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状况比较
日本中小企业共508.9万家,占企业数99.7%;中小企业从业人员4168万人,占从业人员比重72.7%;制造业中小企业生产产值164兆日元,占总产值比重50.8%;零售业中小企业销售额112兆日元,占零售业销售额75.7%。中小企业是日本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中小企业提供了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目前登记注册中小企业为3570万户,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而中国城镇包括农村进城工作的灵活就业者总计达7000万人。目前,中小工业企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部工业总量的60%、57%、40%、60%;中小流通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1978-1996年间从农村转移出的2亿劳动力大多数在中小企业就业;1998年中小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460万人。
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中日两国中小企业在数量比率、促进就业和创造产值等方面的基本状况非常相近。比较研究两国中小企业将对借鉴日本先进经验、发展我国中小企业起到积极作用。
二、界定方法比较
世界各国政府界定中小企业标准的目的,是为分析把握企业的规模结构,了解不同规模企业情况,为制定和实施扶持政策提供依据。因为,中小企业不仅户数众多,是创造就业机会的主要渠道和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主体,同时由于规模小又是市场竞争的弱者。由于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中日两国对中小企业的具体确认标准和办法也不同。
日本针对不同行业采用资本额和雇员人数两项指标确认中小企业,其中制造业等行业的资本金为3亿日元以下,批发业的资本金为l亿日元以下,零售业的资本金为5000万日元以下。上述三类行业的职工人数分别为300人,100人,50人。服务业的资本金为5000万日元以下,职工人数为100人。
中国于1986年在国务院企业工资研究小组下设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1988年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制订下发了“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划分企业类型的对象主要是工业企业,划分的依据主要有以实物产量反映的生产能力和固定资产原值,目前,中国尚未出台专门为中小企业政策服务的企业规模确认标准。即将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符合有关中小企业标准的各类企业,中小企业的具体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目前在中国,中小工业企业规模的确认仍执行原标准。中小企业不仅仅是一个概念问题,而且是一个如何界定企业规模的实践问题。中小企业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相对大企业而言的概念。从理论上讲,中小企业一般是指规模较小的或处于创业阶段和成长阶段的企业,包括规模在规定标准以下的法人企业和自然人企业。在社会认同和制订扶持政策的实践中,各界人士对中小企业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中小企业,一般是指除国家确认为大型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狭义的中小企业则不包括微型企业。通常认为微型企业是指雇员人数在8人以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和家庭经济组织等。
按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进行统计的情况看,总体上讲与日本的确认标准相比,日本的界定标准更为详细、明确,而实际上中国中小企业的人数规模相对偏高,但是,资产、资本和营业额规模相对偏低,这反映了中国中小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基本国情。
三、地位作用比较
近年来,对于日本中小企业的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已将中小企业看作富有机动性、灵活性和创造性的“日本经济活力的源泉”。认为中小企业可以发挥如下作用:市场竞争的先锋队,推动市场竞争,促进经济新陈代谢;技术创新的领头人,不断创新技术、开创新兴产业;吸纳就业的蓄水池,发挥企业家精神,提供自我发展机会;区域经济的火车头,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对工商业区域集聚起到核心作用。
1999年3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作了重要修改。其中引人注目的内容之一是不再认为非国有经济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补充”,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之一就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在中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①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②中小企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中小企业以其占全部企业48.5%的资产创造69.7%的就业岗位,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中小企业创造一个就业岗位的成本比大企业低得多。统计分析,在中国,大型企业创造一个就业岗位需投资22万元,中型企业创造一个就业岗位需投资12万元,小型企业创造一个就业岗位只需投资8万元。③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是稳定财政收支的基础,也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中小企业通过承担69.7%的就业岗位,不仅为国家减少了在社会保障方面(如失业保险等)的财政开支,同时还为国家创造了43.2%的工商税收。1994年以后,中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除增值税的75%和中央企业所得税等属于国税外,增值税的25%和营业税、地方所得税等均为地税。④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是引入优胜劣汰机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⑤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是政府集中精力抓“大”的保证和必备条件。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以为国有大企业下岗职工创造就业岗位,可以为大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也可以成为以大企业为龙头的企业集团的小成员。可以说,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是政府集中精力抓“大”的保证和必备条件。⑥中小企业是鼓励民间投资的重要载体。⑦中小企业是发展和建设小城镇的主体。在上述地位与作用中,解决就业实现社会稳定成为中小企业的重要使命。
