把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机地统一起来,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尊严,切实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