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分税制,虽使地方税体系初具雏形,但受当时市场经济和产业结构的影响,地方税运行体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应积极改革和完善地方税体制,增强地方财政支出功能,维护地方政权正常运行,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地方税制现状
(一)地方税收总规模偏小,缺乏主体税种。一方面,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目前地方税税种有13(其中有两个税种已暂停征)个,数量虽不少,但收入规模小,且地方税没有大的主体税种,除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可视为主要地方税种外,其余多属零星小额税种,加上地方税源分散的不稳定性,决定了地方税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另一方面,随着增值税的改革,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营业税中有部分可能因与增值税交叉而划归国税局征收,再则所得税已成为共享税①,使得地方税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趋于下降,与地方政府所应承担的事权不相适应,从而削弱了地方税收及政府预算的职能作用。
(二)税制改革不彻底,部分地方税种没有发挥充分作用。1994年税制改革的重点放在流转税和所得税方面,对地方税税种的改革触动不大,缺乏统一性,带来一系列消极后果。首先,相当多的地方税仍执行以前的税制,有的甚至还是50年代出台的老办法,如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制改革未跟上市场经济发展步伐,致使在征收过程中发生了很多不易解决的争议。其次,有些税种的税目和税率设计过于繁杂,不易操作,如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等。再次,内外资企业仍然存在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执行不同的两种税制,违背了税收公平负担的原则。另外有些税种已不能充分发挥其杠杆作用,如土地使用税定额标准对巨大的土地级差收入的调节功能已是微不足道,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均因税率、税额未能随物价变动而变动,使该税的调节作用已经很小,这些税种都需调整以提高征税的广度和深度,更好发挥税种应有的作用。
3、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不规范,国地税务机关征管范围划分不科学。首先,收入划分标准欠规范,如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和行业划分收入归中央或地方,而中央直属企业、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所得税划分为中央收入,2002年所得税分享后,中央与地方收入实行分成,一个税种两家征管,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存在很大问题。营业税归属地方税种,却又把铁路银行、保险分司总部收入的营业税及金融保险营业税的部分划为中央收入;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一直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属于地方收入,却又把个人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及证券交易印花税划分为中央收入由国税局征管。其次,国地税税务机关征管范围划分不合理。如原应由地税机关征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3%部分却由国税机关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