中日两国中小企业都在各自国家经济结构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各国经济生态平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四、经营形式比较
目前,日本中小
企业几乎都是家族企业。(一)
现代企业型。这类企业领导人是由家庭成员所构成,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是由家庭人员以外的人员所构成,技术力量、设备水平都达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企业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都比较完善,并有相当程度的积累;(二)标准企业型。这类企业大多是按照现代公司制来建立的企业,家族成员是企业经营主体。企业经营核算比较清晰,企业财务和家庭财务、利润和工资等都处于分离状态,财务帐目清晰,积蓄一定的经营资源,并雇用一定量的从业人员。而且,大部分企业正在向现代企业型转化;(三)维持生计型。这类企业是以维系家庭生存
发展为目的,家庭成员既是企业管理者,也是企业劳动者,而且,管理水平处于比较低的阶段,往往企业财务和家庭财务混为一体,利润和工资等也不分离;(四)副业型。这类企业主要以补充家庭收入为目的所创办的家族企业。这类企业往往并不强调企业的经营组织形态,也不要求具有更多的经营资源,在不
影响家族成员主业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及闲置人员创办的家族企业。二战后,虽然日本进行了全面改革,废除了家族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却广泛传留在日本各种
经济组织中。日本将西方企业的公司制度与家族企业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家族企业这一古老的企业组织焕发着青春与活力。
日本的中小企业很少搞小而全,它们往往与大企业合作,大企业愿意把一些中间环节和零部件的生产包给中小企业,它们根据资金、设备、人才、技术、商品的不同,实行垂直分工或水平分工,把产品做精、做细、做专,做深。如果中小企业做不到精、细、专、深,那它注定是要破产的。这种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合作在实行法人累进所得税的日本,可以起到减少利润总额,降低税率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
中国的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是国营和集体经济,个体和私人经济还处于争取生存权的阶段中。在这种环境中,根本不利于依赖市场机制作用的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当时的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也不适合中小企业的发展。随着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产业分工的不断深化,除了极少数具有先天垄断特质的行业,如航空、炼油、供电、
金融等之外,绝大多数的产业,都能使企业内部的分工外部化,变为社会分工。这种趋势非常有利于中小企业形成集群合作关系。随着中小企业集群的建立,中小企业在此产业基础上突破传统的以生产为中心的刚性企业经营模式,以柔性、虚拟、合作共享和快速相应原则进行制度创新,不断适应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目前我国有以下四种经营模式。(1)分工协作经营模式。即把为大企业配套作为企业发展、走向市场的途径。成功的中小企业非常注意避免直接与大企业竞争,而是尽可能与大企业合作,做大企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伙伴。
(2)特许权经营模式。这是连锁经营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指特许经营机构将自己拥有的商标。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支付相应的费用。(3)利基经营模式。利基经营模式是指通过对市场的细分,企业集中力量于某个特定的目标市场,或严格针对一个细分市场,或重点经营一个产品和服务,创造出产品和服务优势。作为中小企业,大多是市场补缺者。作为市场补缺者,他们应精心服务于市场的某个细小部分,不与主要竞争对手竞争,通过专门化经营来占据有利的市场位置。通过选择一个特殊的利基市场,企业的战略更突出表现为企业家对顾客和竞争对手的决策。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满足消费者多层次需求的方面最具竞争力。(4)虚拟经营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正在发生一场由物质型经济向知识型经济的深刻转变。知识和信息通过对传统生产要素即资本、劳动力和土地等
自然资源的整合和改造,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一种新的经营模式即虚拟企业经营。在虚拟企业中,企业只掌握核心功能,也即把企业知识和技术依赖性强的高增值部分掌握在自己手里,而把其他低增值部门虚拟化。通过借助外力进行整合,其目的就是在竞争中最大效率地利用企业资源。
我们还发现,与日本中小企业比较,中国中小企业的差距首先就是生产技术的相对落后,但这种落后首先表现为利用现代
科学技术的落后,主要是精湛工艺上的落后。中国的中小企业普遍缺乏日本中小企业在生产产品质量和精湛工艺上的不懈追求的精神。其次是企业的内部管理模式方面,比如,人才管理,信息管理,市场营销,经营理念,现场管理,开发创新等等,中国应积极
学习日本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进经营管理经验,不断提升自身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五、立法支持比较
日本中小
企业立法自成体系。日本中小企业立法工作起步子战后初期,形成了
目前的一套完整配套的保护中小企业的
法律体系。其主要特点:一是对中小企业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凡是涉及中小企业经营
发展的
问题,基本都在中小企业立法体系中解决。二是这一立法体系中,既有基本法,又有一系列涉及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方方面面的专项法律。三是中小企业立法属政策性立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灵活性和诱导性等特点,各部中小企业立法一般不设法律责任的章节或条款。
日本中小企业法律制度覆盖了中小企业稳定经营、企业结构、
现代化、组织化、团地化等方面。概括起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涉及中小企业
金融的法律。二是关于促进中小企业现代化和升级的法律。三是关于保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获得市场机会的法律。四是关于中小企业组织化的法律。五是关于中小企业诊断指导活动的法律。六是促进中小企业经营稳定的法律。
