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的体魄始终是人们所珍惜并奋力争取的目标。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已不仅仅安于能够生存,而是追求能够健康地、有尊严地生存,进而追求自身的全面发展。因此,人们把健康作为一项权利提出来,并希望健康权利能够象诸如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其他权利一样得到应有的重视、保护和促进。
自世界卫生组织宪章首次倡导对健康权加以保护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各国对健康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入,对健康权的促进和保护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对于什么是健康权在理论上始终没有定论。至少是由于认识上的局限,导致许多国家对健康权的保护进展缓慢,所以对健康权本身的认识至关重要,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本文就什么是健康权的标准及如何实现健康权进行必要的分析。
一、什么是健康权
“健康权”是一个被频繁使用但含义却颇不确定的概念。笔者认为,健康权是指人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保持其躯体生理机能正常和精神状态完满的权利。这里所指的“人”,既可以是个体的人,也可以是如妇女、儿童、残疾人等一类人。所谓的“躯体生理机能正常”,是指人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应当具有的机能的具备;所谓的“精神状态完满”,是指人的以自然属性为基础并为社会属性所要求具有的智力和思维条件。所谓健康,并非是指肢体健壮同时精神愉悦,而且也不是指没有疾病或状态虚弱,而是指作为一个生理的和社会的人,他(她)的肢体和精神状态能够适应和满足他(她)所处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一般要求。
健康权是一种概括性的权利,它包括一系列具体的权利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划分:(一)以权利的主体为标准,健康权分为个人健康权、群体健康权和公共健康权。(二)以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健康权有多种形式。根据健康需求的层次划分,健康权分为卫生保健权、医疗待遇权、康复权等;根据健康存在的领域划分,健康权分为躯体健康权、精神健康权;根据健康的保障要素划分,健康权分为饮食健康权、药械获得权、卫生知识获得权、环境卫生权、医疗保障权、突发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知情权等等。当然,依据上述标准划分,还有很多权利形式和次位阶权利。(三)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健康权可以分为健康保有权、健康请求权、健康待遇受领权、健康权利救济权等等。(四)以权利的自足性为标准,健康权可以分为积极健康权和消极健康权。
二、健康权的标准
健康权的标准,是指衡量健康权利的准则。为了使健康权的保护、促进能够实现预定的目标、达到一定的水准,而不至于因为认识的偏差、条件的制约和措施的不当而导致健康权的滥用或对健康权的侵蚀,确立健康权利的标准是必要的、必须的。
健康权的确立在于使权利主体实现健康利益,健康权标准的确立在于为包括国家在内的义务主体实现健康权利提供一定的准则或监督标准。由于不存在统一的健康标准,健康权的标准更是不确定的。如果从动态的视角考察如何建设健康权,那么健康权在量的方面受到尊重、保护和促进的程度可以视为健康权的实践标准。从这个角度上讲,健康权的标准至少应包括:
(一)健康知识应在社会上得到广泛的普及。具体标准是:公民有健康权利意识并希望获得健康知识,公民应当认为这是一项应有的权利;国家和社会有能力通过各种渠道向公民提供基本的健康知识,只要公民愿意,他(她)就可以在工作和生活中随时获得与工作性质、生活方式相关的健康知识,[1]且所提供的健康知识能够为特定的人群所接受。[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