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为人的解放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起点和归宿,而在阶级社会中人的解放主要是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解放,因此,民族的人权、国家的主权显得至关重要。在民族不独立,国家无主权的情况下,人民的人权是得不到真正实现的。但是,一旦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重视和保障个人人权的实现,也是不容忽视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民族与个人是互相依存的,没有国家的主权、民族的独立,就谈不上个人的人权;同样,没有个人人权的保障和实现,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的独立也不可能真正稳固和获得发展的内在动力。社会主义人权克服了人与国家的分离,建立了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国家主权相统一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机制[52]。当然,在个人、民族和国家这个矛盾统一体中,人权所强调的重点是会有所不同的,即不同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会有不同的主要矛盾。在民族危亡之际,争取民族独立或解放,就是人权的主要方面;在国家主权受到严重侵害乃至出现危机的关头,维护国家主权就是实现人权的根本;在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没有受到较大威胁,而个人人权受到粗暴践踏时,保障个人的人权就是首当其冲的。上述基本观点,是我们正确认识人权问题的指导思想。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启迪和指导下,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斗争,使人权要求远远超出了原来的范围,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并且已经或正在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诸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妇女、儿童、青年权利,如隶、种族和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以及保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权等,产生了一系列有关人权俄国际公约。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将日益得到世界人民的认同。在马克思主义旗帜下,人类求得彻底解放之日,即人权真正实现之时。
[1] 《列宁选集》第4卷,第347页。
[2] 【美】庞德著,沈宗灵等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4-45页。
[3] 【英】 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02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3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81页。
[6] 【法】皮埃尔·勒鲁著,王允道译:《论平等》第73-74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7] 【美】科斯塔斯·杜兹纳著,郭春发译:《人权的终结》,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69页。
[8] 【美】科斯塔斯·杜兹纳著,郭春发译:《人权的终结》,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69页。
[9]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的实质是对君权、神权和一切特权的否定。"人权的实质就是要尊重人、爱护人、平等待人,反对君权、神权和形形色色的特权;要唤醒人们的人类自尊心,反对人奴役人、人吃人的兽性。参见黎国智主编:《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概要》,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7月版,第3-4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55-356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45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56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6页。
[14] 【美】科斯塔斯·杜兹纳著,郭春发译:《人权的终结》,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70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6卷,(上册),第197页。
[16] 【美】科斯塔斯·杜兹纳著,郭春发译:《人权的终结》,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74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