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法理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法律制度体系,它主要包括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内部机构分权制衡机制和法律规定的公司外部环境影响制衡机制两部分。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公司内部机构分权制衡机制的法律规制
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内部是通过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其有效地工作实现的。而每个机构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又是通过其组织结构和职能体现出来。目前我国公司内部机构的组成、职权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制衡的关系,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范的。其具体规定为: 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④,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行使控制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举和更换董事。董事的任免是体现公司治理特征的最基本制度安排,该权属于谁,谁就在事实上成为公司的控制者⑤。二是决定公司的重要事项,即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策方案、公司利益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⑥ 2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组成,是公司业务执行和经营决策机构⑦,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行使业务执行、经营决策权和控制权。董事会行使的业务执行和经营决策权包括: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⑧。而控制权是董事会对经营管理者行使的权力,即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⑨。 3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B10。4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即对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B11。主要包括: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B12。立法者试图通过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达到以下目的: 即使公司内部各机构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机制,既保障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又赋于经营者充分的自主权B13。
(二)公司外部环境影响制衡机制的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法律对公司外部环境进行规制,形成对公司及其机构的制衡影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规范用国有资产投资入股的法律
一方面由于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进行国有企业改革,把现行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其改革的目标,因此,用国有资产投资入股问题便显得突出和重要。目前我国对用国有资产投资入股的法律规制,主要是已颁行的规章:《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它们对国有资产投资入股主要作出以下规定: (1)对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的规定。能够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分为两类: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②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B14。(2)对用于投资的国有资产类型的规定。能够作为用于投资的国有资产包括:①国有资产;②国家授权其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B15;③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B16。(3)对国有股权进行管理的规定。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B17。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的政府专职管理机构。B1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及某些特定部门行使国家股权和按法定程序委派股权代表。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按法定程序向有国家股的企业委派股权代表。国家股权代表的委派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另行制定。国有法人股代表由投资入股的法人单位委派B19。对国有股权代表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报告制度B20;还要建立考核、奖惩和监督制度B21。(4)对国有股权收入的规定。国家股股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收缴,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国有法人股股利由国有法人单位依法收取,按《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核算B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