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权的阶级观
在国内法的实然领域,人权往往表现为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国家的阶级性和法律的阶级性不可避免地通过公民权利体现出来。人权的阶级性使"资本在它认为必要的时候,就通过强制的法律来实现对自由工人的所有权。"[35]人权的阶级性,使社会主义把阶级性的实际内容归结为"消灭阶级的要求",[36]而"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因此,社会主义人权的阶级观在本质上和在普遍性、彻底性上[37]是与人权的要求一致的。在国际社会中,社会主义人权的阶级观表现为,从民族生存与发展和社会主义国家主权的利益出发,从被压迫民族与被压迫人民的解放出发,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处理各种国际人权事务。
中国讲人权在基本原理上是有阶级性的,并不意味着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要强化或者扩大这种阶级性,而是意味着:首先,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权的阶级性,既有敌对阶级之间的区别,更有人民内部各阶级如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各阶层如企业主与雇工之间的不同。这是客观存在。看到并承认这种客观存在,目的在于逐步减少并最终消除社会主义人权中的阶级性。其次,在应然人权转化为法定人权的过程中,尽管会有各种妥协,但在根本上是立法者的阶级、阶层利益和意志在起支配作用。第三,尽管我们一向强调平等,宪法和法律上也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现阶段中国人权的实现,却是一种"差序格局"[38]的,一部分人在享有权利(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先富起来",某些阶级、阶层事实上享有的权利要多于、先于另外的阶级、阶层。
(四)人权的国家观
从国家出现后,人都是生活和活动在一定的国家之中的。在现代,人权的改善和保障,首先是各国宪法上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改善和保障。人权的主体,最基本的是人,集体人权和集体人权中的类别主体--妇女、儿童、老人、难民、残疾人,以及民族、种族等主体,都是由最基本的人权主体人构成的,而所有上述主体与国家这一主体的关系,最终决定着人权的状况。
人权依附于国家而产生和发展。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和所有的其他权利一样,人权不是天生的或不可剥夺的,而是国家和法律的历史创造。人权的出现和辩证的运用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社会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以后,国家和社会也就相分离了,国家把现实的资本主义的存在条件改造成法律认可的权利,并把权利神圣化为自然永恒的东西。"[39]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一切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割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但在这"一切人"中,把黑奴排除在外,经过近90年的斗争,在"南北战争"后,才于1865年废除了奴隶制。黑人从法律上获得选举权,是在1870年宪法第15条修正案("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为奴隶而加以拒绝和剥夺")通过后,但因美国的种族歧视根深蒂固,黑人的投票权仍旧受到种种限制,直至1970年"民权法"才废除了"文化测验"、"人头税"等限制。然而在"金钱是政治活动的母乳"的美国,一切大权都掌握在占人口十万分之三的七千多名权贵手中,大多数人民特别是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占人口15%的穷人,基本人权仍得不到充分保障。
英国人权学者文森特在讨论到"东西方关系中的人权"问题时,认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指导下的社会主义人权与资本主义人权有三个显著区别:第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权利来自政府制定的法律,它反映了作为社会基础的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权反映的是无产阶级的利益;只有无产阶级享有权利,而资产阶级却不能享有权利;只有人民享有自由权利,而压迫者却没有这种权利。第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权利来自一种反映个人在某种生产方式中所占位置的基本经济关系,因此应当将经济和社会权利优先于公民和政治权利。社会主义国家的首要自由是经济性质的免受剥削的自由,这种自由因劳动人民掌握政权而获得实现。西方人权理论则认为自由是近乎绝对的,每个人在尊重他人平等自由的条件下享有不受他人干涉他(或她)自己的自由的权利。第三,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自由只有通过集体才能获得,无产阶级的使命是消灭剥削。马克思主义主张国家是自由的支柱,国家在保障权利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它不仅仅提醒公民具体情势允许他们享有哪些权利,而且还直接提供这些权利,而西方人权理论却认为国家是对自由的威胁,个人必须时刻保持对国家的警惕。[40]这些区别昭示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社会主义人权的产生、实现和发展,高度依赖于社会主义国家和国家政权;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权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唇齿相依、密不可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