日本的中小企业政策的实施体制依法有序。通过中小企业立法,日本建立了一套专门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的组织结构体系和政策运行机制。一是依法设立统一的中小企业政府机构,即通产省中小企业厅,主管中小企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管理和指导专门的中小企业事业机构。二是依法设立各种专门的负责实施中小企业政策业务的事业机构。三是通过有关立法和政策的引导和支持,将中小企业的民间社团组织和
社会服务组织吸引到积极参与支持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来。四是这套组织结构由于是依法设立,依法行事,因此,在中小企业政策的运行过程中,基本实现了责任明确,顺序分明,相互协作,运作高效。总之,通过立法体系确立的这一机制,保证了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为中小企业的创业、经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日本中小企业立法的侧重点不断调整。日本中小企业立法中,既贯穿着保护弱者、防止大企业排挤吞并、提高中小企业素质的指导思想,同时又结合不同时期的产业政策对不同类别的中小企业分别予以程度不同的扶持,使中小企业立法的目标和
内容始终与国家的产业政策保持同步合微,中小企业在
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中的积极作用得到比较充分的发挥。与日本经济政策调整相对应,中小企业立法的侧重点也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的调整滚动过程:一是在战后经济恢复期,中小企业立法的侧重点主要是以救济“弱者的中小企业为主”。二是在经济高度增长期,中小企业立法的侧重点转向以制造业为中心,鼓励中小企业专业化、设备现代化。企业集约化。三是在经济稳定发展期,立法的侧重点转向了鼓励中小企业知识密集化、产业融合、帮助特定产业调整结构的方向。四是在经济转换期,立法特别强调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高技术化、信息化、知识化过程中的创新作用,鼓励中小企业开创新的事业。
日本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日本中小企业的母法,该法颁布于1963年,当时日本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时期,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予以高度重视,视其直接关系到日本“产业结构的升级、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该法不仅
总结了此前已实施的中小企业政策,而且为此后的中小企业立法指出了方向。其主要内容是,明确了中小企业的地位作用、范围界定、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制定具体扶持政策法律的依据、政府扶植中小企业的责任、以及中小企业政策法律实施情况的调查审议等等。1999年12月,鉴于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日本对中小企业基本法作了全面修改。一是立法的指导思想由缩小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间的各种差距,转向培育发展具有多样性、独立性和有活力的中小企业,使中小企业在创造新的产业领域、促进市场竞争、扩大就业机会、搞活地区经济方面充分发挥作用。二是对中小企业政策体系进行了较大调整。(一),过去实行的促进中小企业结构升级政策,包括促进企业设备现代化、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合理化,合理引导企业规模,完善中小企业共同事业机构等等,转向促进中小企业经营革新和促进中小企业创业的政策,包括从技术。设备和软件方面支持中小企业经营革新,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信息、培训和充足的资金,从
研究开发、人才、股票发行、债券筹措方面促进风险企业的创造性活动;并且继续在设备、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继续充实中小企业的经营资源。(二),过去实行的纠正中小企业的外部不利条件政策,包括防止过度竞争、完善与大企业的交易条件、保证取得政府订单等等,转向促进中小企业尽快具备环境应变能力,包括促进中小企业顺利转换生产经营领域、建立共济制度、完善破产法制等等。(三),在金融、税制方面,由过去实行的适度调整融资渠道,使中小企业顺利充实资本,并适度调整中小企业税负政策,转向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多渠道资金供应手段,使中小企业能够顺利获得资金。三是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作了调整,如本文前述。
中国通过中小企业立法,依法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
历史意义。借鉴日本的经验,我国加快制定颁布相关法律是完全必要的。由于立法采取基本法加若干专门法的体例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目前正在制定当中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应带有基本法的特征。中小企业促进法出台后,将是中国继公司法、乡镇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出台的又一部事关企业制度创新的重要经济法规。中小企业促进法是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它力图明确立法指导思想和扶持重点。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思想,目前的共识是通过立法确定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规范中小企业的促进政策,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曾宪林,2000)。在即将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讨论稿”中对这一表述所做的具体努力,是在保护权益,扶持发展、提供服务、政策引导和规范行为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中小企业量大面广,从总体上讲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保护。这尤其表现在中小企业财产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以及由此派生的中小企业对乱“揩油”、乱摊派、乱收费无力或不敢拒绝等方面。中小企业促进法“讨论稿”因此明确提出,“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在扶持发展和提供服务方面,主要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对采取必要的财税、金融措施,以及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技术、信息、培训等多方面的服务作了规定。同时针对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大量不规范行为,明确提出了“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内容。此外,初步确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扶持的重点是“高新
