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 Henry VI, Part II, 4. 2. 63.
[2] 本书“纠缠于事实与法律之间”一文。
[3] 参见,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1983年。这不仅是中国老百姓的理想法官,而且也是或曾经是美国人心目中的理想法官,裁判者同时具有法律人/政治家的风范。关于美国的理想律师法官,请看,Anthony T. Kronman, The Lost Lawyer, Failing Ideal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4] Kronman, The Lost Lawyer, 同上注。在柯隆曼教授看来,这种丧失在美国也仅仅是近30年的事。
[5] 参见,本书“为什么送法下乡?”一文的注10及相关正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6条规定了检察官的职责为:
(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为: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 《当代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当代中国出版社,1995年,页59;《司法行政年鉴》1996年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页20-21。
[8] “中国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都设在市区和县城,而且人员普遍不足,任务繁重,很难主动深入基层,为乡镇企业和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农村群众请律师难、办公证难、寻求法律服务难的矛盾十分突出。” 《当代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页463-464。
[9] 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早期历史,请看,《当代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同上,页457-462。又请参看,李明:“全国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会议”,《中国法律年鉴》1988年卷,法律出版社,页715。
[10] 具体内容,请看,金觉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座谈会”,《中国法律年鉴》1993年卷,中国法律年鉴社,页141-142。
[11] 韩立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中国法律年鉴》1998年卷,中国法律年鉴社,页180-181。其中关于乡镇所和乡镇法律工作者的人数,可参看,许锡福:“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中国法律年鉴》1993年卷,中国法律年鉴社,页141;以及《司法行政年鉴》1996年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页18。
[12] 《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1987年),《中国法律年鉴》1988年卷,法律出版社,页586-587。1991年司法部颁布了《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3条将这5项工作细化为8项,为担任法律顾问、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代理非诉事务、调解纠纷、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和协助办理公证,大同小异。
[13] 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意见》(1992),转引自,刘广安、李存捧:“民间调解与权利保护”,《走向权利的时代》,夏勇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页291。
[14] 参看,本书《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一文的第一个案例。
[15] 见,春森、孟天:“踏浪而行”,《人民司法》,1994年9期,页35。
[16]见,陈海发:“‘水壶庭长’”,《人民司法》,1991年1期,页3。
[17] 参看,本书《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问题》一文。
[18] Cf., Michel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the Birth of the Prison, trans. by Alan Sheridan, Vintage Books, 1978.
[19] 这在全国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到法庭工作确实是对法院干部的考验,每月多给补助费有人都不愿意去。”见,戴建志:“再唱南泥湾的歌”,《人民司法》,1994年11期,页44。
[20] 参见,本书《中国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问题》一文第二节的有关文字。
[21] 参见,Emile Durkheim, 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 trans. by W. D. Halls, Free Press, 1984; Michel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the Birth of the Prison, trans. by Alan Sheridan, Vintage Books, 1978.
[22] 在我们调查的县,大致是一个乡一个人民法庭;在中国东部和中部地区,80年代后期已经基本上都实现了一乡一庭。在中国的一些相对贫困的地区,由于财政、人员以及其他的原因,也有数个乡设一个人民法庭的(见,李健华:“理一方案情,保一方平安”,《人民司法》,1994年12期,页41);有的地方由于缺少办公条件,也有两个甚至更多法庭合署办公的(戴建志:“再唱南泥湾的歌——南泥湾人民法庭见闻”,同上,页44。
[23] 《北大法律评论》卷2,1999年。
[24] 同上注。
[25] 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与思考”,《北大法律评论》,卷1,1999年,第7节。
[26] 参见,陈海发:“‘水壶庭长’”,《人民司法》1991年1期,页3;陈念华:“‘庄户法官’张开弟”,《人民司法》,1994年1期,页42。在第一个报道中,这为庭长刚上任时,因无案可审,又“看到乡司法所人手忙不过来,就主动要求到乡司法所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