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价值有双重含义:其一是指外在价值,即功用价值,是指某物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效用;其二是指内在价值,即本身具有的优异特性,是用以衡量同类事物高低贵贱的标准。参见张岱年:《论价值和价值观》,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2年第6期。张岱年老先生将二者分为“功用价值”和“内在价值”。又参见何祚榕:《什么是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载《人文杂志》1993年第3期。
[78] [德]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12月初版(1990年2月第三次印行),第1页。
[79]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张恒山教授对权利概念进行了辨析,他认为“权利”与“正当”均源于英文“right”,在意义上也具有同一性,“可以说,对权利加以理解的关键恰恰是对‘正当’的了解”。参见张恒山:《权利与法律权利再辨析》,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4期。
[80] 参见[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杨昌裕、楼邦彦校,商务印书馆1984年4月第1版,第44-46页。
[81] 在对财产权合理性基础的探讨中,自然权利学说和劳动学说都以洛克个人主义哲学为基础的,是同一理论的两种表达形式。关于这个问题的探讨,请参见易继明:《评财产权劳动学说》,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另外,西南政法大学青年学者肖厚国先生最近也从历史哲学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请参见肖厚国:《我们凭什么取得物权?-洛克的劳动财产哲学解读》,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002年第4号/总第25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12月第1版,第237-265页。
[82]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第1版,第19页。
[83] 参见[日]中山信弘:《多媒体与著作权》,张玉瑞译,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77 页。
[84] W. R. Cornish,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s, Copyright, Trade Marks and Allied Rights, London: Sweet & Maxwell, 1996, Third Edition, P27.
[85] 甚至是我们是否将数字化产品作为一种由国家来提供的公品、如何配置权利和这种配置所涉及到的的经济条件与社会成本等问题,都可以纳入研究的框架。
[86] [英]H. L. A. 哈特:《是否存在自然权利?》,张志铭译,载夏勇(编):《公法》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365页。
[87]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7月第1版,第104页。
[88] 易培强:《可持续发展与国民素质》,载《湖湘论坛》1998年第5期。
[89] [法]弗朗索瓦•佩鲁:《新发展观》,张宁、丰子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9月第1版,第92页。
[90] 参见[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刘丽君、林燕萍、刘海善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4月第1版,第65页。
[91] “形式理性”(logically formal rationality)是从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年)“合理性”引申的概念。在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中,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1)由法规支配的;(2)体系化的;(3)基于逻辑分析意义的;(4)由理智控制的。在一般意义上,人们将这种合理性或成文理性理解为法院以预先设定的、单一的法律渊源衍生的法律规范作为判决的依据。参见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1988年5月第1版,第222页;又参见[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第32页。
[92] 1994年8月澳大利亚版权融合小组(Copyright Convergence Group. CCG)在《变革高速路-新传播环境下的版权法》(Highways to Change Copyright in the New Communications Environment)报告中提出了“技术中立性”的思想,指出法律不能限定技术的发展,应给予版权人以广泛的向公众传输的权利。参见薛虹:《纳入版权保护体系的网络传输》,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93] W. R. Cornish,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s, Copyright, Trade Marks and Allied Rights, London: Sweet & Maxwell, 1996, Third Edition, P26-28. 作者指出,主要从机器和化学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专利法在今天必然要吸收电子工程、计算机制造、原子能、微生物及生物技术;而起初对印刷出版反映迟缓的著作权也转向音乐、剧作、表演、摄影、录音、电影、广播以及具有先端性的数字复制和传送技术。 [94] 张文显:《继承。移植。改革:法律发展的必由之路》,载《社会科学战线》(长春)1995年第2期。
[95] [日]镰田薰、竹田捻、中山信弘、马场炼成、丸岛仪一:《专利法的修改与今后的课题和动向》,载《法学家》第1162期,有斐阁1999年9月1日版,第32页。
[96] 为此,可以通过贷款、抵押贷款或提供现金,以取得公司股权等方式进行大规模工业投资;1980年由于一系列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重点项目被政府采纳,于是该机构的宗旨从原来促进经济事业中的公有权和工业民主转变为通过它所拥有的证券和其他财产的转让来保护企业的私人所有权。参见[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刘丽君、林燕萍、刘海善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4月第1版,第65-66页。
[97] 例如,我国台湾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殊规律,采用了“分散的经营管理模式”、“鼓励风险投资的金融体制”、“激励人才创新机制”和务实的经济政策。这些高科技企业的成功经验,需要传统法律对此加以整合与创新。参见郭励弘、张承惠、李志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与风险投资》,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14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