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是:人是生而自由和平等的,国家只能是人民自由的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权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就有革命的权利,去用暴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因此,国家的主权在民,而民主共和政体是这种思想的最佳体现。这一学说经常被用来解释近代国家和政体理论。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修订第2版。
[87] [日]内田贵:《现代契约法的新发展与一般条款》,胡宝海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o1994年第2号),法律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132-133页。这位日本东京大学的内田贵教授认为,"从解释论观点考察'关系契约'模式,与其说它存在于现实的社会事实之中,更应理解为它是在法的世界上以解释学方式构成的。即在实定法规范和判例中出现了用传统契约模式难以说明的新性质的规范。作为存在于该规范之背后的契约模式,通过解释学上所构成的契约模式就是关系契约模式。"由此,他说:"至少在日本范围内作为对抗古典契约模式的新契约模式,从解释学上构成关系契约模式是可能的,这就是我的主张。"
[88] [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潘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16页。
[89] [德]马尔库塞:《单面人》,张伟译,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487页。
[90] [德]马尔库塞:《单面人》,欧力同、邵水浩译,张伟校,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外国哲学研究室(编):《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10月第1版,第525页。书中原话为:"对抗的共处形势可以说明斯大林主义工业化的这种恐怖特征。但是,它同时也推动了这种倾向于把技术进步作为统治工具,并使之持续化的各种力量;手段损害了目的。" [91] 参见[日]喜多了佑:《外观优越的法理》,千仓书房1976年5月20日版,第57页以下。
[92] [日]喜多了佑:《外观优越的法理》,千仓书房1976年5月20日版,第80页。
[93] [日]内田贵:《现代契约法的新发展与一般条款》,胡宝海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o1994年第2号),法律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126页。另外,我们也可以用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布莱克(Donald J. Black)教授法律运作中的"关系距离"公式,来说明这个问题:"关系距离预示并说明了法律的量:法律与关系距离之间的关系呈曲线型。在关系密切的人们中间,法律是不活跃的;法律随人们之间的距离的增大而增多,而当增大到人们的生活世界完全相互隔绝的状态时,法律开始减少。"这样,传统社会中人们关系密切,对法律及其完整性并不十分甚至较少依赖,那么其完备的书面契约就缺乏社会关系基础。参见[美]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47页以下。
[94] 刘再复:《独语天涯》,转引自刘再复、刘剑梅:《两地书写的快乐》,载《读书》2000年第12期。
[95] [德]鲁道夫o冯o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1994年第2号o总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