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命题的由来
经过20年的风风雨雨,中国社会一改数千年来的传统,开始迈开了从人治社会向理想的法治社会转变的步伐。尽管人们对法治社会的描述娓娓动听娓娓动听,论理也十分严密,然而,中国为什么要建立法治社会?中国建立法治的社会基础是否存在?这样的问题经常令笔者为之苦思。记得一学者说过:"理论上良好的制度可能不是现实的制度,因为理论上良好的制度如果没有现实且稳定的社会支持率即合法性基础,是不可能变成现实的制度的。" 不得不说,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异,人们可能并不难在理论上加以区分,然而,如果要在实践中缩小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恐怕就不会那么轻松。而且,在人类历史长河中,由于理想与现实的矛盾,造成理想落空的悲剧不胜枚举。尤其是,当一种文化,特别是一种代表着人类文明潮流的文化进入某一社会领域中的时候,与本土文化进行接触时,由此产生的社会冲击确实也相当可怕。当然,在问题的正面,某种理想的理论在现实中实现其价值时,社会对此所下的定论自然是某某理论与某某实践成功结合的典范。但是,应该承认,中国眼下进行的法治社会建构活动,无疑是一种理想的理论与中国的现实结合的尝试。这种尝试显然是在局部成功的基础上进行的。换言之,这种尝试已经使法治在中国社会中找到了一定生存的土壤。然而,从法治的内容建构看,尽管中国已经在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可是,要在此基础上将中国引入法治社会,仍然必须寻找法治生存的社会基础。正是由于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忧虑,笔者才尝试着进行力所能及的思想,试图在中国的法治理想与中国的社会现实之间寻找契合点。
二、法治理想与中国的社会现实
——来自地方性势力的挑战
法治在近、现代中国社会中的形象,并不如现今这么风光。在新中国50年历史的较长时间里,她总是被人为地披上异质的套装,被掩盖了她丰润的文化内涵。在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年代,她被视为剥削阶级的思想,而且与社会主义格格不相容。 即使在改革开放,中国法学开始进入其复兴时期,关于法治含义的议论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之后。关于法治的真实含义仍然为社会所模糊。虽然在中共第15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确立了建立法治国家的方针,而且,这一方针基本上反映了近20年来中国关于法治理论研究与探讨的成果,然而,不得不承认,这一方针距离法治本身的含义依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作为法治方针政策的社会表现,"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的口号尽管此起彼伏,不绝于耳。这些口号集中地反映了法治在中国政治决策层和社会大众中的一般形象。应该说,"依法治X"本身,与我们在实践中建构的法制本身并无大的区别。
政治学者刘军宁对有关法治问题作了令人饶有兴趣的分析。他通过对法治来源的考察,将法治与法治国加以区别。指出:(1)法治起源于自然法思想,根据自然法的契约观,体现保护民权、限制政府的权力的要求。而法治国则起源于实证主义法学,强调作为立法者的统治者的意志及权力至高无上。(2)作为法律实践的法治,体现了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偏爱;而法治国则偏爱国家。(3)法治强调法律是被人们能动地发现的自然法则,而决不是统治者的权力意志,法治国则强调法律是统治者的意志。(4)根据法治的思想,人们服从法律时,是在服从普遍的、客观存在的自然法则,而根据法治国的思想,人们服从法律时,是在服从统治者本人的具体的个人意志。 另一位学者则对"以法治国"与法制相联系并加以评析道:在"以法治国"的概念之下,法律主要是一种治国的工具,而不是目的。 对中国而言,从根本上说,法治无疑是一种理想的追求,为此而展开的追求行动中,出现与理想的差异或许在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