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点,至少令我很有点意外,有不少收获。首先,我感到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对于司法专业化的要求。纠纷的众多要求一个更有效率的司法组织结构。因此,就在这一社会发展过程中,即使是人民法庭的工作也正在发生某种静悄悄的革命性变化,更加强调专业分工和科层制,社会的发展正在重塑着乡村的法庭和法官,包括他/她们的生活方式和知识,塑造着司法的运作方式。其二,尽管我早就从迪尔凯姆和福柯那里了解到空间对于现代社会组织的政治意义和司法意义,[21]但是只是在这里,我才真正感到了中国经验的验证:空间组织确实对政治生活有影响(我想这又是一个很好的博士论文题目)。当然,这些法官从来没有听说过而且也不会关心迪尔凯姆或福柯,但是,他/她们对农村司法问题的直觉和经验分明让我感受到了一种也许会被人讥笑为“后现代”的分析,看到了空间在社会控制中的意义。的确,如果不是生活在这种环境中,你无法感受到司法要进入农村乡土社会的难处。这种难处不仅仅是一个知识、一种观念的问题,甚至不仅仅是钱的问题,它涉及到社会的全面的重新组织、结构和整合,关系到像门牌号码、街道区划这样的事,关系到诸如公路网络或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的变革。在这里我看到了福柯所说的,法治的话语机制必须依赖的一系列非常具体的非话语的机制。我感到我们这些常常关在书房里“作(做作?)学问”的法学家常常把许多问题都看的简单了,都看成是一个观念问题。
必须指出,除了这种有效的“社会控制”的需要外,这些送达人在法院中还扮演了其它角色。例如,类似法警的角色。如果要下乡执行案件,法官往往会领着这些人参与司法的强制执行。这些人还在法院扮演了卫兵的角色。当周末法官回县城之后,乡人民法庭就由他们看守。他们的存在使得这个法庭的分工更为细致了。相比起来,这里的法庭显然要比大山区的仅有两三个法官常驻乡间的人民法庭更像一个法庭,更具有司法的气味。
由于这些人的出现,也促使法官进一步发生变化。最主要的变化是促使法官与乡土熟人社会进一步陌生化,使得司法更为独立。表现为,首先,法官将更多作为一个外来者(而不是社区内的一员)来处理乡民之间的纠纷,他/她们会更多受城市生活方式的影响,更少受乡土社会生活规范的影响,司法可能更多转向程序化、规则化,而不再像以前那样注重解决纠纷。第二,法官对乡政府的依赖程度也逐步降低。第三,乡民也有可能逐步把法庭同乡政府区分开来,这也有利于司法独立的社会认知。第四,由于外来的和尚会念经的社会心理,法官同当事人之间距离的增加有可能增加法庭和法官的权威。第五,从可能性上看,这种变化在未来可能会使得一些进入基层法院工作的法学院毕业生愿意到乡一级法庭工作,尽管目前县法院还几乎没有或很少有法学院毕业生。必须注意,尽管我这里的分析似乎都是正面的变化,但是结果未必都好,这些变化同样可能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究竟结果如何,我们还需要细致长期的观察。
但是,即使假定这些变化是可欲的,要能够做到这样,人民法庭就必须有自己的小金库,它必须能从各种收费中或国家拨款中保证这些“送达人”的工资。目前,这些法院的这些变化仅仅是因为当地的经济相对发达,诉讼较多,诉讼或执行的收入也较多,才保证了法庭能用得起这样几个“送达人”。
那些在遥远偏僻的比较贫困的乡村人民法庭怎么处理像送达这样的问题呢?在另一个大山区的人民法庭,我发现,尽管很穷,雇不起“送达人”,法官却以其它的方式同样回答了这种非格式化的空间问题。首先,在这些地区,或者因为社会更为闭塞,人口密度低,纠纷本身就比较少;或者因为穷,因为交通不便,纠纷上法庭的就相对减少了。其次,这里的法官基本都是长期驻在本地,因此,他们对当地的情况和居民非常熟悉。听他们讨论当事人,往往不是称名字,而是驻在某村的某某家隔壁,或某个山脚的某某某(这种“定位系统”只有在人口密度很低的地方才可能)。第三,法官往往利用当地的行政系统来传送法庭的有关信息。比如,我们到了那一天,法官就打电话到村委会,要村委会主任通知有关当事人来法庭参加诉讼。而由于人口流动性相对小,村委会一般都可以找到人。第四,才是由法官或书记员送达。这种状况都再次表明,甚至司法的专业化、独立性都直接或间接地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同时,我还看到一个重要的问题,这种经济生活条件对法官所累积的知识和法院工作方式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