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以来,历经磨难和洗礼的我国信托业,在政府和监管部门以扶持为主的政策导向下重现生机,市场需求持续扩张,信托产品接踵问世。信托公司在国有资产重组和银行不良贷款处置中,找到了巨大商机。但是如何规范、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信托活动,如何解决国有资产信托的特殊性问题,发挥信托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空间,却是当前国有资产信托理论和实践无法回避而又亟待解决的根本性问题。
一、国有资产信托与国有资产形态转换
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其管理重点是其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通常表现为两种形态,即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这两种形态之间随国家调控经济的不同需要而不断发生着转化。有学者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管理主要体现为价值形态的管理,即国有资本的经营和增值问题,而不只是实物形态、使用价值的管理。[i]笔者认为,国有资产管理本质上是一种动态管理,是对国有资产形态转换过程的管理,而不是简单的纯粹的价值管理或实物管理。
从实践来看,不同形态的国有资产相互转换,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是推行公有制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必然要求。它不但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三大目标,即实现国有资产形态转换方向正确、转换目的有效、转换过程增值这三大管理目标,而且有利于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调节作用,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稳定发展。然而,既要保持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又要使国有资产运营充满活力,使之保值增值,却并非一件易事,因此,在国有资产形态转换的过程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全面贯彻三个原则,即1、经济责任制原则;2、效益优先、保值增值原则;3、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这三个原则相互衔接,互为表里,密切联系,共同贯穿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全过程。坚持这三个原则,对于抑制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健全国有资产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信托在国有资产形态转换中可以大有作为,国有资产信托是国有资产形态转换能够利用的重要方式。由于国家所有权在市场运作中不可能实现占有和利用的合一、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的合一,因此必须寻求将国家所有权从占有转化为利用、从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的有效方式。这种转化,公司制度是一种方式,信托制度是另一种方式,公司制是通过将国家所有权置换为股权来实现这一转化,信托则是通过将国家所有权置换为信托受益权来实现这一转化,公司与信托在实现所有权的价值形态上具有异曲同工之妙。[ii]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资产积累普遍增多,投融资渠道越来越宽,个人财产信托、遗嘱信托、慈善公益信托、养老金信托、国有资产在海外的管理信托以及证券投资信托等,都已经在社会上陆续出现。无论是国有资产还是私有财产,均要求有更为灵活的手段来进行管理和处分。[iii]国有资产信托,是指以国有资产为信托财产,并以使受托人将管理和运用该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益交付给委托人或者其所指定的其他受益人为内容的信托。[iv]国有资产信托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国有资产价值形态的转化,如表决权信托、经营权信托、银行不良资产管理信托以及国有企业闲置资产信托等。竞争性国有资产更适于信托制度,这样不但有利于该部分资产的市场化运作,而且有利于国家集中精力履行好其公共财政的职能。[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