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妥善处理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门的关系。法律虽然规定财政不得透支,中央银行不得直接认购和包销政府债券,但却没有相应规定违反者的法律责任,因此,能否落实便取决于中央政府和中央财政的自制。建议《人行法》增补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文,并在实践中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弥补财政赤字规范办法是向社会发行公债,解决办法则是增收节支,提高效益,力求收支平衡。当然,中央银行与财政的关系也不仅限于上述资金往来方面。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是国家的两大主要宏观经济政策,一般而言,财政政策着眼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收入的公平分配;货币政策则强调币值稳定,并在此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因此,为使宏观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两大政策必须互相协调。
3.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货币政策的监督。《人行法》第六条首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工作,这是一个明显的进步。不足之处是该条规定过于粗疏,需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笔者认为,相对于计划和财政而言,金融的重要性丝毫不让,中央银行也应定期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及时了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了解全国金融形势和动态,权力机关的知情权是其监督权的前提。
4.采取措施排除地方政府的不合理干预,克服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地方化的倾向。可供采取的措施是,强化中央银行垂直领导体制,按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置分支机构,打破目前以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的做法,根据区域内经济和谐发展及金融调控和监管的需要,对现有分支机构的重叠多余部分进行调整和撤并,在区域金融中心城市充实力量,原则上只在相对独立的大金融中心城市设置一级分行,在一级分行管辖区域内重要金融和经济中心设置二级分行,在二级分行以下根据需要设置支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创办的证券公司、金店、证券交易中心等彻底与中央银行脱钩,不再纳入中央银行序列。调整出的多余分支机构,逐渐转变职能,向政策性银行转变,承担过去由中央银行承办的政策性贷款业务。在组建精干高效的分支机构体系的同时,要把金融调控的权力适当集中于总行,分支机构主要做好辖区的金融监管、调查统计、经理国库、现金调拨、横向头寸调剂、外汇管理和联行清算工作。这样做既可以真正理顺关系,使中央银行真正超脱,又可以把地方政府的不合理干预限制在最低程度。
注释:
〔1〕盛慕杰主编:《中央银行学》,中国金融出版社1989年版, 第73页-74页。
〔2〕于宗先主编:《经济学百科全书》, 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版,第1316页。
〔3〕作者根据P?金德尔伯格《西欧金融史》第400 页提供的数据计算。
〔4〕于宗先主编:《经济学百科全书》,第1316页。
〔5〕盛慕杰主编:《中央银行学》,第75页。
〔6〕盛慕杰主编:《中央银行学》,第75页。
〔7〕参见(美)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货币银行金融市场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385-386页。
〔8〕(美)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货币银行金融市场学》,第386-387页。
〔9〕(英)《考察金融机构职能委员会报告》, 英国文书局1980年版。
〔10〕(美)威廉?麦克多诺:《一个民主国家中的独立的中央银行-联邦储备系统的经验》,载《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季度综览》1994春季号。
〔11〕中国人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中央银行》,第120页。
〔12〕参见甘培根、林志琦主编《外国金融制度与业务》,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89-91页。
〔13〕详见陈晓《德国中央银行法的特色》,载《外国法学研究》1993复刊1。
〔14〕Rrederic Solomon等:Banking Law,Volume 4,IV-A-40。
〔15〕USCA,Title12,s246。
〔16〕1914,30 Op.Atty.Gen.308.
〔17〕详见陈晓《〈日本银行法〉述评》, 载《外国法学译评》1994年第3期。
〔18〕铃木淑夫:《日本的金融政策》,中国发展出版社1995年版,第143页。
〔19〕唐宁街为英国首相官邸所在地,穿针街为英格兰银行总行所在地。
〔20〕根据王志编《十年金融改革学术观点概况》第49-54页整理。
〔21〕谢平:《中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上海证券报》199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