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81-82页。
[37] 张志铭先生在翻译诺内特、塞尔兹尼克两位教授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时,将“institution(s)”和“institutional”多译作“机构”和“机构(上)的”,但其往往含有“机构及其运作规程(即制度)”之意。为保持文章一致性,本文亦采此用意。
[38]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85页。
[39]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85页。
[40] 有时候,我们还不能简单地称之谓“物质经济决定论”。
[41] [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刘丽君、林燕萍、刘海善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4月第1版,第57页。欧金•埃利希(Eugen Ehrlich, 1862-1922年),奥地利著名法学家,欧洲社会法学、自由法学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述有:《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1903年)、《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1913年)、《法学逻辑》(1918年)等。
[42] 当然,人的本性及社会文化传统中的惰性造成了人们非理性的顽固或教条态度,使得科学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可证伪性相反的另一面,即不可证伪性。参见[英]波普尔:《科学知识进化论——波普尔科学哲学选集》(编译前言),纪树立编译,三联书店1987年11月第1版。
[43] [德]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9月第1版,第338页。
[44] 梁启超先生在《释革》中曾对二者进行了区分。他认为“Reform”是渐进的、部分的改良,而“Revolution”则是急进的、整体性的革命:“其事物本善,而体未完法未备,或行之既久而失其本真,或经验少而未甚发达,若此者,利用Reform。其事物本不善,有害于群,有窒于化,非芟荑蕴崇之,则不足以绝其患,非改弦更张之,则不足以致其理,若是者,利用Revolution。”参见旷新年:《激进主义与现代性经验》,载《读书》200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