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作为西方国际体系的产物,伴随列强的坚船利炮传入东亚。林则徐在广州禁烟时,就开始让人零星地翻译国际法(国际习惯),此后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系统地将国际法翻译成中文。日本开始是从中国学习国际法和国际习惯的,但随着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文明开化、脱亚入欧政策的实施,中国反过来得从日本学习国际法。虽然相互学习,但由于近代以来两国走上不同的道路,形成了不同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最终导致两国对国际法的理解产生了许多差异。由于学识所限,这里我主要根据日本国际法学会编纂的《国际法辞典》和能找到的几本日文原版《国际法》教材,对照我国目前流行的各种不同版本的《国际法》,对中日之间《国际法》的一些异同点,做一些例举性的说明,以促进中日国际法学的比较研究。
《国际法》一般体例之异同
新中国的《国际法》体系最初源于苏联,那时国际法体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强调社会主义国际法原则的独立性,对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和社会主义国际法原则一般均有专门章节加以论述。在那时的国际法体系中,民族解放运动受到高度关注,新独立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一般都占较大的篇幅。改革开放后,中国大陆重新恢复法学教育,《国际法》亦逐渐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体系,1980年前后出版的教材,就基本奠定了这一特点。比如法律出版社1981年出版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法》 (主编王铁崖、副主编魏敏),就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从中国国家利益出发,按照当时中国对世界格局的基本判断和中国外交的基本政策,系统地介绍了国际法的基本知识。该教材共分十三章,其中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专门有一节论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另外它认识到国际经济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即将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所以该教材的第十一章就勾勒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轮廓。这种章节体例安排一直延续到1995年、1996年前后。中国大陆《国际法》体系发生较大调整,是由于中国高层领导人对国际法认识的变化。在打破西方国家因89年政治风波对中国进行的制裁过程中,中国领导层逐渐认识到,按照国际法规则与西方国家展开对话,也是维护中国国家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中国积极参加联合国系统组织的各类环境和人权活动,尤其是在人权保护方面与西方大国展开积极的对话,并承诺作负责任的国家。1996年12月,中国最高领导层(包括中央政治局常委江泽民、李鹏、乔石、李瑞环、朱镕基、胡锦涛等)在中南海认真听取了国际法专题讲座,讲座后江泽民还号召大家娴熟地运用国际法武器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伸张正义。这次《国际法》 体系调整最突出的是增加了《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国际法律责任》等章节。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教育长期以来,就带有较强的政治色彩,《国际法》体系的调整自然也打着政治烙印。
与中国不同,日本的《国际法》体系,却呈现出不同的个性。尽管主要内容没有太大出入,但结构安排却各具特色,比如田田茂二郎是日本知名国际法专家之一,针对海洋法、外层空间法在1960’s的变化,1968年他就对自己以前所著的《国际法》(上)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将书名改为《国际法讲义》 。在这次修订中,他结合第二次海洋法会议及此后的有关决议,对海洋法部分进行了修订。结合1963年通过的《外空宣言》和1966年签订的《外空条约》,勾勒出外层空间法的框架。结合1966年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出台,加大了对国际人权保护的论述。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通过,1972年他又对条约法部分进行了大幅度修订。1978年他又以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开幕为契机,对海洋法再次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补正。田田茂二郎的《国际法讲义》分总论和本论两大部分。总论主要论述国际法的历史、性质、构造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本论则从国际法管辖的场所范围、国际法管辖的人的范围及国际关系中的国家机关等角度阐述了国家领土、托管、外层空间、国籍、外国人法律地位、人权的国际保护、集团杀害、劳动条件改善、外交与领事关系等内容。其他如国际法主体、条约、国际法上的违法行为、国际纷争的和平处理方法、安全保障、战争与中立等则与一般体系相似。宫崎繁树也是日本国际法学界知名学者,他1984年出版的《国际法纲要》 将国际法分为:总论、国际法主体和国际法分论三部分,其中国际法总论占全书的1/6,国际法主体占1/3,国际法分论占1/2。他在体例安排上最大的特点是将国际法上的个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均放在国际法主体部分来论述。关野昭一是我曾经访问过的日本国学院大学法学部教授,他撰写的《国际法概论》 用国际法人格和国际法客体将绝大多数国际法内容串联起来,然后外加国际纷争的和平解决及安全保障,便构成了国际法的完整体系。金泽正雄曾长期从事外交工作,担任过日本驻罗马尼亚、印度等国大使和驻联合国大使,外务省退职后开始从事国际法教学,他所撰写的《国际法入门》 更侧重国际理解与协调,在章节安排上,他突出学习国际法的意义和国际法的发展,强调国际社会的协调与合作。东京大学名誉教授高野雄一针对一般大学生所撰写的《教养国际法》 应该说是日本《国际法》体例安排最别具一格的。他把《国际法》教学拓展到非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基础素养教育上,他呼吁更多的人为了明天的国际社会和日本而学习国际法,为此他在章节安排上,打破了法学专业国际法的一般体例,他第一章先讲“国际社会和人类社会”,第二章和第三章则从“国家与纷争”、“和平和安全”两个角度讲“国际和平”。接下来三章他分别讲“人类的福祉”、“世界的正义”、“明天的国际社会和日本”。他删去了国际法中比较专业化的知识,将与普通人联系密切的国际法内容有机地编织在他所构建的国际法体系中。当然,在日本也有一些与中国《国际法》体例比较接近的著作,象波多野里望和小川芳彦主编的《国际法讲义》 就是其中的一本。日本的《国际法》体例虽有这么多变化,但其中有几点却是它们的共性。第一,日本的《国际法》很少专门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至少我手头找到的这几本著作中没有一本象我们中国那样列专门章节谈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二,日本绝大多数学者没有在《国际法》中专门讲国际环境法,日本虽比较重视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而且国际法的修订也常常紧扣国际法的变化,但1972年联合国召开了斯德哥尔摩会议,1982年国际环境保护法又有所突破,可至少1980’s之前日本的国际法却很少用专章阐述国际环境法方面的变化,而只是就“越境污染”和“海洋污染”等问题做些论述(日本习惯把国际环境法放到国际经济法中讲)。第三,日本学者一般将“条约法”置于整个体例的开头部分,在讲述了概论等一般问题之后,紧接着就谈“条约法”,不象中国的学者一般把“条约法”放在偏后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