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所是一种不增加国家编制和行政经费的事业性机构;但是,在乡这一级,它从一开始就同乡政府有很深的联系。在我所调查的各乡,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都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法律服务所所长都是由乡司法助理员担任。司法所是设置于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是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司法助理员则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是中国的司法行政机关的神经末梢。因此,在乡间老百姓的心目中,甚至在这些法律工作者自己的心目中,首先是法律服务所的所长,然后是他/她聘用的法律工作者,这些人的定位和身份都不那么清楚,往往是半官半民,亦官亦民。如果农民遇到各种的纠纷,告到乡里,一般都由司法助理员来调解解决,这时,他/她的身份是乡政府的干部,说话是算数的;有时,司法助理员/所长指定所里聘用的某个法律工作者来“处理”一下,这个主持调解的法律工作者的法定身份就不明确了。但是,这对接受调解的双方并不很重要。法律工作者至少在老百姓心目中还是有某种官方的色彩的,就如同“联防队员”在老百姓心目中就是“公安”一样。
但是,当这种调解工作无效时,法律工作者的角色就会发生变化。他/她可能在收费的基础上提供一些相关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撰写起诉书;当人民法庭接受起诉,经当事人请求,这些法律工作者,包括司法助理员就会出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此外,在日常生活中,法律服务所也总是按机关按时办公,农民如果有个什么不快的事,趁赶集或因其它什么事到乡上来时,就会顺路到法律服务所“咨询”一下。
就我所调查的乡来看,每个乡的法律服务所都有两至三人。其中一人是司法助理员,算是乡政府的组成人员,拿工资。其他的人则是所长聘用的人,不是乡政府的工作人员。他/她们的收入靠法律服务所自负盈亏,但工资也是固定的;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算是拿工资的人。此外,至少有些法律服务所是要向乡财政承包缴纳一定的法律服务的收入。
由于同驻乡里,乡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与人民法庭的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都很熟,他/她们之间的关系相当密切,相互非常了解,虽然看不到他/她们之间相互联系和通知,但是,我感到,似乎他/她们都知道谁在不在家,人到哪儿去了,什么时候会回来?这儿完全是一个熟人社会。在某个乡,法律服务所就在法庭对门,两家人常来常往。常有人直接到法院打官司,然后法官听了其告诉之后,指派他/她到法律服务所来写状子,并告诉他/她起诉的案由。[14]据报道,在有些地方,巡回法庭“在审判案件的同时,把很大一部分精力投入到指导、培训司法助理员上。巡回法庭坚持利用各种机会、各种场合,对司法助理员进行系统的培训。一是在审理案件时请司法助理员参加旁听或参与调解,在调解技巧、审判程序等方面言传身教;二是每年召开两次联席会议,组织司法助理员学习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他们能及时掌握发展动态;三是借行政会议之机,将司法助理员集中到一起,利用业余时间交流情况,研究疑难案件”。 [15]而另一个报道中则谈到,某新上任的人民法庭法官由于一直收不到案子,“看到司法所人手忙不过来,就主动要求到司法所帮忙”。[16]
在我调查的法律工作者中,都没有法学院训练的经验;他们的从书本上学习法律的经验,如果有,也就是到县里司法局办的班上培训了半个月或十天,或上级办得普法训练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工作者没有法律的经验。在我们调查的某县级市,在离该县县城仅四公里的一个乡上,我们就遇到(也许应当说是听到?)一位被当地农民、法官和乡政府官员称作“刘大律师”的姓刘的司法助理员。他本来是一位学兽医的中专生,回乡后,不知如何当上了司法助理员。在任期间,他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并自学法律,在我们访问该乡的几个月前刚通过了全国律师统考,已成为一名正式的律师。他不仅在本乡办案,也在县城里办案,收的案子早已超出本乡甚至本县。当我访问这个法律服务所时,我被告知,他正在新疆办案,几天后才能回来。但是,我又被告知,这位“刘大律师”已经同县城的某个律师事务所谈妥了,很快就要辞职离开乡政府,加入这家律师事务所,到城里去办公了。这是我在乡这一级遇到的唯一一位律师。看来,莎士比亚的名言在乡土社会是多余的了;在这里,不需要杀,所有的律师都会自动地自我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