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所我还遇到了是一位本县但非本乡的、刚满18岁的本地政法学校(中专)毕业生,他目前该法律服务所实习,并准备毕业后到这里工作。他工作挺认真,对待来访的农民也很细心和热心。他对我说,他的(最现实的)理想和榜样就是这位“自学成材”即将离开此地的“刘大律师”,他希望自己将来也通过自学实现这一梦想。如同我在后面分析基层法官的文章所说,乡土社会留不住法律人才,即使是中专生这样的年轻的中小知识分子。
但是,与我将在后面的文章中分析的基层法院留不住法学院毕业生的情况并不完全一样,[17]乡村留不住这些有一定法律知识的青年的最根本原因是现在的市场经济为年轻人创造了更多的机会,而不是他们的知识用不上,或者说,基层司法不需要或排斥这样的知识分子。至少在我们同当地的一些法官聊天中,法官都表示,他/她们都希望自己的法庭审理或法庭调解都有这样的法律工作者或律师参加。法官的理由很简单,就是有这样的法律工作者参加,法官的司法审理(包括调解)都会相对简单一些,更好按法律程序办事,既更为格式化。
首先,法官可以更多的使用制定法的概念以及其它法言法语同法律工作者进行交流。然后,由这些法律工作者同他/她们的当事人交流,有很多方便。至少法官不需要频繁地向许多当事人用过分通俗乃至有点不雅的语言(“辩论就是可以吵架,但不能骂人”)来解释诸如像“辩论权”这样的在我们看来人人天生都应明白的概念。
其次,法官可以避免职业要求和社会道德的冲突。有一位法官说,法官有时必须有点偏心,否则得出的判决是伤天害理的。例如,在离婚案中,可能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他/她并不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们只是指望并相信法官帮他/她做主。从心里,法官可能在提出调解离婚方案中已经偏向这一方,比如说多分一点财产,但是当事人还是死活不同意离。按道理说,法官必须硬判,但结果可能是对这一当事人更为不利。这时,法官的处境就非常为难。因为法官毕竟还不能完全放弃目前对法官的法律意识形态要求,保持“中立”,法官无法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这个当事人都讲清楚,过于帮着一方。在这种状况下,法官说,如果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在场为当事人谋利益,帮他/她把厉害都说清楚,法官就可以解脱自己面临的法律与良心或情与法之间的矛盾。
第三,法官说,由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在场,也可以避免法官同当事人发生直接的矛盾。现代的法律并不完全是而且也不能完全按照乡土社会传统的是非曲直来决定,因此,法官司法的结果就很可能同当事人的预期发生冲突。还是以上一段的离婚案为例,只要一方始终坚持要离,法官还只能判离。尽管在判离时,法官已经运用其裁量权为“秦香莲”多分割了某些利益,但“秦香莲”可能还是会认为法官被“陈世美”买通了,因此迁怒于法官。因为她/他心目中的法律还只是乡土社会的道德规则,她/他心目中的好法官还是包公、海瑞那样的凭着个人权威惩恶扬善、眼里容不得半点沙子的道德楷模。如果法官走的不是包青天的路,而是居然允许让“昧良心的”离了婚,那就只能表明法官也昧了良心。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说,如果有法律工作者或律师作为其法律顾问,就可以由向这位愤愤不平的当事人解释法官为什么只能这样判;从而减少了法官与当事人的矛盾。
我觉得,法官的这些道理都是真实的。而且从我参与观察的法官审判,我也深切地感受到这些法律工作者确实在保证司法的格式化进行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无论是从写状子本身,还是关于提出救济方式,无论是在法庭程序还是法庭辩论,我可以说,没有这些法律工作者,依据目前的民事诉讼程序,简直没法进行审判,至少不可能像目前这样有效率的进行。我目睹的一个例子是,法官问当事人(一位大约70岁的老人)你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还根本没有理解什么是回避,马上习惯性地回答说,申请(在他的乡土生活的记忆中,我想,“申请”二字大约总是同“救济款”“救济粮”相联系的。这是布迪厄所说的那种“习性”的表现);律师马上在旁边说,“不申请”,接着又三言两语把当事人给打发了(我相信,当事人可能还是没有懂回避是什么,但是他有一点相信,他的“律师”不会懵他)。于是,庭审得以继续下去。又如,法庭辩论常常确实变成了一种“吵架”,连法官几次想插话也插不上。这时,我看见法律工作者就会告诫他的当事人不要抢话;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