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设新罪名。根据实际需要,渎职罪中应增加如下新罪名:
1、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规定时间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具有在一段时间里占有和使用公款的故意,事后准备归还;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或准许,擅自动用公款为己所用。确定挪用公款罪这一新罪名时,可将从他章移入的挪用特殊款物罪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从重情节,规定在同一条中。
挪用公款罪的条文可作如下表述:“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进行非法活动;
(二)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三)挪用数额较大,超过六个月的。
挪用抢险、救灾、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依照前款,从重处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予退还或无力退还的,以贪污罪论处。”
2、滥用职权罪、指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作为或不作为地使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或者利用国家公职人员的地位,实施作为或不作为,即实施了违反本职权法纪和利益或者应当履行本职权而不予履行,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如滥用审批权等。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滥用职权罪的条文可作如下表述:“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作为或者不作为使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力;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力。”
3、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罪,指国家公职人员为谋取私利,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徇私枉法,弄虚作假,使国家或公民个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行为。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除司法人员外的一切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执法工作的便利,徇私枉法,做枉法决定或裁决的行为;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罪的条文可作如下表述:“工商、海关、税务或者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故意做枉法决定或裁决,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力。”
4、浪费罪,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和地位,挥霍和浪费国家财产,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浪费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任意挥霍浪费公共财物,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浪费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浪费罪的条文可作如下表述:“国家工作人员挥霍或浪费公共财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力。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假公济私,将公共财物供个挥霍享用,拒不退赔或不能退赔的,一贪污罪论处。”
[1] 樊凤林 宋涛主编:《职务犯罪的法律对策及治理》, 1994年11月第1版 第171-172页。
[2] 刘华:《论职务犯罪的立法完善》,《法学》1995年第4期 第26页。
[3] 张穹主编:《职务犯罪概论》,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8月第1版 第20页。
[4] 樊凤林 宋涛主编:《职务犯罪的法律对策及治理》, 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出版社1994年11月第1版 第119页。
[5] 樊凤林 宋涛主编:《职务犯罪的法律对策及治理》, 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出版社1994年11月第1版 第119页-第123页。
[6] 张穹主编:《职务犯罪概论》,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8月第1版 第20页-第24页。
[7] 见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第432-1条至第432-17条, 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第1版 第151页-第158页。
[8] 见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第434-7-1条、第434-8条、第434-9条、第434-33条,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第1版 第168页、第174页。
[9] 见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第三篇“危害国家权威罪”,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第1版第146页-第177页。
[10] 见罗结证译《法国刑法典》第222-7条、第222-8条,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第1版第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