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是位于斯堪的娜维亚半岛西端的社会福利国家。它历来以妇女享有较高社会地位,男女平等实现程度位居世界前列而闻名于世。挪威《男女平等法》(Norwegian Gender Equality Act)是被挪威人骄傲地称为"挪威模式" 的男女平等保障机制的首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1978年6月9日颁布,1979年1月1日实施。它为在挪威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倡导男女平等观念,推行男女平等措施,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本文围绕挪威《男女平等法》的制定、宗旨、执行机构、保障措施等基本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对我国有关性别平等的立法及其完善有所裨益。
一《男女平等法》的制定背景、宗旨、适用范围
19世纪60年代末 70年代初,妇女运动在欧洲各国展开。妇女运动对挪威社会产生了很大影响,其中之一就是导致了男女平等法的颁布与实施。第一个制定男女平等法的立法建议案是在1971-1972年间提出的。自此展开了长达八年之久的法案酝酿过程。可以说,当初立法者对制定法案的必要性没有异义,争议的焦点是在如何制定它上,是制定反性别歧视法,还是性别平等法?是站在性别中立的立场上制定它,还是应该特别关注妇女问题。尽管立法者最终就此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是,法案第1条指出"本法以促进男女平等,特别以提高妇女地位为目的。"可见,法案的目的是双重的:一是,消除包括家庭在内的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里的性别歧视,保证男女在参政议政、就业、教育和劳动报酬等公共领域中的平等;二是,影响和改变公众对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角色的认识与态度。《男女平等法》在明确其目的时对妇女地位的提高予以特别强调,这样一个附加性规定,不仅凸现了该法的针对性,更把妇女地位的提高,纳入了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框架之中。因为,妇女地位的提高绝不仅仅是妇女问题,而是与特定国度的文化传统、现行体制、经济发展等因素密切相关的社会性别问题。所以,法律对妇女地位提高予以特别关注,不但不与两性平等相矛盾,反而是实现男女在社会生活个方面平等的必要步骤。
关于《男女平等法》的适用范围,第2条第1款指出:"本法适用于任何领域里的性别歧视,但宗教团体内部的歧视除外。"第2款又规定:"对于家庭生活及纯私人事务,第10条提到的机关不执行本法。"
一方面,法案适用于家庭生活和纯个人事务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另一方面,它又不在家庭和私人生活领域里执行。负责执行该法的督察官无权处理这方面的投诉,并且有义务撤销这类案件。
现任男女平等事务督察官是这样解释这一规定的。她认为:督察官的职责是有限制的,他们没有权力涉足私人生活领域。法案适用于任何领域里的性别歧视,是一个政治宣言。表明性别平等是社会生活各领域的一项原则,而不仅仅局限于公共领域。承认这点很重要,因为人们观念的转变与改变社会行为模式的许多工作必须在私人领域里进行。
可见,应当从两个方面理解第2条规定的用意。第一,男女平等是包括家庭生活在内的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第二,督察官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之一,无权干预发生在私人领域中的事务。将家庭生活和私人事务包括在该法的范围之内"只是为了影响社会对此问题的态度,并且对私人生活中发生的性别歧视现象表明政府的观点。"
二《男女平等法》的执行机构
从国家层面上看,挪威妇女人权或者说男女平等的保障机构有三个:一是儿童与家庭事务部。家庭政策的改革与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参与程度的提高密不可分。该部负责对政府系统内部的男女平等政策的协调和实施,还负责家庭政策的制定。它还为男女平等事务监察机构和性别平等中心的工作制定框架。二是性别平等中心。中心成立于1997年,虽由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却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实体。它主要对政府的公共和私人政策进行解释,组织公众讨论政府决策,并且出版大量有关男女平等问题的出版物。上世纪90年代,其工作侧重于同工同酬、妇女工作环境改善、性暴力等社会问题。三是男女平等事务监察机构。它是《男女平等法》设立的专门执行机构,由男女平等事务督察官和男女平等申诉委员会两个机构组成。
(一)男女平等事务督察官
督察官制度,在北欧国家有着深厚的历史传统。最早是瑞典1809年根据其宪法设立的司法督察官。 督察官制度在挪威的建立,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事。1962年挪威议会通过一项法案,设立"议会督察官"。议会督察官的任务是对公众投诉和控告的有关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中存在的不公正、腐败以及不公平对待进行调查。这之后,挪威还设有人权督察官等不同类型的督察官。尽管如此,各种督察官都有着一些共同特征:"他/她是'民众的保护人',职责是处理公众有关政府机关不公正、滥用行政权力的投诉,并对此进行调查。必要时,提出改进行政管理的批评意见或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