科技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企业及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企业”。该法初步界定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国内目前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调整范围,有几类不尽相同的观点:(1)以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为依据确定调整范围;(2)以在职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为标准;(3)不宜把中型企业划入调整范围;(4)以资本额和在职职工人数为标准并兼顾行业特点。考虑到国家正在拟订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尚未出台,而且中小企业情况复杂、千差万别,“讨论稿”对调整范围的表述是: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符合有关中小企业标准的各类企业,中小企业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总体构架上设定了资金支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服务体系等4大章;每一章下设计的措施因事而异,虚实有别。可以说,中小企业促进法“讨论稿”在有限的法律文字构架内,包涵了体系较完整、内容较具体、比较贴近中国现实的中小企业法律扶持措施。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日本的中小企业立法很完善,而中国的中小企业立法则刚刚起步。由于中日两国相近的东方文化,我们可以
学习借鉴日本先进的、成熟的并适合我国国情的经验,来加速我国中小企业的立法进程,更好地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六、国家政策比较
日本中小
企业政策主要有:1. 中小企业财政政策。政府每年在预算方面为支持中小企业
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日本在2000年度的预算方案中,整个政府的中小企业对策预算为1943亿日元。用于完善经营支持体制、刺激创业者和风险企业、促进技术革新和产学官合作、补助新产品试生产费用、搞活地区产业和中心市区。设立各都道府县贷款机构,为准备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无息贷款,为找不到担保的企业代其采购所需设备并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给或租赁给该企业。设立“改善小企业等经营贷款制度”。向信用度和担保能力较弱而贷不到资金的小企业以无利息、无担保人发放贷款。 2. 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为了进一步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日本在2000年度税制修改中对于从创业到继承事业各环节继续减税。中小企业实行低税率法人税,中小企业税率为22%,普通法人的税率为30%。为使个人投资家能够搞活投资企业,实行“天使税制”,即对满足开发实验费用占销售额的比例超过3%,创业未满五年等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个人投资家进行股票投资而股票出现转让损失时,就转让损失的部分个人投资家可以享用结转扣除等课税特例。对于创办10年以内的中小企业和风险企业停止适用保留金征税。改革事业继承税收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小企业。风险企业的养老金制度,确保公积金免税额度。延长中小企业促进投资税制、中小企业加强技术基础机制和购置信息通信设备税制。3. 中小企业
金融政策。日本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做法灵活,形式多样,效果明显。一是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通过所属的信用保险金库和信用担保协会向中小企业发放政府的补助。贴息贷款,为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间接贷款。二是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组合金融公库等政策性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一些特定的中小企业。三是中小企业投资有成株式会社、新规创业资源株式会社等全国性专业公司对新成立企业提供补助,带有风险投资性质,本金是政府拨付的。另外,还有一些独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的支持,四是日本商工会议所、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及其所属的地方民间团体,为中小企业提供广泛的咨询计旨导服务。如有些中小企业制度不完善,甚至没有正规的
会计帐目,不符合贷款要求,这些民间社团帮助他们完善条件,使其达到融资要求。日本民问团体还有“诊断士”制度,这是民问团体对小企业金融扶持的一种制度。诊断土类似于我国的税收专管员,他们站在第三者立场上,每人管十多家小企业,不一定很快对企业做评价。可能跟踪一段时间,掌握各个企业的强项和弱项,与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一起
研究如何改善弱项。由于诊断上立场中立,而且享有较好的声誉,他们的推荐一般能给小企业带来融资便利,极大地促进了小企业的发展。4.中小企业
科技政策。近年来日本政府在扶持中小企业科技活动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方面:实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制度。该制度是以新事业创业促进法为依据,有关省厅合作,对于有望创造出新产业的新技术开发所需要的补助金、委托资等,以特别补助费等形式予以认定,并制定出对中小企业特别补助费的支出目标,增加对中小企业提供资助的机会。以课题形式的新技术研究调查事业及以课题形成的新技术开发事业。为了促进中小企业自主性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使中小企业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对其研究开发所需原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技术指导费等经费,由国家和都道府县给予补助。利用互联网将大约4000万件专利情报免费公开,使其有效地促进了技术开发。在中小企业风险投资方面:由专家给予全面的重点指导,并对风险援助小组进行资助,或向投资事业合作组织出资。支持创造性中小企业的创业事业,各县的基金会(风险基金会)灵活运用高度化融资制度中的无息融资,并开展风险租赁事业。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于1999年底在东京证券交易所设立创业板,降低发行股票与上市交易的门坎,支持风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获得发展资金。5.中小企业机构组织。日本涉及中小企业的有关
