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陆,掀起了新一轮的国退民进浪潮,各地中小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个基本方向就是民营化⑴。原国有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层、私营企业主、外资企业,包括一些投资公司对国有中小企业纷纷进行收购或合并。我国经济体制中的产权结构正发生一系列的改变。可是由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不成熟,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条文笼统,可操作性差,法规之间、法规与政策之间缺乏整体和层次上的协调和衔接,更加上实务操作中的违规与随意,各地在实施国有企业改制中“大胆尝试”,改制政策五花八门,在法律上带来了许多的问题。
一、 企业改制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资产评估不实,侵害国家利益
国有企业改制的主要程序涉及到资产评估,资产的交易和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的设置等诸多环节。有些地区和企业,对资产评估较为随意,往往只是由政府或企业委托评估机构对改制企业提供的财务状况进行简单地确认,甚至对一些地区没有明确规定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做出⑵,或者多方面干涉评估机构的工作,使评估结果明显有利于某一方面。对一些应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没有被评估,如企业的无形资产等,或者是人为地增加企业的负债,降低企业净资产数值。资产评估中的低估或漏估对国家利益造成了侵害。
(二)改制优惠政策较为随意,缺乏法规约束
由于国家在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方面条文笼统,可操作性差,各地在实施国有企业改制中“大胆尝试”,甚至一些地方规定在较短的时间内必须完成,并以此当作考核官员的政绩⑶,致使改制政策五花八门。一是随意制定奖励政策,一些地方直接划出一部分国有资产奖励给有关人员和职工;二是有一些地方按一定方式将一部分企业资产“界定”为职工集体资产,将国家“拔改贷”⑷以后的企业积累界定为集体资产,然后作为配股分给职工;三是将国有资产大幅度地优惠转让给职工,有的地区优惠比例达到了50%甚至更高。但无论怎样,说是“化公为私”都不为过。其中第二种方式比较简洁,似有道理,其实不然。因为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将由国有资产带来的收益或企业剩余界定为职工集体资产,然而仅有劳动是不能获得资产收益或企业剩余的,否则谁还愿意投资?此外,企业经营者在受让国有资产时由于是“持大股”往往需要货款购股,而贷款的来源或是由原企业贷款转化而来,或者是由受让的国有资产抵押而来,实际上本人并没有真正出资,有点“空手套白狼”的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