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令人思考的问题是,在封建时代,建立于家庭和宗族关系基础上的政权,由于政治权力的地方化,导致了行政、司法的地方化。而在社会主义时代,尤其是在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的时代,何以会出现与历史相近似的地方呢?
1996年,留美归来的朱苏力博士出版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在全国法学及其它理论界掀起了关于法治发展的热烈议论。关于建设法治与利用本土资源的议论在一般民众和政府部门得到了相当广泛的认同。间接地反映了中国社会民众对法治的一般心理。当然,或许就朱苏力博士的本意而言 ,他倡导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法治革命,强调的是利用本土的甚至地方性的资源及知识去建构法治。然而,在中国社会文化中,这种善良的建议被理解为"依靠"的是本土资源。而且在一般性的议论中,这种本土资源被曲解为只要是符合国情的都应该得到利用。而不管它们是否合乎法治的要求,尤其是否合乎全国性法治,乃至是否符合"国际接轨"的要求并不十分重要。然而,任由地方性知识及地方性"本土资源"的膨胀,必然会引发与法治要求不同的价值冲突。司法领域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无疑是这种冲突的要冲地带。
以地方性的家族、宗族网络关系为基础的地方性知识,在中国社会中是否存在,自然关系到中国社会的法治发展方向和进程。在近几年的中国法制新闻中,关于法治建设的一些负面消息总是令人担忧。山西省出现的"三盲"院长,云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利用权力某"单位福利"及个人私利的行为等等,无不体现了司法运作的地方性色彩。
如果说,地方性的法治问题仅仅停留在司法层面上,对我们来说或许不是最坏的局面。然而,当我们深究地方性保护主义时,总会在地方性在行政运作上遇到阻力。可以说,这种阻力势必关系到政治层面。笔者虽然已经意识到这一层面的社会问题,然而,囿于资料,只能够点到为止。
三、中国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
中国法治发展,离不开中国社会作为及基础。然而,中国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它是否完善?则又是我们必须费心加以斟酌的。应该说,中国当今进行的法治建设,自然是前20年法制建设的延续,也可能会是后来真正的法治理想现实化的重要过程。然而,对根植于中国社会基础上的法制建设,如何转变为理想中的法治,必定要与社会构建工作同步进行。换言之,中国的法治发展不能单纯是法治自身的发展,而应该与社会的发展同步展开。
经过20年的改革,中国的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惊人的变化。在经济领域,多元经济体制得到确认和发展;在文化领域,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实际上已经影响着社会生活;在法律领域,权利性的观念已经逐渐广泛渗透于社会的不同阶层。毫无疑义,这些变化为法治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前提和条件。然而,来自不同领域和不同阶层的人们的关于法治观念的差异,利益要求的差异,又在实际上阻碍着法治的进一步发展。
上面介绍的政治学者刘军宁关于法治与法治国的议论,确实发人深省。在法治国的领域,义务性要求总是占据主要的地位,因此,抵抗和回避总是成为人们对"法治"的基本态度和行为。而在法治领域,权利性赋予总是先导于义务,并以实在的实惠诱导人们遵循法律获得相应的权利和利益。在私法领域,义务的实现总是伴随权利的到来,因此,人们热衷于契约性的交易。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法的扩张往往意味着权利的扩张,而这种扩张并不是依靠强制性的国家权力来实现,也不能依靠约束性的地方资源来完成。相反,如果在国家和地方的有效权力的统一和保护之下,这种权利扩张会加快其步伐,并进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