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也是进一步健全地方税收体系,完善省级宏观调控体系的需要,还是缓解中央无暇顾及一些地方税种的改革,提高地方税收立法效率的需要。
3、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的可行性
(1)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上的可行性。我国地方政府的权力来自中央的授予,中央是否赋予地方或赋予地方多少税收立法权,必须遵循我国宪法和中央大政方针所体现的既定思路和原则。
(2)宏观经济运行上的可行性。税收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一般地,宏观调控措施的制定,客观上都要求相对集权于中央。
(3)国家立法体制上的可行性。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明确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分别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权力,民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制定单行条例的权力。因此,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不存在国家立法体制上的障碍。
(二)改革地方税制,改进和完善地方税种
1、扩大营业税征收范围,巩固其主体税种地位
地方税主体税种应该具备税基坚实、征税范围广泛、收入规模大,税制相对稳定且能够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撑等特征。但从完善增值税角度出发,营业税中的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税目迟早要改为增值税,这样将会严重影响到营业税的税源和收入。因此,必须调整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如取消对从事金融、保险、证券、电信等外资服务性企业享有的营业税减免优惠;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改征营业税,划归地税管理,收入入地方金库;将临时经营、修理修配、列入营业税征收范围征收营业税;将文化建设基金并入营业税税目征收。
2、遵循国民待遇原则,统一企业所得税制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分别适用内资、外资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合并统一为新的企业(法人)所得税制,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税率,统一工资成本和费用列支,统一税前扣除和所得税额计算,统一资产的税务处理,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月、净残值率作出明确规定。统一优惠政策,对允许资本投资的地区和行业,不论是外资还是内资企业,不分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应实行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通过公平税收负担,实行平等待遇,实行税收的国民待遇政策,为所有企业创造公平竞争和发展的外部环境。
3、改进和完善个人所得税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人力资源和服务的国际流动,个人所得的多元化和跨国、跨地区纳税人的增加,客观要求改革个人所得税政策。建议采用:1、课征模式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逐步向综合模式转化;2、逐步扩大税基,税基的确立应考虑基本生活、医疗、教育、购房、和赡养等费用;3、统一公民与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与计算方法;4、调整税率,公平税负,各类所得税原则上应当同等对待,合并纳税,实行适度的超额累进税率,级距不宜超过6级,最高税率不超过50%;5、以归集抵免制解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叠征收的问题。
4、调整其它配套税种
(1)房地产税。将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改变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将现行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计税的办法改为按房产评估值征税,要改进税率设计,根据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同现状制订差别幅度税率。确定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使用人或承租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2)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扩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开征的一种税。应改变现行城建税是附加税种地位,重新确定以销售或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征税对象适用于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外资企业也同样征收)的独立税种。这样,既便于税收征管,又有利于满足城市建设日益扩张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