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如直隶保定有积金会俗名摇会的习惯:
由会首组织而成。拟定会签多寡为一道会,开会以前会首邀集会友吃会一次。会首担任费用。会签即以人数为标准。有五请三拔及三请二拔者,亦有五请三拔以上及三请二拔以下者。均经会首议定,会友无不服从。人数计在百名上下,期限不能过十年完会。其请会时如为五请三拔则五请云者系以五吊钱为老会钱,概归会首收用。遇每月摇会,由老会钱内除去茶水、小会等费,下余若干,仍退归每次得会者本人。其三拔云者,系以三吊钱为限,白签入两吊以上,黑签入三吊。遇每月摇会以24点为最高,得会者即将一会内黑白签所入之钱全数取授。若届下会,以先得过会者均为黑签。每月入钱三吊,即三拔也。入钱以完会时为止。不得会者仍为白签。最后完会之一白签遂将全会之黑签所入之钱均行收用。[12]
此外,陕西省雒南县有“四二摇会”,河南开封有“摇会”,山东历城有“齐摇会”;湖北省汉阳、五峰、竹溪、兴山、麻城及郧县等地有“邀集钱会”;奉天、山西省黎城等县称作“请钱会”,陕西有称作 “请会”的,江西省赣县有称作“钱会”的,湖南有称作“金钱结会”的,福建连江县有称作 “银会”的;陕西省雒南、华阴县有“画会” 、“孝衣会” 及“五二孝义会”,安徽省贵池县称作“老人会”;江苏省各县有“十贤会”,又名“至公会”;安徽省天长县称作“七贤会”;江苏松江或“曰挨会、曰摇会、曰标会”; 山东寿张县有“财产社”,嘉祥县有积钱社,历城又有长寿会、红礼社、板社等等,大抵都是为特定目的如红、白喜事,养老,家族福利等成立的合伙互助储蓄组织,有些甚至发挥着类似当今人寿保险、养老保险的作用。例如安徽省贵池县之“老人会”:
贵池县属贫民居多,凡有尊亲垂老,恒虞后日殓费无资,乃预邀有高尊亲之家约共十数人,凑钱给会,名曰老人会。书立约据,各执一纸。倘有一家老人病故,讣音一至,均各依议给会洋赙助。在助赙者钱少易于为力,在丧者,得此醵款,俾资殡殓,洵为善良习惯。[13]
是以前引民国民商事习惯调查录中针对直隶保定积金会(俗名摇会)习惯一条特加按语说:“此种摇会之习惯不能以赌博论之。因其方法便于经济界之流通,核以请会入会之人,两有利益,毫无损失”。[14]
大概正是由于“会”这种有利公益的作用,时至今日,在中国内地民间也仍然存在,但是其命运并不必香港稍好,同样被法律当局视为非法。一位著名的法官撰文认为:
民间借贷之风越来越盛,很多出借人超出了公民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帮助的界限,转而以赚取高额利润为目的。……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具有民间金融组织性质的‘抬会’、‘钱庄’等组织,专门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聚敛民间资金,转手谋利。危害最为严重的浙江温州地区的乐清县,‘聚会’风潮铺天盖地,遍及全县各乡、各村,聚集了达9亿多元的民间资金。巨额资产掌握在会主手中,绝大部分被投向新发展的的聚会或转手高息贷出,只有很少一部分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大量的资金流通不能产生增值,反而要付出高额利息,致使会金枯竭,造成聚会一倒俱倒,所欠债务额高达3.13亿元。[15]
我曾指出,中国传统官僚机制的内在逻辑是一种否定式或禁止型的思维模式。[16]但凡遇到某种新事物,只要不是出于自家的安排或上峰的赐予,那第一反应便是取缔、查禁,丝毫不会考虑其否受到民间的欢迎,是否可能因势利导、兴利除弊,更不会考虑其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理由,甚至连查禁的可能与取缔的效果也不暇思索。这无非是对权力的迷信而养成的官府自大狂习惯。如今看来,这种思维模式不仅在吾华夏子孙中大有传人,而且风靡遐迩,海外弟子竟也争相追随。
[1] M.B. Hooker, Legal Pluralism, An Introduction to Colonial and Neo-colonial laws, p166.
[2] 参见Henry Litton & Denis Chang, "Chinese Money-loan Associations-I",1 HKLJ (1971) No. 2, 195-196.
[3] 同前注2第194-195页。
[4] 24 H.K.L.R.1[1929-30].
[5] 分别参见前注1引Hooker氏著第166-167页;前注2引文第201-205页。
[6] Henry Litton & Denis Chang, "Chinese Money-loan Associations-II", 1 HKLJ (1971), No. 3, 262-273.
[7] 马来西亚沙捞越州首府。
[8] [1958] S.C.R. 18 at 22,转据前注38第194页。
[9] 参见Case Commentaries: "Chinese Money-loan Associations-Buried Alive? Yim Wai-tsang v Lee Yuk-har" 3 HKLJ (1973) 234.
[10] 同前注9。
[11] 胡旭晟等点校本《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下册第641页。
[12] 同前注11下册第435-436页。
[13] 同前注11下册第557页。
[14] 同前注11下册第435-436页。
[15] 杨立新:《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2页。
[16] 见前引拙著《中法西用━━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在香港》,第45-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