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健全检察官独立性的职务保障制度,包括身分保障、经济保障和一定的特权保障。
(二)高效和精减原则
高效原则是指通过实施“检察职能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稳定、和谐、有序、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效益,提高法律监督的效率和质量。效率是现代司法的所要追求主要目标之一。作为法的价值之一的法律正义的一部分,司法效率的实现,在很大意义上就是法律正义精神的实现。因此,实施检察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必须坚决革除检察活动管理方式的完全行政化所产生的办案效率不高甚至低下的问题,提高司法行政管理质量,使其真正成为检察职能的有力支撑。高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减少检察权运行的行政性中间环节,畅通检察权的运行渠道,以消除行政行政管理职能对检察职能的侵浸,实现检察权的高效运行。
精减原则就是要要根据检察权的司法性规律,尽可能减少检察机关的行政性事务,真正使司法行政管理成为保障检察职能有效实现的辅助功能,从而还原其辅助性。贯彻这一原则,要做到“减”和“精”的高度统一,在减少行政性事务的同时,要提高司法行政管理的质量,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检察职能。
(三)渐进原则
实行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涉及到检察体制的层次问题,一些关键的检察理论问题还存在重大分歧,而且由于历史、体制和观念上的原因,对检察机关的行政式管理方式还不可能在短期得到根本革新,实现检察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也就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原则,逐步推进此项改革的深入开展。
附:主要参考资料
1、《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荟萃》 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主编(2000年11月)
2、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
3、苏力《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朱》
载《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9月版
4、龙宗智《论检察机关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5、龙宗智《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