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权普遍性的意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是这样表述的:"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相似的规定是:"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人权的普遍性是国际人权共同标准以及人权国际保护的重要理论依据,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的争论,也与人权普遍性的哲学判断密切相关[13]。
人权的相对性(Relativity of Human Rights)是与人权普遍性相对应(有的认为是相对立)的观点,是指人权和基本自由作为与特定的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相关联的价值标准,它的存在和实现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不同的种群当中存在着不同的人权价值和行为准则。人权的相对性理论与文化相对论、哲学的相对性等学说有较高的关联度,是人权哲学中颇有影响的一种理论,受到许多非西方主流文化的发展中国家的欢迎。
1993年,为了筹备世界人权大会,亚洲各国的部长和代表于3-4月间,在泰国首都曼谷举行会议,通过了《曼谷宣言》。这个宣言在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客观性和不可选择性的同时,宣称"亚洲国家以其多姿多彩的文化与传统能对世界会议(世界人权大会)做出贡献",并且"认为尽管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应铭记各国和各区域的情况各有特点,并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应根据国际规则不断重订的过程来看待人权"。《曼谷宣言》没有被认为是一个区域性的国际人权规约,充其量只是一份昭示亚洲国家人权观的政治文件,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强制性和拘束力,但是这个宣言却宣告了被人们称为"亚洲国家的人权观"[14]的一种人权理念。这种人权理念显然认同人权的普遍性和共同标准,同时也强调文化的差异性,强调历史和传统的不同对于人权观念及其实践的影响作用。
其实,亚洲国家的人权观是针对人权普遍性理论做出的回应,同时也是亚洲国家政治诉求和经济发展的自保性措施。亚洲人权观提出后,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人权的普遍性与相对性(这里相对性也与特殊性通用)的碰撞和协调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信春鹰教授对这个问题的概括和论证表明,亚洲国家既要坚持人权普遍性的观念,也要主张不同于西方人权观的亚洲国家的人权观――人权的特殊性。"亚洲国家强调人权保护的特殊性和由自己特定的条件所决定的优先选择","亚洲国家坚持的与普遍性的观念相对的特殊性并不否认人权规范的普遍性,但是强调在实现普遍人权时要考虑各个国家特定的历史背景,给予各个主权国家决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人权制度的权利以及保护人权的优先选择的权利。"[15]
伊斯兰世界的人权观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人权的相对性(特殊性)。"在伊斯兰教中,人权是作为人的尊严讲的,在这个领域中,重要的是义务而不是权利。而且一个人即使有什么权利,那也是因为他的地位或行为,而不是因为他是人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16]伊斯兰教的原理是不承认甚至排斥西方人权概念的,即使有人认为伊斯兰教与西方人权是相通共融的,也是站在人权相对主义立场上而言的。比较典型的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伊斯兰教在人权方面提供了最好的保护,国际人权文件所确立的人权准则已经超出了伊斯兰教的限度,其中某些准则与伊斯兰人权价值相抵触,它们不代表全人类意志的人权准则,而是西方基督教文化的特定产物,不具有普遍性,因而伊斯兰世界无义务接受,进而认为伊斯兰世界应坚持伊斯兰人权观";一是认为"国际人权文件确立的人权准则,其中一些与伊斯兰的价值相一致,应予接受;一些与伊斯兰价值相悖,不应接受。"[17]伊斯兰人权观在妇女的权利与自由、关于非穆斯林的权利、关于宗教自由等方面,特别强调了其人权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