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当时对于这些理论在日本学界基本上只是流于介绍,并没有对其展开深入的讨论。其原因是因为,这些理论主要是作用于立法政策,而当时日本民法典已经颁布实施,对于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这种两分法的法人制度又没有修改的社会需要。因此,一般认为讨论这一问题没有实际意义。[32]
② 这些理论代表的是围绕是否将社会的构成单位看作与自然人相同的法主体这一时代的思潮,在法人已经作为重要的经济主体在社会上活动,而且相关的法技术装置已经在法体系中得到完善的今天,它便成为了一种与解决现实问题的解释论没有联系的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争论本身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它得以存在的意义只是在于能为历史性研究所用。[33]
③ 法人的本质论不仅限于理论层面,而且对解决实际问题也产生过影响,这是必须承认的历史事实。但是,今天在法人的规则范围问题上法人的本质论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基本上起不到任何作用。[34]
④ “法人本质论是与用什么标准承认以法人形态出现的团体从事社会活动的自由度这一根本性政策关系密切的理论,在讨论法人立法政策上有意义,但它在已经确立了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的基本立法方针之后的日本被人们认为没有实际意义也很自然。然而,在处于法人制度变革时期的今天,有必要再来讨论关于法人的基本立法政策,但它决不是受限于法人本质论,而应该是包括它在内的纯粹的立法政策论。”[35]
从上述考察似乎可以看出,法人本质论在日本曾经有过讨论和研究。从各种教科书和论文著作中也随处可以见到利用法人本质论展开的讨论,例如,在关于法人机关的行为是“代表”还是“代理”的讨论中,采法人拟制说和否定说与实在说之间就会有很大的差异。但是,正如学者研究中指出,它们更多的是流于介绍层面。尽管在法人立法成为热门课题的今天,学者们更为关心的仍然不是单纯的法人本质论,而是直接指向政策论。
2、日本公益法人制度的两面性[36]
(1) 从旧民法典到新民法典
日本现行民法成立之前,曾经有过一部法国人博瓦索纳德主持制定的民法典草案。这部草案因为当时发生“民法论争”而告流产,史称“旧民法典”。在旧民法典中,人事编第5条设有法人的一般规定,[37]另在财产取得编第六章115条以下就营利法人作了规定。[38]从旧民法典关于法人的具体规定看,其对法人成立所采取的态度是限制性的,甚至可以看到它对公益法人采取的是否定态度。因为当时立法者们认为,私益性事业可以委以私人,而公益性事业委以私人会有“弊害”,因此应由国家统揽。[39]
与此相对,现行民法典第二章第33条以下关于法人制度的一般规定,以及在关于公益法人的规定中都体现了对私人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评价。如果仅从这些表面现象上看,现行民法典在承认社会团体和法人——尤其是在公益法人方面——大大的超越了旧民法典,但如果从现行民法规定的“法人法定主义”(第33条),以及对公益法人的设立、法人资格的取得采取许可主义,并将其日常活动置于国家严格监督之下的制度机制等方面看,它同旧民法典在社会团体和法人等制度上所采取的政策态度是一脉相承的。
(2) 立法对私人参与公益事业给与的积极承认
日本民法第34条规定的“关于公益”概念——在本论文集收录的星野英一教授的论文中也有论述——同其他制度一样也参考了各国民事立法。[40]该条文主要参考的是德国民法第二草案第23条,即“公益性、慈善性、社交性、学术性、艺术性及其它不适于营业目的的社会团体,通过在辖区内法院的社团登记簿上登记或通过国家赋予取得法人资格。”[41] 当时日本民法典起草人的基本想法是“首先应该效仿德国法以营利与非营利来划分法人的种类,[42]进而将‘与公益完全无关的社会团体’彻底排除在外”。在立法会议(法典调查会)上还曾有人提出过用“以公益为目的”代替“非营利”概念,同时也有人提出用“不以营利为目的”代替“公益性要件”,但因“和者盖寡”而未被采纳。日本民法典最终采用“关于公益”这一概念尽管所采取的是排除一切“与公益完全无关的社团”这样一种消极的态度,但如果从下述立法过程中私人参与公益事业得到了积极承认,以及现行法中的具体规定等这一角度评价日本的公益法人制度,还是应该予以肯定的。