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地方税税权过多集中于中央。实行分税制后,地方税的税权仍然过多集中于中央,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税种的税法、条例以及大多数税种的实施细则,都是由中央制定和颁发的,地方只有征收管理权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税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②,这样一种过度集中型的税收管理模式很难符合我国各地复杂的经济情况和千差万别的税源情况,并会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地方政府为追求地方财力将竟相争上热点项目,导致产业和产品结构的扭曲,阻碍平等竞争的实现,不利于政府运用税收杠杆调控地方经济,不利于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统一。
二、我国现行地方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方税收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的各种管理权限(包括地方税的立法权、减免权、税目与税率的调整权等)基本上集中在中央,地方只负责征收,未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收立法权,使地方政府不能通过调整税收政策的方式调节地方经济,不能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变化的需要对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履行开征或减免权限,不利于各地因地制宜地发挥当地的经济优势,税收调控经济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2、地方税源变动大,税源逐渐流失。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扩大内需的税收调控政策,使地方税收收入受到影响,比如根据1999年中央12号文件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停征;又根据国务院有关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国发[2001]3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8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1997年1月,将金融业营业税提高3个百分点的收入划归中央;1999年10月,将恢复征收的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又划归中央;另外,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变更事项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和税制调控政策使地方税源逐渐萎缩流失。
3、内外税制不统一,不利于税负平衡。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给外资企业大量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内外两套不同税法。94年税制改革,企业所得税改革也不彻底,仅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而没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导致企业所得税税制的不公平。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只对内资企业征收而外资企业暂免征收;而且,在税率、税基和减免期限等方面对外资企业实行优厚的所得税待遇,而内资企业则没有③。目前,我国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只占企业所得额的8%——9%,低于国际标准(11%),不到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三分之一。这种对外资企业过于优惠的税制,有悖于税收的中性原则,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并且引发一些企业搞假合资,假“三资”企业越来越多,弄虚作假造成地方税收流失。
4、地方税改革迟缓,不利于税收征管。一是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仍沿用上上世纪50年代的税法;二是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不易掌握,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而增值税、消费税由国税局征收,具体征收税额由于国地税之间协调问题难以掌握,导致城市维护建设税流失;三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难以操作,如个体房屋租赁业纳税人为出租房主,而出租房主与实际使用人往往不是同一个人,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出租房主不易寻找,且即使寻找到由于纳税意识较差,税款征收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