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上,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实现了个人与国家的统一。中国通过法律形式尽可能地把应然人权转化为实然人权即公民的权利,使全体公民成为人权的主体。这种法定人权以国家为依托和后盾,不仅得到国家提供的物质基础的支持,而且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权与国家的结合,消除了资本主义政治国家外壳掩盖下的虚伪性,为人权的实现创造了必不可少的前提,也为人权的改善和保障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社会主义中国是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没有人权和不切实保障人权,都不是社会主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应有职责,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中,才能为实现真正的、全面的人权提供制度的、物质的和思想文化的支持和保障。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出发点。在中国讲人权,首先要使在只占世界7%的耕地,却占世界22%人口的中国11亿人吃饱饭。今天,我们已经基本解决了11亿人的温饱问题。同时,中国人民也充分享有与中国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还要实现更高层次的和更广泛的人权。1993年8月,江泽民在接受日本《朝日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适时地进行了政治体制改革,加强了民主法制建设,以保障人民能够充分地享有公民权和更好地行使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最关心中国人民人权的是我们自己。1949年以前,中国80%的人处于饥饿 和半饥饿状态。现在中国的人口翻了一番多,温饱问题基本上解决了,人民在各方面享受的民主权利在中国更是前所未有。"[41]1999年6月9日,江泽民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再一次重申了我们党和政府对保障人权的立场和态度。他说:"我们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推进和发展中国人民的人权事业,为保障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进行了锲而不舍、艰苦卓绝的努力。实践证明,中国党和中国政府,是中国人民基本权利最坚决、最忠诚的维护者。我们根据自己国情确定的发展人权事业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这就决定了,实行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我们维护人权最基础、最首要的工作。不首先解决温饱问题,其他一切权利都难以实现。"[42]中国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了几亿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使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保障,为他们享受其他各项权利创造了有利条件。这是我们国家和政府在发展人权事业方面取得的最重要、最伟大的成果,也是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大贡献。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制度为充分实现人权提供了根本保障,使中国在维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2004年3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全国人大通过修宪程序载入宪法,成为一项宪法原则。这对于国家继续促进人权的发展,努力达到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充分实现人权的崇高目标,必将产生积极而重大的推进作用。
(五)人权的发展观
马克思主义认为,应当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人权。一方面,人权的历史是发展的:人权,从作为一种理想和理论提出到发展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旗帜;从作为一种政治口号到发展成为政治实践的结果--人权的法制化。人权的领域从国内法对人权的肯定发展到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关心和共同维护;人权的主体从个人人权发展到集体人权;人权的内容从最基本的平等、自由和安全的生存权,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平等更广泛的范围。人们对人权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也随之发展和不断深化。另一方面,人权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传统等各种条件的制约,超越于现实提供的可能条件而提出过高的要求,或者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而拒不发展人权,都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人权发展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