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的对策及措施
3.1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强化使用权
目前,在所有权的实际行使中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错位、缺位或虚位,产生了很多问题。就我国目前农村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村民小组是农村最小的经济组织,能最大限度地反映农民利益的要求,应该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执行,重视村民小组建设,使之成为具有核算能力的独立法人,使村民小组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代表的主流。对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规范权利主体的行为,防止土地所有权被个别部门、组织或个人操纵,从而违背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的本质。
3.2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农村土地主要是农用。保护好生产大量农产品的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是土地流转管理的重点,以确保国家粮食生产的安全。集体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应区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分别采用不同标准和流转规范。
我们的改革方向不是所有权的私有化,而是使用权的私有化,是将农地中具有经济价值的属性独立出来并进行严格界定,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至性质的农民家庭经营前提下建立家庭经营与农户经营相结合的新型经营体制,可以概括为“弱化所有权、强化承包权、放活使用权”②。
3.3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措施
(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土地流转纳入各级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
土地使用权流转已在事实上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健康流转的基本前提。各级党和政府应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统一到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发展和完善,改造传统农业、构建现代农业,调整农业结构,推进产业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的高度上来,摆上农村工作的重要日程。抓住有利时机,以开拓创新的精神,切实探索搞活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有效途径。
(2) 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规范、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而且势必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加快,政策扶持、法律规范和引导已是当务之急。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与土地使用权流转相适应的政策措施,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健康、迅速流转。在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保护农民的承包权和流转利益,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农地用途,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限,受让人必须具备经营农业的基本能力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受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都可以到农村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农业项目。在合同有效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参股,经发包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再转让;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延租权。土地使用权流转后,遇到国家征占或退耕还林,其土地补偿费或退耕还林补偿归原承包户,土地上附着物补偿归经营业主。《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法律修改时,要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及其相关内容纳入其中。条件成熟时应考虑制定《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条例》等专门法律,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方针、程序、合同规范、监督管理、双方的责权利及法律责任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有法必依,确保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序、合理、健康、顺利地进行。
(3) 把土地使用权流转与转移安置农村劳动力有机结合起来。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为农业劳动力转移创造了条件,同时,只有农业劳动力实现了稳定、大规模的转移,才能加快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进程,促进土地适度集中、规模经营。加快城市(镇)发展进程,努力发展二、三产业,实现农业非农化、农村城市(镇)化,着力解决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问题。大规模地减少农民,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大规模流转的基础。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门机构,研究和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做好劳动力需求的市场调查,根据市场需求对劳动力进行就业培训。积极进行劳动力转移的组织指导工作,把有组织、成建制的劳务输出与农民自发性转移输出结合起来,依法保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大力发展二、三产业,着力抓好中、小城市,特别是建制镇和农村集镇建设,为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创造条件。实行城乡通开,允许、鼓励在城市有谋生手段和能力的农民进城落户,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