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些地方为鼓励企业改制,将土地资产使用权低价转让,由改制后的企业无偿使用,或者仅收取少量土地使用费⑸,而改制企业有可能仅仅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就收益巨大。或将本不进入改制资产的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名义上先剥离出来,实际上大多仍然留在改制后的企业无偿使用。此外,过度核销企业的呆坏帐,将一些实际上可以收回的账款也予以核销⑹。
(三)职工利益保护不充分,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第一,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太少⑺。如果说职工因为有贡献而需要补偿,那么工龄越长的职工获得的补偿应该越多。然而从各地的实践看,工龄较长的提前退休的职工只能享受基本的生活保障,不能获得经济补偿,也不能优惠购买国有股而成为股东。显然,每月十分有限的基本生活保障不足以构成对职工几十年“贡献”的补偿。对于买断工龄需要补偿的职工,有的给予一年工龄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并规定最高不超过12个月。有的地区按月平均工资600元计算,补偿12个月也就7200元,实在少的很。但无论哪一种都很难说体现了对国企职工几十年“贡献”的补偿。
第二,违背职工自愿入股原则。虽然买断工龄的职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十分有限,但大多还拿不到现金,而是被直接转为企业股份⑻;或者职工获得的补偿就是优惠购股,不入股就相当于放弃补偿,也只得入股。虽然有些地区或企业给了职工自愿入股的权利,但实际上由于职工在企业中的弱势地位,出于对就业岗位的担心而不得不入股,职工这种无奈的“自愿”其实根源也是因为政策环境没有给予自由选择的职工以足够有力的支持。
第三,职工在入股的数量上没有足够的选择自由。对于好的企业,职工愿意多入股,但经营者往往设法使职工少入股;而对于差的企业,职工希望少入股,而经营者往往设法使职工多入股,其实都是对职工利益的损害。
第四,职工股不能自由交易,不得随意退出构成了对职工利益的损害⑼。有些企业,虽然职工名义上属于职工,但具体运作管理却由职工持股会负责,实则由经营者控制,在职工要求退出或因退休而必须退出时,职工得到的不是股份实际的价值,而是由职工持股会决定一个价格,往往低于实际的价格,甚至只是职工入股时的原价。
(四)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影响企业依法健康发展
首先是经营者的选择问题。一个好的企业治理结构应该能够选择出真正有企业家能力的经营者。经验和研究都表明,国企经营者中肯定有一部分是不具备企业家才能的,但内部转让和经营者持大股的政策,使这些不合格的经营者仍然成为企业改制后的经营者,这对于企业改制后的发展是不利的。
在总体就业形势相当严峻的条件下,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构成了对职工的强有力约束,这使得经营者对职工的劳动与就业控制远比职工作为股东对经营者的约束有力。
再次是激励问题。一方面,由于职工基本上是平均持股,而且数量很小,因此通过多努力分享企业剩余的激励明显不足;另一方面,经营者所占的股份达不到一定的比例,以致生产性努力的激励不足,而消费性努力的积极性则会相应提高,从而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不利。此外,仅从分享企业剩余的角度看,职工与经营者之间存在激励不相容:职工的股份多了,激励强了,经营者的股份就少,激励就弱;反之亦然。
最后是股权结构的封闭性问题。大部分改制企业的股份都缺乏流动性,这对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规范的企业治理结构的形成都是不利的。
(五)逃废银行债务现象较为普遍⑽,侵害债权人利益
一些企业借改制之机,与地方政府形成默契,将一些优良资产纳入改制资产,将一些不良资产留给原企业,甚至有些地方同一家企业拥有六、七个名称,与债权银行玩起猫腻。还有一些企业以零资产转让的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试想,零资产转让后,那些没有同财产一并转让的债务应由谁来承担呢?假设企业资产为1000万元,负债为2000万元。如果没有搞所谓的“零资产转让”。每一个债权人可以获得的清偿率为50%,现在企业的开办单位以零资产转上“方式将企业的全部资产连同1000万元负债转上给第三人,第三人以此资产成立新企业。余下1000万元债务由开办单位承担,或由没有注销登记的空壳企业承担。那么,被带到新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获得100%的清偿,显然从“零资产转上”中获益,而谁是受损害者?是不幸没有被挑中的另一半债权人,他们本可以获得50%的清偿,现在却什么也得不到。势必造成不公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