社会机构组织,从性质和职能上看主要有三类:一是政府的相应行政机关,如日本在通产省设立中小企业厅,都、道、府、县设立了中小企业局,并设立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制定对中小企业的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措施,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二是依公法成立的相应机构组织,如日本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具有半官半民性质,这类组织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三是民间社会组织,如日本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由市场需要自发产生,按市场运行机制运作。6.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日本围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官方、半官方、民间服务机构,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依照专门
法律设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机构,逐步完善服务体系。日本1953年制定“中小企业安全法”,扩充了工商会议所的组织和职能。除了国家公共机构外,日本还存在着大量的民间企业服务机构。在日本,有全国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在各都道府均有中小企业公会、事业合作社、联合会等。这些机构在政策咨询、诊断、建议、技术开发等方面细致入微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日本的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作用非常之大,不仅覆盖了企业从诞生到解散的全部过程,而且对潜在投资者、劳动者也发挥了
影响和作用。日本政府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都非常重视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训。日本专门设立了中小企业大学,全国共有9个,主要是对企业家或潜在企业家的培训以及对从业人员的培训。
内容主要包括:创业思路和计划、经营管理能力、新技术产品、市场、成本、销售和还贷计划等。在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方面日本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派遣专门顾问,通过电脑
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信息,根据国家的课题指示对开发新技术等与大学共同实施技术开发、调查研究。日本商工会议所和工商会,配置了经营指导员对小规模企业进行改善经营的个别指导,并配合税理师对企业进行税务指导。日本专门培养了约15000名诊断士,帮助中小企业进行企业诊断。
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这是在国有企业三年脱困已取得明显进展的情况下国家出台的这项重要
经济政策。该《意见》在大力推动中小企业结构调整、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支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和加强组织领导等8个方面,作出了25条原则规定与具体要求。文件还决定: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安排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创业资助等方面;探索组建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并对纳入全国试点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进行中小企业产权交易试点,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等。
2000年10月正式组建了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包括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科技部、税务总局、工商局、证监会以及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在内的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2000年12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中小企业工作会议,会议决定陆续发布《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行业管理办法》、《关于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管理规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意见》、《关于中小企业质量工作的意见》、《关于鼓励创办中小企业的意见》等配套文件。同时,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59号文件的过程中,科技部加大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基金支持力度,外经贸部出台了中小企业国际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开展了对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转贷款业务试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研究制订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证监会也做好了开设创业板市场的准备工作。中国政府与日本、加拿大、德国等国家政府中小企业发展合作项目也陆续起步,国家经贸委与加拿大政府国际开发署联合召开了“中小企业融资与社区发展国际研讨会,重庆(南岸区)、长春、包头、巴音郭楞、天水、宝鸡等城市开始进行“中小企业融资与社区发展示范工作;中英合作在辽宁、四川探索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德选择在安徽、湖北进行“中小企业融资试点,与联合国计划开发署在镇江组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也深化为中小企业综合性服务机构。
通过对中日中小企业政策的比较可以看出,两国政府在政策方面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都非常大。日本在政策实施方面非常扎实,中国许多政策都处于刚刚出台或即将出台的过程之中,政策的落实和适应性及和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将会在今后一段时间内逐渐显现出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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